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手册,机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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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手册,机制,办法篇一: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管理办法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安全,加强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使用和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确保会计核算软件的正常运行及安全使用,保证其在会计信息处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集团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财务会计信息化岗位责任制随着财务会计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在层次上

2、都有很大的发展,为了使我公司会计信息化工作沿着健康严谨的轨道继续巩固提高,确保此项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安全性,特制定如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一、 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人员的岗位划分:本公司设置的财务会计信息化工作岗位为:财务会计信息化主管、核算系统制单员、出纳员、审核员、报表系统填报员、审核员以及系统管理员。二、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财务会计信息化主管责任制:1.组织各单位对会计核算系统的运作工作,协调本系统各类人员之间的协作关系。2.监督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的运行,保证系统合法、安全、保密、可靠和可审计。3.检查计算机输出账表数据的正确性和及时性。4.完善现有的管理

3、制度,并制定岗位责任与经济责任考核制度。 财务会计信息化制单员责任制:1.负责所分管财会业务的原始凭证的审查、汇集工作,按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和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的要求对凭证进行预处理,编制记帐凭证。2.通过操作计算机向会计核算系统中输入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严格按照数据输入的要求做好数据输入操作,数据输入完毕先进行自检核对工作,核对无误后交审核员。3.打印输出有关记帐凭证、会计账薄、报表并加盖制单印章。4.注意安全保密,各自的操作口令不得随意泄露。审核员责任制: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及是否有经办人、验收人、主管领导签字。2.审核凭证制作是否规范,运用会计科目是否合理,数据是否有误。3

4、.发现不合理的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编制有误,及时退回业务发生岗位进行合格性处理 。4.稽核后的凭证要加盖审核人印章。出纳员责任制:1.对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凭证进行出纳签字。2.查看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对库存现金进行日盘点,跟银行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五)报表系统填报员责任制:1.对所属项目部或分公司报表数据进行提取,并与之核算系统数据相核对,做到数据统一衔接无误。2.将系统审核无误的报表进行上报。并将最终审核后的最终报表打印并装订存档。(六)报表系统审核员责任制:1.对所属项目部或分公司报表数据进行审核,校验。2.汇总分公司或公司层面报表,确认无误后上报集团公司。(七)系统管理员责任

5、制:1.参与制订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及电算化管理制度;参与系统的分析及系统初始化设计工作,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2.对新增帐套进行建立,维护科目,辅助项目等基础数据。3.明确分配系统操作人员的使用权限,定期维护系统使用人员权限。4.帮助软件开发商定期对软件呢进行维护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账务处理及操作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软件的操作使用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及安全在会计信息处理和保存中的效用,根据财政部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运用当前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中集团公司规定的全部级次的会计科目,会计年度中间可以追加末级明细科目,但已制单

6、或记账的会计科目不得修改或删除。 转换会计年度时,应在会计报表报出后,完成结转各账户的年初手续,并保证数据检验平衡正确,年初余额在当年记账以前可以修改,当年记账以后如有调整,只能通过填制记账凭证进行。 任何登记入账的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记账凭证,摘要内容简明、扼要,在机上填制的记账凭证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断号。 复核人员必须在屏幕上直接对机器存储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签字。同一张记账凭证,制单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人。 出纳人员根据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数据对现金账和银行账每日验对,并编制日现金盘点表,出纳与审核人员盖章。 记账人员月底对本月全部凭证进行记账,并核对总账与明细账。 年末将财务会计信息化系统内总账

7、及明细账等打印出来,并装订成册记账与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篇二: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发布于:20XX-03-11 16:04: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

8、各司局单位开展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还应遵循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四条财政信息化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具体把握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一) 审定财政信息化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二) 审议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三) 审批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四) 决策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五) 审议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9、室的工作报告。第六条 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财政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财政信息化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二)组织编制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三)组织制定财政信息化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四)审核财政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五)组织重大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和重大课题研究;(六)协调解决财政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七)承办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信息办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信息网络中心,具体承办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人员以信息网络中心为主,部内有关单位选派熟悉业务的同志参加。第七条信息办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

10、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第八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技术协调和运行维护工作,拟订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技术标准,审核项目建议书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等。第九条办公厅、预算司、国库司为业务需求牵头研究及审核单位。其中,办公厅负责财政业务管理系统和行政管理系统业务需求的总体协调及审核,预算司负责预算管理的需求研究及审核工作,国库司负责预算执行的需求研究及审核工作。第十条办公厅是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政府采购和安全保密的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管理,组织政府采购,按照安全保密有关规定,会同信息网络中心研究确定网络安全措施和应用系统网络部署。第十一条部内其

11、他单位负责项目详尽业务需求建议书编制、应用系统试点推广、参与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第十二条信息办组织信息网络中心和部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改革与事业发展要求,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包括总体发展规划,应用系统、网络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信息化要素规划等。第十三条信息办组织信息网络中心和业务需求牵头研究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和财政改革发展需要,根据部内单位提出的年度项目申请,研究制定财政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第十四条部内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如确需调整年度项目计划,由部内相关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送信息办秘书处,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12、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十五条 部内各单位按照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根据本部门业务管理需要,研究提出财政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申请,会同信息网络中心,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业务需求牵头研究单位和信息网络中心审核。涉及国家秘密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制定安全保密方案,报部保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申报。第十六条 信息网络中心根据部内各单位申报的应用系统项目需求,结合网络发展和保障体系建设需要,会同部内有关单位提出网络设备配置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第十七条 业务需求牵头研究单位负责审核应用系统项目建议书的业务需求,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审核项目建议书的技术内容和初步预算。第十八条 业务需求牵头研究单位、信息网

13、络中心将审核情况报信息办。第十九条 信息办秘书处负责将审核项目进行汇总,对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论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经信息办审核,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第二十条 办公厅根据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项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汇总编制年度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将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部内相关单位。第二十一条未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自行筹集经费建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第二十三条部内相关单位会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建设

14、项目需求方案,信息网络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项目实施。第二十四条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机关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需求方案执行,切实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第二十六条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应由具有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软件开发机构设计开发,建设必须选用国家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建成后由国家保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第二十七条应用系统的开发、测评工作,由信息网络中心按照标准统一、平台共建、信息共享的要求统一组织管理。第六章验收与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及程序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条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信息网络中心会同部内有关单位,根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科学方法,对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建设过程、项目投资效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第三十一条 项目评价工作遵循公正、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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