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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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房的制度篇一:经济适用房实施细则扬政办发20XX116号关于转发市住建局扬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住建局制定的扬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主题词:住房保障 方案 通知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扬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12月21日印发共印130份扬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市住建局为规范与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公开、公平

2、、公正,根据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扬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销售原则(一)本细则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限购一套;凡已享受房改政策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二、申购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常住3年以上);(二)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3年不高于上年

3、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0%;(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三、申购对象确定(一)申购人家庭成员必须要有2人以上(含2人)具有本市户口,其中至少一人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3年以上。如户口虽然不在城区,但在该区域有固定工作达3年以上,也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二)申购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已婚家庭(含丧偶)为单位。(三)离异需满5年,并对未成年子女拥有监护权且共同生活或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四、现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现住房建筑面积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购家庭所有成员拥有的各类自有房屋(含营业性用房、农村宅基地房屋等);(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三)享受过的政策性住房(含已转

4、让);(四)房屋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含货币补偿);(五)家庭成员已转让的房屋(因特殊困难转让已满3年的除外);(六)婚姻状况变动前,夫妻双方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均按全部面积核定。实物分房以外的房产,属共同所有的,夫妻双方均按全部面积核定;明确属按份共有的,夫妻双方按各自份额核定面积;(七)离异方系独生子女的,其父母所拥有的房屋;(八)其他应当纳入现住房面积核定的情形。五、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本市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一)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兄、

5、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四)其他情况。六、家庭收入认定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二)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各种收入;(三)接受继承、赠与的收入、银行存款的本息收入、有价证券的分红或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四)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含退养、协保人员领取的生活费)和遗属抚恤费;(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六)各种安臵费(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臵费、经济补偿费)等;

6、(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七、收入核定(一)本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二)申购人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其连续3年的年可支配收入,并加盖单位公章。(三)申购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购人提出连续3年年可支配收入说明,经申购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审核,经镇(区)政府(管委会)盖章确认。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篇二: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问题与对策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问题与对策提要经济适用房制度在本质上是一项事关中低收入家庭安居的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我国经济适用房建设

7、取得了很大成果,但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关键词: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是世界各国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的有效手段,也是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综合效益,对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对房地产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多年的实践也表明:经济适用房制度的不完善越来越成为老百姓心中挥之不去的痛、政府管理者日常工作中难以对付的结。对经济适用房制度进行探讨,将有助于政府在解决老百姓居住问题上找到一条合适的途径,真正实现既经济又适用的目标。一、经济适用房

8、制度概述(一)经济适用房的界定。基于20XX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界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在现实生活中,经济适用房的主要有三种:一是有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呈现出以下特点:1、供应对象的特定性。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有着特定的要求,即购买者只能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杜绝高

9、收入者享受经济适用房。2、功能上的经济适用性。经济适用房即以保障中低收入者为目的,其功能自然要以满足保障人群的基本需要为基准。如经济适用房以追求舒适为己任,在功能上无疑进行了越位。经济适用房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3、运作机制的社会性。经济适用房并不是由国家大包大揽解决公民的住房问题,其运作是在国家提供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要求形成的是个人、单位、国家共力分担的社会化机制。(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历史沿革。为保障“有一个良好、适宜于人的住所”这一基本人权,“联合国人类居住中心”于1981年4月发表的住宅人权宣言强调“衷心期望把住宅供应作为国家的责任”。我国政府也曾在联合国第二

10、次人类篇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

11、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

12、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第二章 优惠政策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

13、,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十二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

14、,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5、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十七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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