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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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海管理,制度篇一:浅议我国公海执法问题及完善措施浅议我国公海执法问题及完善措施【摘 要】 本文针对我国公海执法的现状与问题,提出了我国公海执法制度的完善措施。要明确公海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健全执法措施及其程序。【关键词】 公海自由;公海执法;问题;执法措施;国内法制度一、我国公海执法的现状与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得到空前发展,综合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力度还很不够,海洋活动及其管理还主要限于近海区域,在公海上的执法还存在很大空白和不足。依据国际法,我国公海执法的根据主要是船旗国管辖权、普遍管辖权。从船旗国管辖原则出发,我国对所有悬挂我国旗帜的船舶有权行使

2、立法、行政、司法等完整管辖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刑法第6条第2款也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可以看出,我国对公海上具有我国国籍的船舶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管辖权,其完全适用我国法律。针对海洋的特殊需求,我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涉海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范有效保障了我国在公海上的权利,特别是行使公海的航行自由。但从我国在公海上享有的权利来看,我国现有涉海法律规定

3、的还不够系篇二: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公海制度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公海制度(二)【导语】为方便考生备考20XX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XX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XX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国际法之公海制度(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

4、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船旗国应与船舶有真正的联系,并向依其国内法进行登记因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放船籍文件。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上对其他国家公民、船舶、设施或环境造成的损害,应与有关国家合作调查;还应责成船长对碰船、海难等有关情况按照国际章程进行救助。免责声明本文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篇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五种航行制度,分别是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公海航行自由制度。(一)无害通过制

5、度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里的“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其中,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属于无害通过的行为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6、;()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捕鱼活动;()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无害通行制度,如上所述,除了对通过船只作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限制时,同样对于沿海国来说,也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方面,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享有保护权和征费权,第25条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

7、内水或停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岐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第26条规定,“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岐视。”义务方面,海洋法公约第24条规定,“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

8、或对替任何国家载运货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此外,第26条还规定,“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二)过境通行制度海洋法公约第38条规定,“过境通行”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专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但是对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要求,并不排除在一个海峡沿岸国入境条件的限制下,为驶入、驶离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

9、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三)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海洋法公约第36条规定,“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本部分不适用于该海峡;在这种航道中,适用本公约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四)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海洋法公约第53条规定,“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群岛海道通过权是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

10、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由于群岛地理上的奇特性,船只若想进入并通过群岛水域的话,那么其必须首先经过该群岛国的领海,而通过群岛领海时,就必须首先遵守“无害通过”的相关规则。由此在逻辑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群岛海道通过”的限制,至少不应该低于“无害通过”,然而,实际并非如此,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关于这两种制度的限制并没有过多联系,并且实际上“无害通过”的限制明显要高于“群岛海道通过”。这也是海洋法公约的瑕疵之一。(五)公海自由航行制度海洋法公约第87条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

11、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等。其中有关航行自由的,海洋法公约第90条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同时,第95条和第96条也分别规定,“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即“军舰在公海上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应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必须明确一点,公海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除了要受到船旗国的管辖以外,还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公海自由不得危害人类的公共利益。以上便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的今天,在大航海时代的潮流之下,国家复兴必然要走向海洋,所以我们有理由学好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海洋法公约的相关知识,为今后的发展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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