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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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海的法律制度篇一:20XX年国际法辅导:公海制度(一)公海的法律概念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主张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之界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二)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6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公海自由不意味着毫无限制或公海处于没有

2、法律的状态。在公海自由原则基础上,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套关于公海的制度、主要内谷包括:1、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船旗国应与船舶有真正的联系,并向依其国内法进行登记因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放船籍文件。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上对其他国家公民、船舶、设施或环境造成的损害,应与有关国家合作调查;还应责成船长对碰船、海难等有关情况按照

3、国际章程进行救助。2、捕鱼制度。各国都有权由其公民在公海中捕鱼,在捕鱼中应遵守本国根据有关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目前这类条约除海洋法公约外,主要是双边、区域性或就某个种群订立的条约。如北太平洋海豹保护办法公约、关于管理捕鲸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资源公约等。:考试资料网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4、建造人工岛屿及科学研究。各国有权在公海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这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际法的其他规则

4、,包括不得设置于航道、设置物应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等。这种人工设施不具有自然岛屿的地位,但可以在其周围划定宽度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地带。各国均享有在公海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研究活动应遵守海洋法公约或其他国际法的规则,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篇二:公海领海的法律地位公 海公海是指各国内海、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全部海域。一、公海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任何国家不能通过占领方式取得对其一部分的权利各国在公海行使权利和自由受国际法支配和制约二、公海自由原则1各国均平等享有2受国际法约束3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三、公海自由内容1.公海航行自由限制条件:应悬挂本国的旗帜,应有国籍方便旗:一些船

5、主为逃避本国的高额税收,选择注册费用和税收较低的国家为船旗国。此种船旗国的旗帜被称为“方便旗”。 航程中一般不得更换其旗帜除船舶的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视为无国籍船舶为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服务的船舶,悬挂联合国旗帜。2.公海飞越自由公海飞越自由是指各国的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均享有飞行的自由。只受航空器国籍国管辖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限制条件: 在大陆架海底,应遵守有关规则如公海海底为沿海国大陆架,铺设应遵守在大陆架铺设电缆和管道的有关规则。 不妨害已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在公海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

6、应不妨害已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及对它们的修理 电缆和管道的损害或破坏故意或因重大疏忽,应予处罚因需损害, 担负修理费用避免损害的损失, 电缆或管道所有人赔偿4.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限制条件:a.不妨害船舶的自由航行b.不具有岛屿地位,周围可设置安全地带。5.捕鱼自由限制条件: 条约义务 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如共同确定某鱼种的总可捕量、捕捞方式、采取维持或恢复最高产量的措施,交换有关情报及资料。6.科学研究自由使用该自由应遵循以下原则:a.以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b.对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无不当干扰;遵守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切有关国际规章。四、 海上的管辖权1.船旗国管辖船旗国是船舶在

7、其国内登记并取得其国籍从而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享有专属管辖权,在船舶航行中,由船长行使管辖权。管辖依据: 船旗国法律管辖内容: 维持船上秩序保护船上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拘禁被指控在船上犯罪的人航行事故管辖:船旗国调查或协助调查海难或航行事故,援助和救护事故中的遇难者。仅可在船旗国或船长或有关人员的国籍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起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2.普遍管辖海盗行为a. 海盗行为定义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其上的人或财物,所从事

8、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行为,或者教唆或故意便利海盗行为的任何行为,也构成海盗行为。b.海盗船舶或飞机:如果处于主要控制地位的人员意图利用船舶或飞机从事海盗行为,该船舶或飞机视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私掠船制度c. 海盗行为的管辖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并可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扣押船上或机上的财物。扣押国的法院还可判处应判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d. 管辖失误责任如果扣押涉嫌海盗行为的船舶或飞机并无足够的理由,扣押国对船舶或飞机的所属国负有因

9、扣押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贩运奴隶每个国家均应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和惩罚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贩运奴隶。在任何船舶上避难的任何奴隶,均当然获得自由。非法贩运毒品对公海上非法广播的管辖非法广播指船舶或设施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即没有按照国际公约统一分配的无线电波段和电视频道,进行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播音或电视播放。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登临权有登临权的船舶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享有登临权被登临船舶a涉嫌国际罪行或其他特定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商船;b.涉嫌从事海盗行为和贩卖奴隶行为的商船;c.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商船;d.无国籍的船和军舰;e.船旗国对

10、从事未经许可广播有管辖权的商船登临失误需赔偿如果证明嫌疑无根据的,而且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涉嫌的任何行为,对船舶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均应予以赔偿。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的商船在海上进行追逐并予逮捕的权利。紧追起点: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开始。被紧追目标: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紧追主体: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紧追规则:a.发出信号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进行紧追的船舶或飞机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追逐。b. 连续紧追紧追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c. 紧追止点被追逐者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必须终止。d. 紧

11、追责任若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对船舶因领海以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而可能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赔偿。(7)豁免权军舰和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国家的管辖的完全豁免权。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国家对领海当主权就是领海主权。国家对领海的主权是不需要宣告的。领海主权处于沿海国的主权之下及于领海当海域,上空以及海底和底土。根据国际法,领海主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领海上空的主权,外国飞

12、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领海上空。2、 领海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3、 领海的立法权。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领海的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卫生、航行等法规。4、 领海的沿海航运权。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5、 领海的属地管辖权。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沿海国原则上对本国领海内一切犯罪行为都有权利实行司法管辖。但在实践中,对领海内外国商船上的犯罪行为是否行使管辖权,要看其行为是否关系到本国的利益和安全。通常对无害通过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例外:(1)犯罪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

13、)罪行属于扰乱当地的安全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外国船舶的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要求管辖。(4)非法贩运麻醉品等。对于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外国船舶,在其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是,沿海国有权采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步骤,进行逮捕或调查,但在考虑是否逮捕或如何逮捕时,应适当顾及船舶的航行利益。至于民事管辖,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诉讼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该船在通过沿海国水域航行过程中或为此种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发生的债务诉讼外,沿海国也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6、 领海的通过权。1)无害通过是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水平

14、、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下通过一国领海。这是国际法规定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上的一项权利,称为“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的航行。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停船和下锚以通常航行有此需要,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或救助为限。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通过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3)搜集情报(4)进行反对沿海国的宣传活动(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载(7)违反沿海国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8)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11)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2)潜水艇在另一国领海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须展示其国旗。至于外国军舰通过其他国家的领海,在国际实践上是有分歧的。西方国家主张军舰同商船一样,有无害通过权。但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却主张军舰经过一国领海要事先通知并获得批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条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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