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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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公司法说明香港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 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 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

2、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

3、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 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 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2名成员和2名董事。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见附表A第部分第2(a)条)。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 1规定公司成员的优先购买权,即私人公司的成员在转让其股份时,应以合

4、理价格优先转让给本公司的其它成员,否则有关转让是无效的; 2规定私人公司的董事有决定权,即公司董事可不给予任何理由而拒绝就股份转让进行登记,不论该股份是否为全部缴足股款的股份。 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因此,可以说私人公司属非上市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 香港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又称开放式公司、公开公司、多数人公司或上市公司。香港公司条例未对公众公司进行定义。根据香港普通法,香港公众公司是指没有公司的 章程对自己设定那些要求私人公司必须具备的限制的公司。香港公众公司的特点是股票可在联合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

5、交易,成员的人数也没有法定最高数额限制。 因为香港公众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股东(成员)人数众多,所以香港公司条例对香港公众公司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公开业务经营状况;向投资者和 公众公开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也就是说,香港公众公司的经营要贯彻公开原则的要求,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者的利益。 香港公众公司不能等同于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香港公众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其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而香港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已经在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上 市公司必然是香港公众公司,而香港公众公司则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 香港公众公司因为不受私人公司必须具

6、备的三个条件的限制,在募集资本、扩大经营规模以及股东通过股份的转让随时转移风险等方面,具有私人公司所不具有 的优点。但香港公众公司的公开制度容易暴露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人数的众多会导致公司缺乏凝聚力,等等。在香港,私人公司的数量远远超过公众公司,但公众 公司在商业及工业中所起的作用却仍是巨大的。 香港私人公司可依法改组为香港公众公司。香港公众公司也可依法改组为香港私人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没有在联合交易所上市

7、的公司。 根据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上市条例和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个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向联合交易所的上市部申请批准其股份上市: 1.上市的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私人公司不得申请; 2.申请上市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必须是公众有兴趣的; 3.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最少获得1名交易所会员的提名; 4.申请上市的公司所有在上市前必须公布的资料必须经联合交易所上市部批准; 5.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交纳首期上市费10万元。 以上为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中证券首次上市的一般规则。 除一般规则外,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该公司的股份于上市时以上市价格估算的总市值不少于5000万元; 2.公众持有该公司

8、的股份一般不能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 3.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有相当年期的业绩记录; 4.申请上市的股份配售与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雇员或过去雇员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10; 5.所呈交的各项帐目,必须符合法例规定及上市委员会接纳的会计标准,以及必须经符合资格的核数师审核。 上市申请应向上市委员会提交,同时提交证监专员存案。上市申请主要是由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及上市部审批,而证监专员在一定情况下有拒绝上市的权力。 一般说来,私人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但非上市公司则不一定全都有私人公司。除私人公司外,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众公司也属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并不因为其 未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而沦为私人公司,只

9、要其章程细则没有对之作出限制以符合私人公司的条件,它们仍作为公众公司而存在。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四(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什幺是控股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第2(4)条,一间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另一间公司的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这些条件是: 1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董事局的组成; 2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过半数的表决权; 3控制另一法人公司过半数的已发行股本,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持股本中如部分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权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数额之数,则该部分不计算在该股本内。 4. 另一法人公司是该公司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控股公司又分为单纯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前

10、者以控制其它公司为专门目的;后者除了掌握其它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活动。控股公司是否就是母公司? 一般认为,在很多时候控股公司的概念与母公司是一致的,但是有时又有不同。不同之处在于控股公司以控制另一公司的股份为已足,不必参与被控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母公司一般是直接控制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的。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五(公司集团(group companies) 公司集团(group companies)指由数家公司组成的具有多元的、多层次性的一种垄断性联合组织。一般来说,公司集团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而其组成成员公司的 都是独立的法人。作为公司集团的成员的公司都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有自己的财

11、产和帐目,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公司集团中成员公司的组合是松紧不 一、形态万千的,并非只有母子公司这样一种组合形式。 为了保护投资者,公司条例对公司集团作了以下主要规定: 1 私人公司拥有任何附属公司,或是另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是一间现有公司的附属公司,那幺该私人公司不得享有公司条例第141D条赋予的豁免权(公司条例第141D(3)条); 2 公司集团在其财政年度终结时,要提交集团帐目给公司查阅(公司条例第124条)。提交公司查阅的集团帐目,必须真实而公平地反映公司及集团帐目所处理 (deal with)的附属公司的与公司成员有关的整体事务状况与利润或亏损(公司

12、条例第126条); 3 公司条例第142条或143条获委任调查某公司事务的审查员,如认为该公司是某一公司集团的成员,则该审查员可以为完成该调查而调查其所属集团内其它成员公司的事务(公司条例第144条); 4 一公司属于某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则任何此等公司的董事,对于处置任何固定资产的建议,如所建议的资产处置的代价款额或价值及在有关期间内所处置的固定资 产的代价款额或价值的总和超过公司在最近一份于大会上提交公司查阅的资产负债表内所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除非该建议已获公司在大会上的批准,否则不 得将之实施。 可见,在集团内部,各成员公司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和约束。这是公司集团利益、成员公司利益

13、、投资者利益要保持平衡的体现。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六(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 ) 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是指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以及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前已 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而且在公司条例生效时仍继续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公司。公司条例第11部对海外公司作了专门规定。 海外公司的注册 于1984年8月31日当日或以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须于该营业地点设立后1个月内,将下述档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组织公司或界定公司 组织的宪章、法规或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其它文书的经核证副本。

14、?具订明格式载有公司董事及秘书详情的董事、秘书名单。?具订明格式的名单,其内载 有一名或多名居于香港并获授权代表公司接受须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书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及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及该公司在其成立为法人地 方的主要营业地点及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授权他人代表公司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委任备忘录或授权书,或其它文件,该委任备忘录、授权书或其它文件 须有公司印章或以对公司有约束力的方式由他人代表公司签署。?该公司注册证书的核证副本,或该海外公司按其成立为法人所在地的法律、惯例不发给公司注册证 书的,则应提交注册处长认为足以证明其成立为法人的其它证据。?除海外公司属私人公司或实际上具有与私人公司相同的一般特征外,要交付公司最近期帐目的经 核实的副本。上述文件如以英文以外的语文撰写,则须提交经核证的英文译本。遵从该规定的海外公司,注册处长须将其名称记入海外公司名册,并签署证明有关公 司是依据公司条例第11部注册的公司(公司条例第333条)。 任何在1994年4月29日前注册的上市海外公司,均须在1994年4月29日后3个月内,向注册处长交付一份具订明格式的董事名单,(公司条例第333(2A)条)。 对海外公司文件的送达 任何根据公司条例第11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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