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机动地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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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里机动地制度规定篇一: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浏览:747次 时间:20XX-1-15 2:26:2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

2、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第四条 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负责本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国土、林业、水利、财政、公安和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第五条 村委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活动中发挥村民亩治作用。第六条 承包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以家庭承包方

3、式取得的承包地和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机动地不得用于抵押。第七条 鼓励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八条 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九条 承包经营权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取得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采取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十条 成员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且落户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刑满释放户口迂回本村的;其

4、他经合法途径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条例实施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第十一条 妇女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村规民约”和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限制或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条 承包方权益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三条 经营权流转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

5、转承包地。第十四条 分户和并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家庭分户的,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承包经营权分割。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地的家庭并户的,承包经营权不得合并。第十五条 权属确认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 土地征用J农户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没有依法足额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有权拒绝交付土地。第十七条 权益放弃承包期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协议,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本承包期内不能再次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八条 失地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征

6、地后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应当实行优惠的就业、安置政策,符合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第十九条 调整原则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 地”的原则,承包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 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的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地源的应子调整,但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他成员承包地的平均标准,地源不足的有多少调整多少,没有地源的应当通过土地流转和优先安排劳动力转移等办法解决。第二十条 调整范围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对个别农户的土地进行调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且未放弃

7、权利,没有分得承包地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被非法收回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原乡企职工、民办教师、合同制干部回村的和原任村干部没有分得承包地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婚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迁入的;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第二十一条 调整程序)对个别农户的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篇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1、承包方式和期限 农村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以及“四荒”

8、)。农村土地的范围很广,农村土地承包法所指的“农村土地”仅指农用地,不包括农村的宅基地、建设用地等,而且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不同,后者不包括“四荒”。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男女平等、人人有份,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形式的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主要用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家庭承包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还可以延长);为了体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精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规定了一个较长的期限。其他形式的承包由当事

9、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合同约定。2、家庭承包第12-43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原则自愿平等;民主协商、公证合理;承包方案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程序合法。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的决定原则上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选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形式。程序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

10、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限内可否调整承包地呢?土地不仅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三十年承包期内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难以做到,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小调整。据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特殊情形主要

11、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调整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原则先用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只有在没有上述土地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土地承包经营的过程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

12、的保护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妇女出嫁后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时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权更容易受到伤害。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

13、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劳动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交回、收回的条件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交回、收回的对象仅限于耕地和草地,而不包括林地,对于林地,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

14、营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经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3、“四荒”地的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50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式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折股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对“四荒”地的承包体现了效率原则,着眼点在效率,因此法律规定了较大的自由度。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招标和拍卖的情况下,承包费通过竞争和选择加以确定;在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情况下,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由于耕地对我国农民有福利和社会保障作用,而以“四荒”为代表的土地资源在这方面的功能要小的多,因此国家对耕地的经营体制比非耕地慎重得多,在“四荒”地的开发治理上更倾向于社会效益,政策也比较灵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四荒”地的承包是否享有优先承包权第47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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