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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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内容篇一:外国行政制度20XX秋第四套作业篇二:三权分立是美国的一项重要制度三权分立是美国的一项重要制度。三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这三权各司其职,相对独立,但又保持制衡。三权分立经过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已经初具雏形。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在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下,对其进一步发展,设定了三权分立的宪法模式,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一大特色。关键词:三权分立;分权;制衡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国家的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方面,这就是他的“政体三要素”论,为分权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古希腊的波里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家的

2、这三种权力在分工的基础上又互相牵制,以维护政体的平衡。权力制衡的思想开始出现。17世纪,英国人洛克则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先河。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分为立法、执行和外交三个方面。对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产生有直接深远影响的应是孟德斯鸠。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这个思想取得了反对封建专制政权的胜利。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把国家权力三分化: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人民来行使;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争诉的权

3、力,由法院行使。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同立法权力合二为一,则将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权,执行公共决策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1美国是最早将三权分立宪法化的国家。随后,三权分立制度成为美国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何这项制度能够步入美国的政治生活?究其原因。一是孟德斯

4、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可以说是其思想渊源;二是在美国还处于英属殖民地时期,英国人的专制统治,给美国人带来了无尽灾难,从而美国人对权力的专制,尤其是行政专制产生了畏惧感。当美国人掌握了自己命运的时候,他们迫切地要把国家权力进行分化,三权分立就成了最好的选择。另外一个原因,也是最容易被大家忽视的一点:在联邦建立之前,对美国社会起承上启下的邦联时期,各州政府的立法专制是推动联邦宪法实行分权体制的直接原因。组成邦联的各州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了分权,但基于对行政专制的恐惧,把政府的主要权力赋予立法机关,使得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极其不平衡。而且缺失了相互制约,造成了立法机关权力滥用、

5、无所顾忌。人们认识到权力集中到立法机关依然会带来专制和权力滥用。2国会掌握立法权,制定法律。国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为了保障国会能够独立的行使权力,不受总统的干预,宪法还设定了保障机制: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在国会内部又进一步对权力进行了分配,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的权力体现在:制定法律权、修改宪法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及弹劾权等。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不得增减总统的报酬,非经审判定罪不得罢免总统。总统的主要权力体现在:统领陆海军,对外缔结条约,宣布缓刑和特赦,任命大使、公使、领事

6、、最高法院的法官等官员,签署或拒绝签署国会通过的法案。最后一项权力是司法权。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来行使,最高法院有终审权。联邦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进行任命,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以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能被免职。宪法对司法权适用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的案件?。另外,作为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一项重要权力司法监督权。虽然在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障三个权力行使的独立性。美国宪法还规定

7、,这三个机关的官员在任职上应保持彼此的独立:任何一个机关的官员不得在任职期间担任另一机关的职务。在对权力进行分工的基础上,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运用了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权力”理论,规定了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这种制衡强调相互性,而不是一种单向制约。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众议院享有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高级官员的弹劾权;对于总统提名的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拥有批准权;总统对外缔结条约,须征得参议院的同意;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及有关措施。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权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总统有制约和监督作用。在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弹劾的总统是是第届总统安德鲁约翰逊,

8、被弹劾的理由是南北战争后在重建问题上产生争执,因此遭到众议院的弹劾、参议院的审判。最后因一票之差逃脱虎口,没有被定罪和免职。再就是轰动一时的1974年的“水门事件”,众议院已经准备了充足的理由要弹劾总统尼克松,迫于压力,在众议院对弹劾案表决前,尼克松提出辞职。另外,人们依然记忆犹新的20世纪末对总统克林顿的弹劾,又是一个国会对总统制约的鲜活例证。除此之外,让美国总统挠头的是参议院通过对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行使否决权,而对总统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自从美国建国后,一共有十几个条约被拒绝批准,其中最著名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签订的凡尔赛和约。威尔逊总统曾亲自参加这项条约的谈判。参议院对凡尔赛和约的否

9、决,使美国不能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国,这说明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在重大事件上具有不可思议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3作为美国总统,宪法同样赋予其制约国会的权力。总统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否决权。对于国会送交的法案,如果在10天之内总统不进行签署的话,而这时候如果国会休会,那么就意味着这项议案失效了。最初的几位总统很少行使这种否决权。到了杰克逊总统的时候,总统对国会议案享有的否决权被充分利用。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上,历任总统共行使了2500余次否决权。其中被称为“法案杀手”的罗斯福总统,其前后行使了635次。通过这种途径,总统可以否决掉与自己意见相悖的法案,达到对立法机关的制约。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

