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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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篇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摘要: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力大军,他们在为城市繁荣和农村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却没享受应有的的社会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缺失既有法律层面的客观因素,也受人的社会属性的主观影响。由于诸多原因,这一阶层的很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本文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实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出发,然后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所在,最后论述构建有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建立规范的就业制度、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立

2、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等。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法律体系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一)农民工的含义农民工,顾名思义是指兼具农民与工人身份的劳动者,包括在第二、第三产业中的劳动者,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还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中国的农民工是计划经济时期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遗留物。农民工由于在身份上的差异,与一般的工人在待遇、社会福利、社会活动权利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使得他们成为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城市社会的“边缘人”。 然而,作为城市的“边缘人”,农民工享受的社会保障程度很低。农民工已成为

3、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他们使我国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是“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具有农民的身份但从事的是城市工人的职业,其特点主要有社会边缘性、弱势性和流动性。如今,我国每年一般有1亿2千万左右的农民进城打工,如此庞大的人群如果不能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这将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冲击。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稳定社会、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安全机制,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要的外部条件。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为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

4、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社会制度。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中国整个21世纪上半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同时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权利与义务失衡。从就业模式看,农民工的就业模式是一种劳动契约式的模式,并不含有劳动保障或就业保险,合同契约的作用微乎其微。尽管国家明确要求劳资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中,大量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当发生雇用纠纷时,因事先没有明确的契约,造成了农民工的利益严重受损。即使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合同的内容也是主要体现企业雇主意

5、志的霸王条款,即只强调农民工的义务和用工单位的权利,而忽视农民工的权益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从劳动状况看,据广东省团委和南方日报社联合组织的调查,外来工劳动保护条件极差,工作环境恶劣,超时疲劳现象十分严重。他们经常加班加点,每天几乎工作1014小时(%),几乎没有休息日(%),劳动严重超时。从劳动报酬来看,由于没有法定的条款规定农民工应该享有何种工资,产生了由雇主决定工资而不是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由于劳动者在供远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资方把单位时间的劳动报酬压到最低,迫使工人不得不多加班加点来保障基本收入。(二)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缺陷1、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法律体系不健全社会

6、保障法律体系从其渊源看,最直接的渊源来自于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也是社会保障法的母法。我国现行宪法涉及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主要是第45条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社会求助权、社会福利权等部分内容。而未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规定出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完整体系;更应该注意的是,迄今为止,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批准的法律和条例、国务院现行条例及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有关部委规章中,均没有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明确规定,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立法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尚存在许多空白。2、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效力层次过低我国目前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立法多属于部门立法

7、、地方立法和一些政策性规范,立法主体多元,“法出多门,各行其是”;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畸形繁荣”。这种状况不仅与社会保障法律所应处的地位极不相符,而且出不符合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其结果是导致各部门之间立法的矛盾,地方立法的不协调,大大弱化了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权法律实施机制相对薄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实现。3、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存在权利主体的有限性和权利的不平等性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权主体范围非常有限,社会保障权的覆盖范围还比较狭窄。从对象上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全体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实际上社会保障权利

8、是与公民是否在城镇公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相联系的,客观上形成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保障权利事实上的不平等。4、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现实中,一方面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行政法律制度不健全,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农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我国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争议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于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法典。我国现行解决社会保障争议的法律制度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侵犯而设置的救济手段并不健全,既没有完善的途径,出没有完善的程序,致使农民工社

9、会保障权利受侵犯时难以获得正当的法律救济。(三)典型案例及出现的问题20XX年2月4日的(报刊文摘)以“保姆擦窗摔伤,劳动法不保护”为题,报道了20XX年12月24日,安徽来沪打工的周岱兰因给雇主家擦窗户不幸从4楼坠落的事件。报道说经抢救,周生命无忧,但需再做手术才能摆脱终生瘫痪的危险。由于周岱兰家庭经济困难,雇主家经济状况也不好,周岱兰进行了一次手术后,欠医院2万余元医疗费,高额医药费使周岱兰无力支付,周的家人、雇主和医院三方全都陷入困境。她的亲戚朋友曾找过雇主家所属居委会、街道、区劳动局及公安局等部门,但这些部门均表示难以解决她的问题。而相关法律界人土也告诉她,保姆不属于劳动法管辖的范围,

