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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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篇一: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XX县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加强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对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项目资金是经中央、省、市、县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由县财政拨付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类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投资。第三条 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收到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填报“XX县项目

2、建设资金预付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审批文号、资金下达文号、总投资、上级下达、其他资金、建设地点、开竣工时间、累计拨付资金、本次申请资金等)”,加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负责人、项目监理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经办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及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长审批;最后,项目实施单位在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报账)手续。根据财政体制改革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原则上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

3、报账制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第四条 财政性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程序是:项目计划和资金到达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首先做好项目的前期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县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通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报账专户;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填报项目资金预付申请表,随附工程建设合同、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提出项目资金预付申请(50万元以内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可高于30,但最高不超过50;5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不超过30),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报账手续。项目实施中,需二次预付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县财政

4、部门拨付第二批预付资金,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首次预付资金进行报账,第二次预付资金原则上也不超过30,累计预付资金不得超过70%;项目实施后期,实施单位需再次预付资金的,按二次预付程序办理预付手续,预付资金额度原则上仍不超过30,累计预付资金不得超过90%;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同时填报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完善报账手续,提供工程发票、验收报告等,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拨付剩余资金。财政直管项目资金安排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由县财政局汇报分管县长及县长审定后按上级相关要求办理;安排额度在

5、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汇报分管县长及县长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五条 用政府性基金、财政预算内专项收入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拨款。第六条 上级下达各类财政性建设项目、财政扶贫、财政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以工代赈、国债、扩大内需、易地搬迁等项目资金单项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此办法执行,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项目资金除外。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试行。篇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政府机构投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政府投资项

6、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到位;合规、有效、节约地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并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项目验收标准并通过项目的验收和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二、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本文件主要针对财政专项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的新项目建设可参考执行。三、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和分类:财政专项资金指公司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并获得批复或批准,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且该专项资金形成的

7、成果需要验收和审计。本制度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财政等政府机构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集团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专户管理原则。按专项资金划拨部门、资金部门的要求在银行开立专户,用于接收划拨的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调拨专项资金。新开立账户、注销账户按集团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承担项目的分公司财务经理在落实清楚专项资金划拨部门、资金部门不需要专户管理后,可申请非专户管理,且需报请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否则一律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允许超过被批准(批复)

8、的、已备案的、具体的投资项目预算内。挪用、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需项目负责人申请,分公司财务经理审核,且需报请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否则一律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事前预算原则。专项资金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围,事前明确支出的具体内容、时间、规模、产出目标,项目预算按资金拨付要求进行评审,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管理原则。集团对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审计决算、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综合考评,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五、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各公司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各公司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经理是专项资金的主人,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9、。集团项目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与评审项目支出预算由集团项目部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依据事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施工图等编制,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评审。代建项目支出预算须经项目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评审。项目支出预算应当按各项支出用途明细编列,并明确建设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前期费中的各项支出,要详细填列支出明细;项目绩效目标要符合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的管理方式。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前,集团项目部不得组织招标采购。经过评审之后下达的预算,作为建设单位

10、开展招标采购的控制性上限,不得突破;招标采购价款超出预算的,作废标处理;对部分工期要求紧的项目,预算评审与项目招标采购可同步进行,但支出预算下达前,建集团项目部不得开标。 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集团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编制年度分季用款计划,集团根据审查后的分季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专用账户,由集团项目部按照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报手续。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凡未依法组织招标采购的,专项资金一律不予拨付。项目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可从财政局通过集中采购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库中选择并委托代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备案;也可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集团项目部不得将工程或其他支出化

11、整为零,逃避招标采购管理。对将单一工程或单一性质支出项目进行拆分逃避招标采购的,专项资金不予拨付。单位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标准的,须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因项目管理需要,需动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须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前,按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15%预留尾款。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可按程序办理尾款结报。质量保证金按招标采购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期限到期后,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办理结报。项目支出过程符合项目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的发票管理制度。、项目支出预算的调整项目因初步

12、设计调整、工程量清单变更、施工图预算调整、料工费涨价等原因造成项目支出增加,需要调整支出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A、凡项目总支出未超预算,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的,专项资金在单项工程之间调剂。其中,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调整,代建项目须由项目单位审核后调整;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财政局评审确认后调整。B、凡项目总支出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财政局评审后,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共同研究,由市财力计划安排的结算预备费解决;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上的,经市财政局评审后,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政府批

13、准后方可追加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隶属关系变更、终止引起支出预算级次或财务结算关系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务关系划转、移交手续,市财政局相应办理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手续。必须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执行项目支出预算。对不同资金之间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未批复前,原项目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决算审查报告,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尾款清算的依据。建设单

14、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项目决算后如有结余,结余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项目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户开立、专款专用、事前预算等方面。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功能、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效率、项目效益等方面。项目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集团项目部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查。建立预算分配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预定绩效目标、绩效考评结果良好的部门,提出表彰,计入部门考核;对未完成绩效目标、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部门,

15、提出通报批评,计入部门考核。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内控规范的升级和解释权归集团财务部。篇三:集团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政府机构投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到位;合规、有效、节约地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并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项目验收标准并通过项目的验收和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二、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本文件主要针对财政专项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的新项目建设可参考执行。三、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和分类:财政专项资金指公司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并获得批复或批准,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且该专项资金形成的成果需要验收和审计。本制度所称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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