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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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管问责制度篇一:合规问责制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濮阳支公司问责制度第一章 总则针对保险公司容易存在的对反洗钱工作的片面认识,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学习、培训。一是注重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培训,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国保监会组织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各级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二是强化对中层干部、分支机构经理、关键岗位、业务一线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切实履行好反洗钱重要职责,各分支机构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力求使员工深刻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措施

2、在业务第一线得到全面落实,提高其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公司对兼职管理员集中进行反洗钱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安诚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进行学习、讲解。第二章 问责原则(一)注重领导,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体系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要求,为了扎实开展反洗钱工作,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部分部室整合、人员调整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公司。把反洗钱工作落实到部门、岗位

3、和人员。2、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反洗钱工作。年初,公司制定合规工作计划,把反洗钱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将反洗钱管理进行全面覆盖,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兼职合规员参加的季度合规工作会议,及时总结通报季度合规管理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文下发专题会议纪要,跟踪督办会议精神的落实。各级分支机构结合各地人行和监管机关的要求,定期召开反洗钱会议,贯彻落实上级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针对保险公司容易存在的对反洗钱工作的片面认识,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学习、培训。一是注重加强对各

4、级高管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先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国保监会组织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各级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二是强化对中层干部、分支机构经理、关键岗位、业务一线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切实履行好反洗钱重要职责,各分支机构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力求使员工深刻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措施在业务第一线得到全面落实,提高其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完善内控,推动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为了强化反洗钱管理,公司围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等反洗钱关键环节先后建

5、立了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较为全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根据公司反洗钱工作具体情况正在按照保监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着手修订完善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四)积极研发信息技术系统,抓好关键环节管理,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对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工作,我们以做好反洗钱工作质量日常监测为抓手,积极抓好四个关键点:一是在展业、承保、理赔、客服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严格履行客户

6、身份识别制度,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性质,提高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努力守住洗钱的“入门”风险防线;并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二是积极研发完善反洗钱大额可疑监控系统,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抽取、筛选。公司针对业务一线在使用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存在的问题,在信息资源部的支持下,对原系统可疑交易“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的”提取标准由“30天5次收付”改为“10天3次收付”。目前,该系统运行良好,可疑交易交易数据的提取准确度明显提高。三是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各分支

7、机构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进行日常化监测,每天核实反洗钱系统提取出来的大额、可疑交易数据。(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宣传贯彻反洗钱法。一是在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门前悬挂了反洗钱的条幅;二是制作展板,简明扼要地向受众介绍了什么是洗钱、洗钱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主要内容等;三是设立咨询展台,现场答疑,受理社会群众有关反洗钱的各类咨询使广大市民对反洗钱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了解;四是加强沟通,同各业务条线密切配合,重点针对一线业务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认真讲解反洗钱在各条线业务环节中的要求,特别是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及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使得广大业务人员充分理解并进一步认识了日

8、常业务活动中反洗钱规则的具体要求,重新认识到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及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六)加强检查,推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为保质保量完成反洗钱工作,今年公司对全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等工作进行了抽查。各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等分支机构进行了全面自查。(七)建立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常规机制按照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公司制定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对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进度的要求,对存量客户进行风险划分,并持续做好新增客户反洗钱风险划分日常工作。同时,定期监控分析高风险客户,

9、及时开展尽职调查,掌握客户资金交易活动,分析交易特征,防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全面开展履行反洗钱义务自查自律活动,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质量。(八)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完整有效;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落实到各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并有效执行;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审计等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另一方面,根据公司增资扩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真加强对投资篇二:公司高管问责制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制第一章 总则第

10、一条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增强公司各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服务意识和提高管理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问责对象: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条 问责范围:公司所有决策、管理和生产活动。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施问责。第四条 问责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都不得把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不得免于或排斥问责。公正公平的原则。管理干部一旦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重点问责的原则。在全面实施

11、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重点放在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任务落实上,放在分管或本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上,放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实现和执行上。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工作的目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奖惩的同时,进一步重视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第二章 问责事项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1、不履行岗位职责义务的;2、不执行公司有关决定、决议,政令不畅的;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4、对公司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1、涉及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

12、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造成安全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3、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的;4、滥用职权的。(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董事会决定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1、缺乏创新精神,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2、对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3

13、、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了解情况,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4、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的。(五)弄虚作假、态度冷漠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员工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2、对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对员工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4、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和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六)暗箱操作、监管不力1、团队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责任人又不去积极帮助解决的,或团队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2、对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3、不接受

14、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第三章 问责方式第六条 问责方式。按以下方式进行问责: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采用第6至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流程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

15、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四)发生问题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及比例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会对问责情形有经济处罚的权利,但罚款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责任人工资总额的30%。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九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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