10、她的意外受伤不属于工伤,目前就她这种状况,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碰到此类情况,目前当事人顶多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向雇主争取一定的赔偿。在社会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碰到过类似无“法”可援的尴尬境地的当然不只这一启。20XX年4月,薛某到上海没几天,就被一个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下属的一个小工头喊去临时帮忙,突击完成一幢建筑用房的外墙涂料涂抹任务,但第二天,薛某就因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而从三楼的脚手架上摔下,造成二级伤残终生瘫痪的严重后果。事情发生后,由于害怕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严厉处罚,该建筑企业向施工地所在的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写了一份比较诚恳的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处理过程的检查报告,将薛某

11、称为“我单位职工薛”(其实薛某没有与该企业签订过劳动合同,到该企业工作也只是因同乡小工头的介绍而去的),区安全生产监察局鉴于该企业的态度比较诚恳,也就没有作出停工停产等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而只进行了一定的罚款,并且就该事故作出了一个同意该企业处理报告的批复(该批复是法定的认定工伤的文书)。之后,薛某多次找该企业要求按工伤标准适当给予赔偿,但该企业却总是以种种原因推脱,实在躲不了了,就明确地对他说,他受到的伤害与企业无关。最后,薛某迫于无奈,找到笔者,寻求法律援助。薛某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对劳动仲裁不服,薛某又将案子起诉到法院。但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却遇到了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对于工伤赔偿,20

12、XX年9月1日之前,上海市制定有面向外地劳动力待遇标准方面的文件沪劳保发(1995)21号和沪劳保发(20XX)58号文件,国家劳动部又颁布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如果适用沪劳保发(1995)21号和沪劳保发(20XX)58号文件,则该农民工只能获得10多万元的赔偿,显失公平,难以补偿该农民工身体所受到的伤害和今后的生活所需,且需事先办理过用工手续(而薛某未曾办过);如果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除了发给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22个月的工资)外,还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直至死亡,不仅执行起来麻烦(薛某工伤发生时才22周岁),而且费用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3、,难以落实(薛某此前并不是该企业的职工,企业也从未为他缴纳过什么工伤保险费)。最终此案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由该企业赔付给薛某近21万元结案。周岱兰事件和薛某索赔的曲折经历,表面上是他们个人的悲惨遭遇,但却折射出农民工在工伤、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巨大空白。这些事件提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中国成千上万的农民进城打工后,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谁来解决?立法上怎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使他们不被边缘化?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1978年至20XX年期间,中国农村累积向非农产业转移农业劳动力亿人,平均每年转移591万人。专家预测,今后几年将是农村劳动力供给的高峰期,每年新增民工将超过8

14、00万。从整个社会角度看,数以亿计的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十分独特的社会群体。在如此众多的外来人口中,没有被媒体披露的“周岱兰”会有多少,他们目前的社会保障情况又是怎样的呢?二、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剖析(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农民工被贴上的身份标签是农民,而政府对企业在雇佣农村劳动力中应该承担的必要责任不明确,雇佣农村劳动力的企业通过降低工资水平或不承担其社会保障(以农民工流动性大、建立个人账户不便、参加各项保险将导致企业负担过重等为理由,不予办理保险),将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使得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十分严峻,尤其是他们在社会保障方面所面临的困境更是对构建和

15、谐社会提出了挑战,已诱发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1、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20号),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转移及退保做出了规定。部分省市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浙江省要求农民工在20XX年前参加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等等。从各地的制度推行情况来看,制度的认可度很差,出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的现象。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截止到20XX年5月,我国进城农民工约为1

16、亿人,而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并且参保者中能够达到15年以上缴费并工作到退休年限享受养老待遇的人数更少。同时,已参保农民工的退保问题严重,部分地区农民工的退保率甚至高达95%以上。2.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亟待完善从保护劳动力资源的角度讲,农民工最应该办理医疗保险,因为他们几乎包揽了城市里最脏、最累和最险的工作。但是,大多数农民工却没有参加医疗保险,遭到疾病的侵扰不能及时就医,病情被拖延。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20XX年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仅为10%左右,已参保的农民工尽管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但是由于只报销超出起付线部分的一定比例,农民工仍然要自付一部分,对于难以承受自付部分的农民工来讲,实际上他也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此外,虽然已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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