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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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篇一:国际经济法简答题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作责任、货物、赔偿金额、保函、索赔单、预约保险单、重复保险单、保险1作,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合理开发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2)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3)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的降低关税,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4)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1与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与安排的实施运行,并为执行上述各

2、项协议提供统一的机构框架。2)为今后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和场所。3)按一体化争端解决规则程序,解决各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4)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相关国际组织合补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不同的补贴允许采取的措施。禁止使用的补贴分为出口补贴、进口替代的补贴。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普通性补贴;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提高教育,建立科研设施;扶持落后地区;为适1年及其死后50年。2)电影作品的保护其显示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如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之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满。3)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

3、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如在公之于众后50年内作者身份公开或确定,则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4)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歌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第一条第二款)。ISCID并不直接参加调节和仲裁,只是提供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册,供投资者和缔约国选择,依公约组成特别委员会或仲裁庭进行调节和仲裁。条件: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2、当时双方的同意(主观条件)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

4、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但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及所涉及的致使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民间组织、企业团体及机构所作的投资,不包括政府间或国家组织与政府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贷款、援助等。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5、。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法,两者相互补充,构成方法的一种,租赁公司所承受的不是贩卖危险,而是信用危险,但二者仍有一些不同之处,例如融资租赁租金构成不同于借贷契约借款人应偿付的本金加利息;借贷契约不涉及物件的使用关系而融资租赁以物件的使用为中介;融资租赁使用期满后承租人对于相当于融资担保的租赁物享有三项选择拳即返还租物,续租和回购。而借贷契约期限期满后,如果借款人已以还本付息,则借贷担保物当然回归国际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1、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特别是对从事跨过业务的国际银行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2、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客体,通过巴塞尔体制的实施确定了国际监管对

6、象。从而改变了以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不加控制的状态。巴塞尔协议规范的主要的是银行的表内业务。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的许多银行、跨国银行的“表外业务”发展十分迅猛,有的甚至超过了其“表内业务”(资产负债业务),而成了银行的主要业务收入。于是,如何规范和监管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表外业务,逐渐成为巴塞尔协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跨过纳税人的跨过所得。所谓跨过所得就是指所得的地与所得收益人居所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所得,它主要包括两类:本国居民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体和纳税主体,前者是指国家,后者准;销售合同缔结地标准;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商品使用地标准性的经济贸易等

7、争议。这些争议包括: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4、涉及外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金融、招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金融票据,主要是汇票。货币用于计价结算,汇票主要用于作为支付手段。 20、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条款。 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与索赔;检验标准与方法;商检人订立合同是不

8、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具体来说,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3、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

9、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在选择方法上可以有以下几种:单一选择、多边选择、无准据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律效力如下: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条件。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4、是结算运费的凭证。5、是进行索赔、出。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3、要约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承诺应在要约

10、有效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活跃的,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起着举足轻重作用。3、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4、国家。国家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跳跃和谐题,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他享有不可被剥夺的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与航行;船员

11、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2)适当和谨慎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2、承运人的责任豁免。海商法列举了14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他们是: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海上救助或企图救治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

12、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楚。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承运人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13)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灭失或损害。14)依照协议或法律或惯例将货物运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织设有部长即会议、总理事会、分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总干事和秘书处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与卖方履行合同

13、的宽限期。3)当卖方不交货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收获待运提单。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4、按运输方式分为有达提单、专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5、按运费支付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列付提单。6、租船提单。1)当租船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作用,提单要服从租船合同的约束。租船人与船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2)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即托运人的货物并签

14、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一样,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置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包括:1)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与赔偿,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如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项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2)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条款分为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

15、加险和件。2、将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管辖。3、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4、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5、谈判达成了服装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6、谈判贯彻了1986则之一,他要求一国在经济管关系中给与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与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关贸总协定第一条规定了这项原则,其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的给与原产于其他成员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具体适用范围是:1)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2)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3)

16、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4)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5)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6)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这项原则具有多边化、制度化、无条件的民事权利方面给与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GATT第三条确认了这一项原则,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的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在关于产品在国内销售的法律规章实施方面,不得用来歧视外国进口产品,保护本国产品。这项原则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要求进口产品一旦被课征关税和其他通关费用入境后,就应与国内产品享有同等待遇,不应再随意征收高于相同或类似国内产品的税费,使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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