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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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篇一: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胜利石油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编制:审核:批准:胜利石油化工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根据胜利石油。问责制度(修订)(胜油建。),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和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公司党委和分公

2、司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情况对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基层中队负责人、班组长及基层操作工人依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对分公司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书记、经理、副经理、工会主席、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安全总监)的责任追究由公司按照胜利石油化工。事故问责制度(修订)相关规定进行。第五条 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公司和分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管。第六条 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工业事故、交通事故、未遂事件、严重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的事件。第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基层队、项目部、班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

3、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责任追究分为:视情节严重上报公司给予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职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效益工资。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第九条 发生工业事故的责任追究1、轻微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2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10003000元。2、轻微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

4、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XX4000元。3、对一般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一次重伤 2人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20XX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30006000元;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300500元罚款。4、较大(含)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1、发生一

5、般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4008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XX4000元。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200400元罚款。2、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酒后驾驶公用车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驾驶员非法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的给予警

6、告或记过处分,并对该驾驶员处以5008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分别处以300500元罚款。5、分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工、内聘工、劳务工、临时用工等)驾驶非公用车辆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发生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的,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第十一条 发生未遂事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且影响巨大的,直至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20020XX元罚款。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

7、处分,并对事件责任人,区分责任情况,分别处以50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予以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撤职处分,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不力的;(1)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2)施工用电线路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损坏,线路过路无保护措施的。(3)用电设备不接地或接地不正确,无安全警示牌,无安全防护措施的。(4)氧气、乙炔瓶放臵距离不符合要求、没有防护帽和防震圈的。(5)在已投产的危险区域吸烟,酒后上岗的。(6)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氧气、乙炔、油料

8、等混放及拉运的。(7)施工现场无项目经理或安检员,无管理人员的。(8)施工设备负责人须保证设备及配件安全有效,违章操作的。篇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1 范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着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的原则,强化事故问责考核,特制定本规定。在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属员工(含协力)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设备、运行操作错误,导致人身伤害、火灾事故、未遂事故,依据本规定实施问责。 2引用标准和术语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9、号)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15号)第三十七条术语安全生产事故: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含岗薪员工、协力员工、建设员工)、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未遂事故。问责对象: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指全体员工(含协力)。3 管理职责安全室负责对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及人身、火灾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生产室负责对生产及生产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设备室负责对设备及设备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工艺室负责对工艺操作及工艺操作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纪委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异议的申请进行复核。 4

10、管理内容 问责程序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员工实施问责,依据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数量及伤害程度、火灾损失,分别对问责对象实施问责。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问责建议,报送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问责。问责原则有责问责。按照基层管理人员安全履职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岗双责履职原则,进行问责。分类问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事故性质及发生事故累计数量等情况进行问责。分级问责。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问责;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各业务室主管、专家、专业工程师、现场工程师、一般业务管理人员、作业长由分公司进行问责;负有

11、直接或主要责任的点检员、班组长、岗位职工由分厂问责。问责标准对于出现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标准执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问责标准。对于未出现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中层管理人员,按公司安全绩效指标问责。对于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未遂事故的基层责任人员问责,按照附件1标准执行。 同一事故涉及二个及以上单位的,对半责以上(含半责)的单位的事故责任者执行相应考核标准,对半责以下单位的事故责任者考核下浮一档。在作业活动中,因违反 “安全禁令”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按照安全禁令管理暂行规定问责。管辖区域内协力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责任认定,各单位相关人员对协力员工工伤负有责

12、任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按问责标准上浮一档实施问责:a) 干扰、阻碍、不配合事故调查的;b) 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被举报查实的;c)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者与主要责任者为同一责任者时,按就高原则实施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处理下浮一档标准执行。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标准篇三: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13、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为负责人给予

1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本项目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各单位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第四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五条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第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单位及项目部中层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第三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七条 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二、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三、 消防安全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四、 火工品的使用、运输、储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五、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六、 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及施工队予以黄牌警告;1、 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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