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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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篇一:机关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机关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实行文明办公,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服务或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二)违反规定程序或违反有关服务承诺等不规范行为;(三)违反首问负责制,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规定等赋予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四)违反一次性告知制,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政效率不高等行为;(五)违反限时办结制

2、,请示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毕,但及时向来文单位反馈的除外),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的行为;(六)违反县局文明办公有关规定,服务态度生硬傲慢,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七)对上级领导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局领导交办、转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行为。第四条 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的行政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本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外,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股室和分管局领导的责任。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股室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在相关机构对其调查处理

3、期间仍违反行政纪律的;(二)对调查人员或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三)对抗监督检查或在调查期间弄虚作假的;(四)经过行政责任追究后仍然不改或屡犯的;(五)其他需要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违反党纪或政纪的,移交局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的种类:(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三)通报批评;(四)给予组织处理第七条 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的,由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决定;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及对有关股室责任人的处理,由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

4、任的,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和相关材料,并经局纪检组、监察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 对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建议、决定,有关股室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在15日之内报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备案;有关单位或个人认为失实或不公正的,可以在10天内提请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复核,并依最终处理结果执行。第九条 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主任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局人事股股长、监察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机关党支部书记等组成,行政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局人事股,并建立相关的行政责任追究档案。行政责任追究将与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挂钩。篇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

5、究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一、过错责任的范围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2、经上述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海洋与渔业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

6、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私自侵吞吐或占用罚没款的;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或对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或征收标准的;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妨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二、过错责任划分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改变,造

7、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3、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4、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5、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6、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造成过错的,由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负责;7、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三、过错责任追究方式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区别对待、教

8、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以上各项可以依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处或并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需要履行赔偿责任的,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篇三:依法依法为了规范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行为,督促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保证我办正确行使行政的各项职能,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避免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贻误工作,以至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我

9、办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便于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不在此),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站所有在岗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本制度所称依法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对全站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一定损失,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给予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坚持权责统一、惩教结合、失责必究、过罚相当的原则。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水电办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成员组成,负责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的指导、

10、监督和决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该工作办公室设在水电开发办公室,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事项。按照各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水电办机关人员分工文件和相关制度依次对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维护我办利益,保守秘密;(三)遵守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注重社会效益;(五)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一)在突发紧急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进行有效处理或者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和重要数据的;(二)未

11、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行政行为,经查实给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条件、权限和时限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给国家和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四)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相关责任人不及时答辩、举证和应诉,致使正确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五)因工作失误,使我办做出的行政决定被行政复议后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六)未经批准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不实信息,经查实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七)以权谋私、贪污 受贿和在工作中向对方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八)因工作失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导致群体性事件升级,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造成经

12、济损失的;(九)在负责的水电站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给单位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十)工作中滥用职权,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由于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违反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行为规范,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十三)因打架、斗殴等其它不良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十四)拒不接受水电办的各项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应当对下列的举报、投诉、建议等予以受理(一)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实名提出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投诉;(二)新闻媒体对有关问题的批评报道;(三)相关领导做出的行政责任追究批示;(四)有关

13、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提出的行政责任追究建议(五)其它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接到举报、投诉、批示和建议后,应当进行分类登记,协助相关人员查清事实并提出行政责任追究意见。领导小组根据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提出的行政责任追究意见做出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办公室负责实施。 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告诫;(二)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扣发奖金;(五)停职反省;(六)纪律处分;(七)调整岗位;(八)责令辞职;(九)解除劳动合同;(十)移交司法部门;(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处分。已经被行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再次出现应当行政责任追究情形的将从重处理。对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根据复核结果做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决定的处理意见,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领导小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和实施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控告人、建议人予以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举报人、控告人、建议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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