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通报曝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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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级通报曝光制度篇一:手术分级授权管理规定手外科手术分级授权管理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手术医师。二、科室成立手术授权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师的手术权限管理,管理小组由科主任及高年资主治医师医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科主任任组长,为本科室手术权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三、管理小组定期对本科室的手术医师进行手术权限评估工作。结合每位手术医师的实际工作水平与能力明确其具体的手术权限。四、管理小组讨论确定医师的手术权限后,填写手术权限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名确认后报送医务部,医务部将申报情况上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申请医师方获得相应的手术权限。审批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科主任保存

2、,另一份由医务部备案。五、手术医师权限的动态管理。1、根据手术医师级别变动及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科室管理小组将适时组织手术权限的再评估工作,并在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后,扩大申请医师相应的手术权限。2、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因为一年内手术医师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而导致非计划再次手术达到2例者,科室将降低其手术权限一级或限制其部分手术权限3至6个月。3、手术医师不得超权限实施手术,否则给予通报批评或降低、暂停手术权限3个月至1年等处罚。4、发生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手术医师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手术医师手术权限的再授权机制。1、被降低、限制手术权限或暂停执业的手术医师,医院将责成本科室的管理小

3、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时间为3个月至1年不等。2、考察期满后,管理小组对被考察医师再次进行手术权限评估。3、根据评估结果,如管理小组认定被考察医师可以再申请或恢复相应手术权限,需填写手术权限再授权申请表,并经申请医师、科主任签名确认后报送医务部。4、医务部对再授权申请进行审核,并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对该医师的手术权限进行再授权。手术准入及有创操作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为了确保患者医疗安全和手术质量及手术效果,特制定本规定。组织管理第一条 成立手术准入管理小组,由院长、业务副院长及有关职能科室,临床科主任组成,其职责如下:1、负责

4、审查、界定手术类别与学科归属2、制定、修订相应手术准入制度及手术评价标准3、按准入制度及评价标准监督检查第二条 医院成立手术准入专家组,由各科主任组成。其职责如下:1、负责外科手术、麻醉人员的技术考核2、负责外科手术、麻醉人员的手术准人升降级审定3、负责手术、麻醉人员准人申请范围界定4、负责外科手术评价5、负责介人手术的审定 手术等级及对应术者级别第三条各学科手术分四级,手术等级及对应术者级别如下: 手术分级 术者 一级手术 住院医师 二级手术 主治医师三级手术 副主任医师四级手术 主任医师或医院认可的副主任医师能担当该级别手术者,可以担当其该级别手术以下等级的手术。但不能担当高于该级别的手术

5、。 手术申请对象第四条 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后的中级以上医师的手术准入由各科主持,根据每位医师外科实际工龄、职称、工作能力,本学科在编医师结构,进行认真评定,并提出具体的担任手术及麻醉病种、手术类型,交“手术准入专家组”认定后,报医务科备案。第五条 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住院医师的手术准入其程序按第六条执行。需申报上一等级手术者,其准入程序仍按第六条执行。 手术准入程序第六条手术及麻醉人员每1年认定一次。操作程序是:本人申请,带教老师签署意见,交所在学科评审、签字,由“手术准入专家组”对手术或麻醉进行技术考核,组长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后,交“手术准人管理小组”核准,医务科备案后执行。手术范围的监

6、督管理第七条手术准入范围交麻醉科,由麻醉科负责监督执行。凡违反本规定者,麻醉科有权拒绝接受手术,产生后果由相关科室及当事医师负责。三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暂停13月获准人资格的同类手术;如发生同类手术水平的技术事故,相应责任人除予相应缺陷处理外,应进行手术资格降级处理。在执行中,若麻醉科监督不力,导。致违反本规定的事件发生,麻醉科及相应责任人员负主要责任,并纳入每月医疗质量管理进行扣分。相应规定第八条需急救手术但无相应手术资格医师可寻时,可超越被核准的手术范围,但在准备手术的同时,必须继续努力与上级医师取得联系第九条 变更执业注册地点的期修医师、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间,不得以主刀身份从事任何

7、类型手术及麻醉。第十条 主刀医师应承担相应手术技术责任,应加强术后病人管理,助手应积极主动关心术后病人,决不能因未承担主要责任而疏于术后管理。第十一条 新技术手术的准人,由开展科室提出论证报告,报医院手术准人管理小组审定,方可开展。第十二条 越级手术由科主任提出,专家组认可,管理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该制度将随新的医疗质量管理的要求不断补充完善。(四)有创诊疗操作质量关键过程流程1、新的有创诊疗操作需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报批后方可进行。2、在行有创操作前,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委托人详细交代清楚此项有创操作对患者诊断治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且强调其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和存在的其他问题,使患者和家属充分知情,

8、尊重患者和委托人意见,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实施。3、进行操作前,按要求做好各种药物过敏试验、备皮及化验检查;准备好环境,备齐抢救物品、药品。篇二:分级诊疗制度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分级诊疗制度为确保我院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范运行,切实减轻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和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引导参保职工和居民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使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更加合理、 安全、平稳运行,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一、总体要求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是落实“首诊在基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

9、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强化基金支出管理,降低参保职工和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使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流向趋于合理,要严格执行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得以规范、有效落实。二、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一)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参保患者需住(转)院,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原则上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

10、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二)转诊审批程序。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出具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审批表见附件)。(三)特殊情况住院审批程序。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

11、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告知当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四)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管理制度(一)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负责辖区内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治疗,明确转诊审批责任,转诊患者名单定期报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备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登记参保职工和居民转诊转院基

12、本情况、转诊原因、转诊医生和审批人,对转出病人要逐一登记以备核查。(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管理。二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接收参保患者住院时,有责任要求患者先出具审批表,之后办理住院手续。特殊、急、危、重症患者除外。(三)严格控制转诊率和平均住院日。二级医疗机构转诊率不得超过10%;三级医院省外转诊率不得超过5。三级、二级和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平均住院日分别控制在12天、9天和6天以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率和平均住院日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管理。对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患者就医。(四)实行医

13、保资金结算联审制度。各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在定期审核结算医保金时,要同时将转诊转院病人的审批表一并审查。对无审批表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结算报销的医疗费用。(五)实行违规处罚制度。凡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程序、不履行告知参保职工和居民转诊转院义务,致使参保住院职工和居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违反转诊程序,造成参保职工和居民未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六)健全转诊信息报送制度。要定期汇总转诊病人情况,每季度就转出病人病情、流向、转诊原因等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并形

14、成转诊情况分析报告。篇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发布时间: 20XX-09-18 浏览次数: 1916 字体:大 中 小法规名称: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法规类别: 公路管理发布部门: 交通部发布日期: 1999-02-24法规内容:第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第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

15、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一下。(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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