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12331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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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12331投诉举报制度篇一:福建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食药监稽?20XX?170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全省“三品一械”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三品一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使用“三品一械”安全,省局制定了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XX年8月2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XX年8月21日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

2、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简称“三品一械”)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三品一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三品一械”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

3、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 省局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局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市两级局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统一受理投诉举报;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指导协调下

4、级投诉举报机构和工作人员工作。承办上级投诉举报机构交办的各项任务。第六条 全省开通统一的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逐步建立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第七条 各级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职能职责和工作情况,力争使“12331”的职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第八条 省市两级局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交办等方式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辖区内公众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本单

5、位的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省市两级局及投诉举报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投诉举报工作管理规定。第十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内。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

6、二条 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决定受理机构。第十三条 各级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记录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第十四条 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三章 投诉

7、举报办理第十五条 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按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声称可能或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第十六条 省市两级局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立即汇报主管领导,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立即交办相关单位和相关部门查处。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向市局

8、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报告。第十七条 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应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研究并及时办理投诉举报。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提出拟办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或单位自收到投诉举报机构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对不属于本部门或单位管辖的,在2日内予以退回,并详细说明退回理由。投诉举报机构对符合退回理由的应及时重新分派。经过调查核实属于承办部门或单位管辖的,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对当天不能解决的,在5日内作出答复。篇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XX年01月14日国家食品药

9、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 毕井泉20XX年1月12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

10、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第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第四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

11、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

12、、审核等;(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13、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第二章 受 理第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

14、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

15、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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