打击非访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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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非访工作总结篇一: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总结开展打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报 告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通知精神,我市集中时间在辖区范围内重点开展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相继制订关于印发恩施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辖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分阶

2、段细化和分解排查责任,严格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开展。二、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认真组织,分段实施在排查行动中,切实做到严查彻处,决不姑息;同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按照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认真调查摸底,确定排查重点,周密部署,集中时间对辖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进行详细排查,摸清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区别不同情况,制定了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三、形式多样,宣传到位一是针对“个别地州生活类报纸仍在分类广告“房产咨询”、“典当融资”、房产融资”栏目中登载非金融机构发布的“应急贷款”、“民间借贷服务”、

3、“贷款担保”、“大小额贷款”等发放贷款内容的广告,对发布此类广告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严重扰乱我市金融秩序”的行为进行重点排查。二是为严厉打击非金融机构发布的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上级单位。采取广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及时向辖区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特点,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三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为方便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在电视台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进行保密承诺。市金融办设立了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公布了举报电话和投诉网站,做到非法集资无可

4、乘之机。四是深入企业做现场排查,通过查阅公司账目、集资项目、集资方式等方式排查是否有非法集资,同时做好集资宣传工作,并通过调取查阅企业档案进行排查,重点对企业注册资本变化大,年检中资产负债出入较大等现象企业档案仔细审阅,力争排查出非法集资行为。五是侧重媒体宣传,社会全员参与。因受企业规模限制,大范围内公开的面向社会集资的企业甚少,但对是否存在向企业集资取得小额回报,认为那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行为要有正确的思想认识。为此,通过电视台向当地群众公告非法集资的风险和危害性,以此提高自我鉴别能力,引导群众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六是通过全面排查与抽查相结合,深入企业检查落实到户。全面排查与抽

5、查相结合,组织力量对辖区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重点逐户开展排查工作,采取通过年检查企业年度报表,向企业财务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解;七是与公安、纪检委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全方位进行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四、履行职能,防范好非法集资工作在清理整顿的同时,重点加强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主要是在受理登记注册过程中,严格审查股权变更,转让,防止股权纠纷发生。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为防止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我市将继续把重点企业做为排查对象,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坚决依法对非法集资行为常抓不懈,保持高压态势,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其遏止到萌芽状态,

6、防止死灰复燃。篇二: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西充县打非办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按照市处的安排部署,我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着力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据统计,专项整治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196余人次,执法车辆20辆次,查扣非法营运车辆(含摩托车)10辆,处罚金额1万余元,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较为稳定有序。现将我县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今年以来,我县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继续贯彻落实了由县委、县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负总责,县打非办执法人员具体负责整治日常事务

7、的工作机制,为此次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二、广泛宣传,大造声势针对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打黑工作不能松懈,12月初,我办组织人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非法营运宣传活动,在黑车长期聚集的重点地段和城乡主要街道、人流密集地通过悬挂过街宣传标语(10条)、设置宣传站点(5个)、散发宣传资料(20XX份)等有效形式和广播、有线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号召广大群众关爱生命,自觉拒乘非法营运车辆,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行为,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和“黑车”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广泛宣传,大造声势,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了

8、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为下一步集中打击“黑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突出重点,强力整治在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中,县打非办执法人员不分昼夜,节假日也不松劲,根据各乡镇提供的和群众举报的“黑车”情况,在“黑车”出没较频繁的重点地段和重要时段采用蹲点守候、上路布控、化妆侦察等方式,克服“黑车”隐蔽性大和取证难的困难,对全县范围内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了严厉打击,同时县打非办领导亲自带队,靠前指挥,与执法人员一道深入城乡结合部、客运站周边、重点乡镇,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了强力整治,取得了实效。在打击非法营运过程中,我办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一些“黑车”车主的亲戚、朋友或不明真相的群众殴打、谩骂,

9、但我办执法人员忍辱负重,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作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直到取得他们的理解。四、区分性质,分类处罚在县打非办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中,有为超长车送客的、有长安车拉货的、有长期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和“摩的”。在实施处罚过程中,县打非办区分性质,视情处罚,对专门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实行重处重罚,毫不留情,并勒令其退出非法营运市场,对其他性质的车辆以教育为主,给予适当的处罚。打击非法营运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虽然目前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创新思维,再添措施,再鼓干劲,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奋发的精神面貌开创打击非法营运工作新

