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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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篇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

2、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第五条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

3、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

4、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坚持以下原则:按照预算拨款。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规范操作的原则。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管理权限的情况下,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拨付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方便用款的原则。减少财政性资金申请、拨付环节,使单位和个人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专户管理的原则。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的专户

5、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监督管理的原则。财政性资金要按计划,按进度拨付,使财政性资金拨付全过程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和国库单一账户存款情况办理。第十一条 县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财政局按部门预算控制数拨付基本支出。对特别紧急的专项支出,预算单位可提出申请,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拨付。专项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数拨付。对批准的预算项目,各预算单位不得任意调整。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

6、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十四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指标的下达,一般截止12月1O日。各项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的申请,一般截止12月l5日,县财政局12月25日停止拨款,逾期不予办理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保留临时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县财政局备案,如有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并重新备案。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县财政局。

7、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和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知县人行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到开户银行具体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报县财政局备案。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消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可开设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设专

8、户。第二十二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同时通知县人行。第二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代理银行通过人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取同城转账、异地汇兑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县财政局在国库篇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横县财政国

9、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包含上级财政部门追加;各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应上解或上缴上级的各类支出。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以上财政性资金支付的范围仅限于财政直接支付,

10、即由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局的支付要求通过指定的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第四条 以上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下达的年度预算(含追加预算),编制用款计划,并按审批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按财政预算、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项目进度支付的原则。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与管理第七条 为了便于进行财政性资金的直接支付,需要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专户。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集

11、中支付专户由县财政局国库股管理,负责办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业务。第三章 用款计划第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含追加预算),编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依据。第十条 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十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的编制,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制定的格式(具体格式附后)。用款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后,先报主管单位审核,再报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及领导审批(如用款单位为主管单位,则其用款计划直接报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及领导审批),同时将项目实施合同送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第十二条 各用款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手续。用款单位办理财政直接

12、支付申请时,因项目进度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计划用款时,应当按照资金审批程序及时报告主管单位和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并在支付申请书后附以说明文件。第四章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第十三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专项资金范围有:(一)纳入我县工资统发工资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性支出;(二)纳入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三)未纳入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次性支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四)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达到20万元以上的建设性项目资金。第五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第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用款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项目填写。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国库

13、股审核确认各用款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预算拨款单或转账单,加盖印鉴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横县支行或相关商业银行,并由这些银行将资金划转到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专户,再通过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划转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第十六条 由县财政局国库股开具转账单通过代理银行办理直接支付后,还要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具体格式附后)发给各主管单位和用款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各主管单位和用款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第十七条 各主管单位和用款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县财政局国库股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横县支行的回单,记录各主管单位或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 县

14、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二)审批各有关用款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并根据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国库股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审核用款单位的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用款是否符合预算;(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第二十条 各主管单位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一)负责按批准的年度预

15、算下达指标及预算安排有关要求分配及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负责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三)负责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审核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四)负责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量;(五)配合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对相关财政性资金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用款单位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职责是:(一)负责按下达追加指标及预算安排的要求使用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三)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第二十二条 除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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