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说情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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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案人员说情报告制度篇一: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设置和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规范、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的专门工作区域。第二条 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在地上一层或者地下室,与办公区域保持适当隔离,形成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区

2、域。办案工作区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明“办案工作区”。第三条 办案工作区应当设置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执勤室、待诊室和卫生间等用房。用房面积按照或者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执行。第四条 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室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室用于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执勤室用于司法警察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工作区周围安全情况,待诊室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人员在讯问、询问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体不适时休息、待诊。第五条 办案工作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境保护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同时应当配备以下设施:(一)安装安全防护门,窗户加装安全防

3、护网,出入口、走廊及门窗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二)办案工作区内电路设施应当具有触电防护装置,并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电线和能触摸到的电源插头等电路设施不得裸露。(三)办案工作区内应当安装无线电信号干扰装置。(四)办案工作区内应当装配通风换气和房间隔音设施。第六条 办案工作区内用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讯问室。讯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讯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门窗应当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座位与室内电气设施、设备之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讯问室应当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4、(二)询问室。询问室的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安装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仪表,室内不得摆放与询问无关的物品,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询问室应当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三)接待室。接待室的内墙可以采用软性饰面,桌椅应当无坚硬锐角并适当固定。接待室可以安装与侦查指挥室连接的视频监控设备。(四)执勤室。执勤室应当设置在办案工作区出入口处,配备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并与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以及出入口、走廊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连接。配备常用警械具。(五)待诊室。待诊室应当配备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室内显著位置应当标明急救医院的电话号码。(六)卫生间。卫生间的门及内墙应当采用软

5、性饰面,门内外双向开合,不得加装门锁、插销,不得有外露的管道,不得摆放无关物品。第七条 办案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相关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计财装备部门负责提供保障。使用办案工作区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由办案人员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由司法警察负责。第八条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应当填写登记表,报经分管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同时通知检察技术部门安排录制人员调试录音录像设备。第

6、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后,值班司法警察应当关闭办案工作区的对外通道,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予以暂时扣押。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讯问室,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进入询问室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其身体状况、观察其心理变化,并如实记录。对患有疾病、情绪不稳定的,要做好应急准备,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在讯问中,需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警力。警力不足的,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看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离岗、脱岗,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毁灭证据等。讯问犯罪嫌疑人、

7、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时,安全防范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司法警察应当在执勤室待命。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办案工作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移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司法警察应当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监督,对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办案人员对司法警察

8、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使用办案工作区,司法警察应当认真记录值班事项,交接班时应当详细介绍处理事项及注意的问题。第十四条 异地办案的人民检察院需要使用当地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遵守办案工作区的有关规定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工作。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并予以监督。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的具体制度。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讯问室的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篇二:内部人员

9、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案件“过问”之风,消除法外因素对执法办案的干预和影响,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检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

10、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第四条 领导干部和上级院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第六条 对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八条

11、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一)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三)上级院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第九条 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

12、预办案,应当报告:(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检察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第十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遇有应当报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遇有应当报告的情形时,应当分别向分管院领导和上级领

13、导报告。第十一条 对于报告的内容,报告人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以及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予以保密,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纪检组长直至党组书记、检察长报告,并依纪依规对相关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总结通报等工作,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并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检务督察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把过问案件作为质量评查的重点,及时分析研判,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汇报,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过问案件因质量问题引发涉检信访的,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启动责任倒查程序进行调查。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14、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十五条 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

15、员记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人员,是指在检察院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篇三:案件查办岗简答题及答案案件查办岗简答题1.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有下列行为?2.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有下列行为?3.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有下列行为?4.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5.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什么?6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有哪些?7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8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具体包括那些内容?9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包括哪些内容?10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哪些? 11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哪些?12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哪些?13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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