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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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交易制度篇一:产权交易市场制度更趋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制度更趋规范沈立群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是为了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透明度, 避免暗箱操作,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XX 年,是我国企业国有法规体系趋于,完备、市场规则规范统一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新年伊始,我们回眸审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建设“ 五年磨一剑” 的历程, 更增添了进一步推进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产权交易市场持续发展的信心。目前,企业国有的法规体系已趋于完备。从法律层面来看,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XX 年5 月1 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一项专门法, 确立了“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的法律

2、规范,从行政法规层面来看, 国务院公布的第3 7 8 号令比较高的时候,资源配臵活动就内部化到企业之中,由企业进行但是,企业内配臵资源也需要成本组织成本内的作法虽然使市场交易成本减少但却使企业内的组织成本高昂起来社会工厂内组织成本的高昂主要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缺乏恰当的信息机制,使信息成本高企;二是缺乏恰当的激励机制,使监督成本高昂就前者来看,信息成本之所以高昂,是由于存在信息的非对称性所谓信息非对称性,指的是契约关系这些信息只有他自己掌握,另一方则不了解如社会工厂内的人掌握有关生产方面的信息,而处于厂外的政府则无法真实了解该方面情况这种信息非对称性产生两个结果:一方面,政府为掌握足够的对

3、社会大工厂进行组织管理的信息就必须深深介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去,从而造成对企业的严重干预;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无法掌握企业私有信息,从而极易诱发政府的决策失误这两种结果都造成了信息成本的高昂就激励机制来看,在传统企业产权制度下资源配臵是在整个社会大工厂内以计划方式进行的,资源配臵决策由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中央计划机关集中作出,并通过按行政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全体成员加以执行这就要求社会的一切成员和组织,都只是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规定的计划任务,而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在现实中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在经济运行的现实中,每一个经济活动当事人包括计划的制定者在内都有他们自身的、同整体利益不完全一致的利益和目标函数

4、这种篇三: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激活农村产权,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动力与活力,也是破解瓶颈制约,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推动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此办法以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农村产权交易产品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的经营权或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涉农知识产权;符合规定的农村房屋所有权;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依法可交易的相关产权。办法对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必须遵循的原则、交易方式和程序、交易行为规范及监管和争议处理等事项都进行了明

5、确的规定。依法交易有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依法、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盘活农村资源要素的原则;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交易的方式和程序农村产权交易可采取拍卖、竞价、招标投标、协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

6、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转出(让)方申请流转或转让产权的,须提供下列材料:农村产权转出(让)申请书;转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标的物权属的有关证明;准予产权流转或转让的有关证明;转出(让)标的物的情况介绍;标的物底价及作价依据;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网发布信息,征集受让方。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受让方的有效资信证明;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转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出(让)意向后,应当签

7、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转让方和受让方可凭产权交易合同和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市直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抵押等相关手续。凡涉及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变更登记,市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行为须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包括承包、转包、租赁、出让、转让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单项评估价在5万元以上的交易,都应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分中心进场交易;5万元以下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交易。村集体产权转出(让)的,应当先将拟交易的标的物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8、进行评估,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同期同类型产权市场价格水平确定价格。交易标的物的底价和交易方案,应当提交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转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转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被审核同意的;产权已被设置抵押、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其他依法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妨害转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转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转出(让)、受让条件而进行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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