10、局面,促进我县道路运输市场发展。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篇三:关于启动进京非正常上访立案程序工作的情况汇报关于启动进京非正常上访立案程序工作的情况汇报尊敬的杨峰书记、各位领导:按照市综治办下发的关于开展调研启动进京非正常上访立案程序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向各位领导汇报4个方面的情况。一、我区1-5月份进京非访的基本情况1-5月份我区进京非访12人、28人次,其中涉法涉诉9人、21人次;涉及行政类3人,其中1人、5人次是属偏执性精神病人,其反映的是铁路劳服的问题;2人、2人次反映的是煤炭实业公司企业转制的问题。行政类进京非访人员孙德荣,因去年聚众冲击省检察院涉嫌犯罪于上月被区检察院批捕。二、我区启动轻

11、刑快审工作的进展情况(一)组成机构,贯彻精神,研讨法规。我区成立了由政法委和综治办为牵头部门会同公、检、法和信访局等四个部门对省、市下发的关于处置进京非访启用轻刑快审程序的相关文件进行系统的学习和研讨,公、检、法三部门也分别抽调专人各自成立了工作组专题研究启用轻刑快审打击处理进京非正常访的行为,我们先吃透省、市下发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照“两院一厅”的指导意见对今年进京非访人员逐一分析,确定重点对象。经过多部门反复甄别研讨认为我区目前符合启用轻刑快审条件的只有刘厚懿一人。上访人刘厚懿,男,现住振兴区临江街道办事处辖区,该人因不服法院判决(此案已经省高法终结),今年先后5次进京非访,

12、两次被我公安部门行政拘留。今年4月刘被北京公安机关收入马家楼,在工作人员进行清理时,从3楼楼道跑入了5楼阳台欲跳楼自杀,被工作人员及时拦下,其未得逞。后刘被强行带回丹东仍不思悔改,继续扬言要在北京闹出动静。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刘厚懿在北京通过制造跳楼事件来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符合启用轻刑快审的条件,我们以区委的名义责成公安部门尽快调查取证全面固定证据,尽快办理此案。(二)公、检、法三家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依法打击处置非访行为。上访人孙德荣,因煤炭实业公司企业转制的问题多次非访,去年因聚众冲击省检院,经我区检察院协调,已在区公安分局立案,并于上个月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3、予以批捕。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一)尽管属于进京非访,但大多数非访人员无定罪情节,不符合犯罪构成。我们比对了另外11人的进京非访行为后发现,尽管他们属于进京非访,但都没有实施刑法所打击的过激行为,有的人只是在非访区一经盘问就被遣返到马家楼,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根本构不成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取证难的问题。因进京非访的行为发生在异地,事件由北京警方出现场进行处置,若行为构成犯罪,北京警方会就地处理;若不构成犯罪或在罪与非罪边缘的由北京警方移交后遣送回丹,他们往往不会收集或提供相关证据。(三)公安机关审批程序的问题。对于公安方面而言,对进京上访案件市局不予审核,由各分局自行审批处理,缘由

14、是市局考虑到很多进京非访案件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依据不足。上访人会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处理决定是由分局做出的,行政复议时由市局答复,这样就避免了直接由市局处理进省复议而引发的去省访的可能。这样可以把信访问题控制在本市。鉴于此,公安分局需增加和检、法两院的沟通联系。(四)检察院要推进“轻刑快审”程序存在的困难。最突出的就是“无法可依”、“于法无据”。具体表现在:1、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做好非正常信访犯罪案件公诉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二项,规定,在认定违法犯罪行为人行为性质时,应当严格依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打击处理非法聚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但从我们了解的

15、情况看该意见系保密文件,并未按照正常的途径予以下发,经向上级院对口部门请示,也没接到过此文件。2、辽宁省高法、省检、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也仅限于概括性的规定,对所列举的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何追究,是在原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究,还是超越原法律的尺度,没有明确的规定。3、关于推进进京非正常上访进入轻刑快审程序有关问题解释中第4项规定“再次实施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符合原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进入轻刑快审程序”,这里的“依法”,目前没有人大的立法解释或相关司法解释,这对把好适用法律关,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增加了难度和风险。四、解决办法和建议一是从立法层面,应建议全国人大对新形势下,一些原来符合劳动教养处罚,现应适用“轻刑快审”的人员犯罪形态和犯罪罪名作出立法解释。二是从司法实践层面,“两高”应对该种涉罪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便于基层司法机关实际操作,另外还要明确适用“轻刑快审”刑事政策的证据规格是什么,具体违法犯罪行为适用哪条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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