10、权的制衡。美国宪法把司法权赋予法院。美国的法院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根据亚里士多德最初的三权分立思想,司法权尤其是要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这也是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美国宪法为了保障法官能独立行使职权,规定法官只要能尽忠职守,应终身任职。另外在薪金方面,为了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规定要高于政府官员,而且不得任意减少,即“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同时,宪法还规定:在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政治组织的工作,不能参加竞选公职活动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和任命,由参议院批准。这是美国宪法设定的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除此之外,国会和各州如果

11、不认可最高法院的裁决,可以联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其推翻,也可以重新通过被法院判定为违宪的法律。反观之,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体现在最高法院对总统和国会的司法审查权上。这项权力虽然没有在1787年美国宪法及其后1789年司法条例中明确规定,但已经在实际中发挥了作用。至今,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判处100多项国会所制定的法律违背宪法。篇三:韩国当代各国政治体制韩国读书笔记在韩国,政府是以三权分立的形式建立起来的,然而在现实中总统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中心,行政权力占主导地位的现象十分显著。在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的关系上,韩国政治制度突出表现为行政权力的强大;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韩国同东亚其他各国一样通

12、常表现为国家主导型,政治与行政享有较高的权威,行政部门常处于支配地位,行政权力往往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这既是韩国的政治传统,体现了一种政治文化。韩国的现行宪法即1987年的第六共和国宪法的通过,是韩国人民不断反抗独裁并取得胜利的标志,最能体现韩国的现代化民主。宪法规定韩国实行“三权分立”和“总统中心制”,国家权力由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国会、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政府和依法进行裁决的司法机关法院分享。实行总统直接选举的办法、任期5年且不得连任,对国会的审查权力做出了规定,并取消了总统宣布紧急状态和解散国会的权力。宪法在修宪问题上也做出了限制,修宪动议可以由总统或者国会半数以上的议员提出,宪法修正案必

13、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的支持,并且由占全体选民一半以上的多数来决定。实行违宪审查制度,以此来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不过不同于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的美国,韩国与德国、意大利一样,是由“宪法法院”来审查。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以根本法的形式确保民主化胜利的成果,保证朴正熙时代总统可以大权独揽、无限连任、任意解散国会的局面不再重现。尽管在现行宪法下,总统的权力受到了有效制约,国会可以对国家政务进行监督和控制,对总统及其他行政成员提出弹劾,建立在分权原则基础上的制度上的制约与平衡依然存在,但在横向的行政与立法关系上,行政机关始终压倒后者,在纵向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上,中央政府较为强大,处于横向与

14、纵向权力枢纽地位的总统便拥有了强大的权力。在行政体系中,总统拥有较大人事任免权,总理、国务会议成员、监查院负责人、国家安全企划部负责人均由总统任命,其中只有总理和监查院长的任命需要得到国会批准。总理有权审议重大国家政策,参加国会会议,是总统的首席行政助手;国务会议成员和集体只对总统负责,有权审议国家重要事务,代表总统行事,向国会发表意见;除了监查院和国家安全企划部外,直属总统的机构还有总统秘书室、国家安全委员会、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等。韩国政府机构经历了三次成功的改革,分别是1981年的“十月机构改革”(裁撤多余官员及机构)、1989年改革(行政管理技术现代化)、1992年金泳三政府的改革(高

15、效透明相互联系的行政体系),值得一提的是,在1992年改革中,金泳三首先公开了自己的私人财产,这是韩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举措,内阁成员、高中级官员也相继公开了自己的私人财产,其后财产公开扩大到政府公务员的最低级官员。韩国国会是一院制,议员是通过国民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产生,选举办法为地区代表制加比例代表制,国会选举一名议长和两名副议长,任期两年,由执政党和领导人事先内定而后进行投票的结果,国会的管理以议会党团为中心进行,这种交涉团体由本党的院内总务牵头,院内总务与政党内事务总长、政策委员会议长一起是党内三要员。国会拥有立法权、财政审核权、外交和战争权、人事权、监督权、弹劾权等重要基本权力

16、。国会在一定会期开会,会期限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时间。在国会与政府的关系中,有四项重要权限,第一是国政监查权和国政调查权;第二是质询权,即有权质问全部国政或特定案例,可要求国务总理和国务委员出席,但不能要求总统出席;第三个权限是弹劾追诉权;第四是对总统某些任命的同意权。国会与国民的关系中,国会是国民的代表机关和代议机关,国会有义务把国民的意见或希望向国家机关提出,保障是国会的请愿制度。韩国法院系统分三级行使职能,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拥有宪法审查权的宪法法院委员是由国会、大法院和行政机关提名同样数量的人员组成,因此,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衡受到很大限制,不能像美国一样对其他两个部门进行有效的违宪审查。与美国的弹劾过程和司法审查过程分开的制度不同,韩国宪法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一个独立部门,既有弹劾权又有司法审查权。此外,韩国大法院法官是有任期的,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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