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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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委约谈制度篇一:廉政约谈制度*廉政约谈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和省、市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廉洁从政意识,有力推动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开展,结合我单位实际,建立廉政约谈制度。一、廉政约谈目的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和*市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实施意见要求,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约请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的方式,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以增强约谈对象的廉政意识、提高约谈对象的廉政风险防范能力,努力实现“资金安

2、全、服务优质、干部廉洁”的目标,为住房公积金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二、廉政约谈对象本廉政约谈对象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系统正科职(含)及以下党员干部,必要时可延伸到一般工作人员。三、廉政约谈方式廉政约谈分为例行约谈、提醒约谈和专项约谈;组织者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由中心纪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一)例行约谈。每个月约谈23个管理部(科室)主要负责人,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二)提醒约谈。通过群众反映、信访举报等途径,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苗头,或者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时进行约谈,使其警醒并认真纠正存在问题。(三)专项约谈。党员干部在岗位变动、职务升迁;或者出差执行任务

3、,或者负责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时,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门约谈,提出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四、廉政约谈内容(一)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心党委决议、决定情况;(二)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二十条意见”、市“三十条意见”,坚决纠正“四风”等情况;(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五)组织推进和完成市委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部署的重点工作情况等;(六)廉政约谈需要的其它情况。五、廉政约谈程序1、约谈前,要向约谈对象下发廉政约谈通知书;约谈时,填写谈话记录;约谈后,谈话人与约谈对象签字

4、。2、约谈对象整改情况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纪检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廉政提醒约谈后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六、廉政约谈纪律(一)要事先通知被约谈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组织廉政约谈时,约谈人不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二)被约谈人接到约谈通知后,要自觉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三)要做好廉政约谈准备。约谈前,约谈人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根据需要可请被约谈人提供书面材料,并认真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意见。被约谈人接受廉政约谈,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四

5、)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篇二:廉政勤政约谈制度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制度(试行)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有力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约谈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第

6、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 实施情形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一)思想作风方面:1、精神不振作,不思进取的;2、随意发表有损于单位形象、有损于同志间团结的言论的;3、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在背后发牢骚、乱议论、散步消极言论的;4、存在其他不良思想作风的。(二)执行制度方面:1、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省局“禁酒令”的;2、违反市局一日工作秩序化规定的;3、违反市局各项内部管理规定的;4、违反市局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措施的。(三)工作方面:1、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7、2、不能与时俱进完成单位(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3、其他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行为。(四)廉洁自律方面:1、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2、在遵纪守法方面出现违纪苗头或群众有反映的。第四条 约谈方式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约谈的办法进行。市局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负责与县市区局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行政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局监察部门参加;县(市)局纪检组长、区分局分管纪检的领导负责与股(室)、所长进行约谈;监察部门负责与本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进行约谈。第五条 实施程序(一)当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时,由监察部门提出实行约谈的建议,经纪检组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

8、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二)约谈原则上应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谈心,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集体谈心的方式进行。(三)每次约谈活动,约谈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等基本情况。(四)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应填写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情况登记表,对涉及到需要办理的事项,应及时报主要领导批示或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送相关责任人办理。第六条 实施要求(一)通过约谈认定必须由约谈对象纠正的问题以及改正的错误,约谈对象要深刻反思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5日内上报整改情况。(二)监察部门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要

9、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廉政勤政约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把执行约谈制度的情况列为个人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三:约谈制度纪检监察廉政约谈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

10、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廉政约谈的分类:(一)局(总队)主要领导与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局(总队)领导班子成员与其联系执法支队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和分管处室负责人之间的约谈;(三)局(总队)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第五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

11、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局(总队)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

12、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第六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局(总队)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局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局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

13、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局总队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

14、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第七条 廉政约谈的程序(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局监察审计处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局(总队)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局监审处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报局监审处备案。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三)根据需要局监审处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第八条 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局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局(总队)。(三)局纪委、监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第十条 本规定由局监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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