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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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篇一: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二)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

2、的安全设施;(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一)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二)风险控制部门或董事长/风控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单;(三)投资交易人员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第四条 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

3、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放置档案袋归档保存。 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每一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 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 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4、。第六条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规定,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第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之日生效。XXX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篇二:某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有限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发、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5、办法。第二条 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总经理不得直接向基金经理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二)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三)建立交易监督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第三条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一)基金投资部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

6、数量、交易方向)(二)风控合规部或总经理或者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单;(三)投资交易人员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第四条 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基金经理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存档保管。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每一日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第五条 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第六条 公司在特定情

7、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规定,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记录移交给有关部门。第七条 本制度由风控合规部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八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审议通过后发布之日生效。篇三: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员工个人交易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投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维护公司声誉,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员工个人交易原则及标准第三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

8、交易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第四条 员工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第五条 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第六条 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交易。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

9、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第八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员工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公司员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第九条 公司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市场;(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

10、)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公司员工应主动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服务社会和投资者。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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