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法学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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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法学案例分析篇一:行政法案例分析四、案例1、某市国税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大型企业存在偷税漏税情况。国税局对该企业有问题的账目封存待查,同时依法扣押了该企业价值20万元的产品。后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企业偷税10万元。国税局对该企业作出了追缴税款和罚款的决定。决定生效后,该企业拒不履行。国税局依法拍卖了部分扣押的产品抵缴了税款,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罚款的决定给予强制执行。结合案例,分析问题:本案中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答:行政强制措施:国税局采用一般性强制措施,对该企业有问题的账目封存待查,同时依法扣押该企业价值20万元的产品。()行政强制执行:1、国税局采用间接强制执行中的

2、代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对罚款决定予以强制执行;()2、国税局采用直接强制执行,依法拍卖了部分扣押的产品抵缴了税款。() 注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什么行为?2、某直辖市的一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大批职工下岗。为了鼓励下岗职业再就业,市政府联合工商局、交通局等部门召开了办公会议。后市政府发布了一项会议纪要,规定:为了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市政府决定对下岗职工以外从事三轮车运载乘客的人员实施许可制度,必须取得市政府颁发的运营许可证,而下岗职工无须取得该许可证,持下岗证明即可。 问题:(1)市政府的办公会议纪要能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为什么?(2)三轮车运营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设定许可的范围”?答:1

3、、不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会议纪要属于其他规定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2、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

4、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联合检查的过程中,认为A商场销售的名牌化妆品以假充真,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该商场作出罚款、销毁剩余伪劣化妆品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7万元的化妆品予以销毁。A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A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对A商场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问:三A商场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即

5、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正确。因为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想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者外,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选择; 2、正确。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指赔偿请求人在起诉时仅提出了行政赔偿一项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原告具有请求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

6、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而实际上案例中尚未确定其行为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4、A市B区“拆迁办”经本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B区某地段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改造。B区“拆迁办”遂发布了名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公告,认定该地段的6户居民的部分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限期30日内拆除。该6户居民认为此公告违法,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B区“拆迁办”发布公告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本案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B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答:1

7、、具体行政行为。B区拆迁办发布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公告只适用一次,且针对特定的该地段6户居民。()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我国行政法相关原理,行政主体资格确定由法律设定,或法律法规授权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批准。据此,B区“拆迁办”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行政法相关规定,人民政府临时设置、批准相关机构,视作委托;在本案中,B区“拆迁办”是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关系,视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据此,行政相对人认为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据行政诉讼法的级别管辖的规定 ,应A市人民政府管辖。5、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

8、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时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的,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 问:如申某与崔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哪一个机关提出?在行政复议中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分别是什么?答:1、对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因此,申某与崔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向乡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如果能直接准确地回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更好。)2、申某、崔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乡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吴某的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加一句:县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篇二:行政法案例分析行政

9、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

10、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11、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陈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陈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

12、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陈某应以上海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案例二: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

13、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 (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案例三: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致害。于是,市环保局做出一项决定

14、,B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C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并责令B与C赔偿农民损失5万元,每人一半。B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做出合理的行政征收费额。并认为B厂处于河流下游,所以不应当与C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做出确定。 问: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性质上有什么差异?假如你是B的律师,如何实现B的权益?答: 不应该。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行政征收是否合理

15、的问题。而行政征收是否合理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不能侵犯。B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关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是民事性质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受理。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行政诉讼,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前者处理的是诉讼主体行政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处理的是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前者依据行政诉讼法。两种诉讼请求不能一并提起,应分别提起。对于行政征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不服,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服,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本案中应向市政府或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对于民事赔偿问题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例四:万某于某日参与流氓斗殴时将二人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万某为躲避追捕逃往外地。后公安局侦查人员了解到万某从外地潜回其表兄刘某家中,便至刘某处追查,却未发现。于是侦查人员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刘某的运货用东风卡车一辆扣押,并告诉刘某必须将万某找到并送交公安局机关后才能发还车。刘某多次与公安局交涉要求返还被扣车辆,均遭拒绝。后万某在潜回家取日用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万某拘留。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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