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外委施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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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厂外委施工管理制度篇一: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制度外委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承包矿山采掘工程、地质勘探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监局和集团公司20XX鲁金生函字第17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到我公司承包井巷施工、井下采掘、地质勘探等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的队伍(以下简称承包施工队伍)。第三条:凡到我公司承包施工的队伍,在招标前应主动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给矿方检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队伍不得参加竞标。矿方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由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所在地(工商注册)的省安全生产监督

2、管理部门颁发。第四条:竞标取得承包施工资格后,承包施工队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及安全管理人员聘任文件、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提交矿安全生产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审核不合格者不得开工。取得竞标权的施工队伍不得将所竞标的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第五条:矿方发标和承包单位竞标后,双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采掘、供电、排水、通风、运输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变更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安全管理

3、协议签订后,由矿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各存一份,由矿方负责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安监局登记、备案。第六条: 各承包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单位负责人、分管副职、区(队)班(组)长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承包工程施工队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各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对本队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各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必须指定一名副职主抓安全生

4、产工作,就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向主要负责人负责。第八条: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必须以文件形式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质。井下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2人。第九条:承包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新招收员工必须经过审查、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公司,入公司后由乙方负责登记,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入公司教育由公司进行,施工承包方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所有教育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上岗三个月内不得安排其单人上岗,应安排有经验的老员工监护作业,双方应

5、签订监护合同。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按前款规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严禁安排未经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及格者上岗作业。承包施工队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各种安全教育必须认真做好登记、记录,载明教育时间、教育内容、培训人,并要有受教育人签字。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单位安全投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新入矿员工的矿级教育实行收费。20元/每人.每课时。由施工单位在培训结束后交安全环保部,存入专用帐户中。第十条:承包施工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

6、、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佩带、使用。第十一条:承包施工单位所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二条: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执行发包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使员工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施工承包方执行矿方的应急救援统一管理时,应以明确文件形式说明,并根据矿方自救队的形式组建自救小队。第十三条:承包施工队伍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应当接受矿方的各种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扰。第十四条:矿方应将承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督检查纳入矿山安全管理范围,实行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使承包施工队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施

7、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由安全环保部代表矿方行使对承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承包施工队伍在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安全生产部,承包施工队伍和公司双方应立即组织开展抢救工作。承包施工队伍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年度内连续发生重伤以上(包括重大未遂)事故四起以上,给予施工队伍停产整顿的处理,整顿效果不明显的,停止承包工程,并由承包施工队伍包赔造成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及时报告嵩县安监局。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并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承包单位的责任,事故统计上报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承包施工队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

8、的行为,应当接受安监局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按期改正。第十七条:对承包方的日常安全管理,统一纳入公司安全管理,并执行矿方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规定。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内容的处罚。1、 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任何一条的不得准许开工。2、 违反第九条,各种记录每缺一项或记录内容不翔实、不完善,扣罚施工队伍200元。3、 违反第十条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的数额给予罚款。4、 违反第十一条的,罚款200元。5、 违反第十二条的,罚款100元。6、 违反第十三条的,罚款500元。7、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罚款500元。8、 违反第十六条的,罚款500元。9、 违反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的,根

9、据莱西公司安全、环保考核细则相关条款处罚。附 则:1、本规定自20XX年7月21日起执行。2、本规定由生产规划部负责解释。篇二: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外委管理制度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外委业务承包商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外委业务承包商管理,全面评价外委业务承包商表现,切实有效地对外委业务承包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以达到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的目的,不断改进其履约能力,持续提高外委承包商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稳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了神华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管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管理要求,规范承包商使用、监督、考核、评级等

10、全过程管理。第三条 名词术语承包商是指为公司提供发电设备运行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应包括其所有雇员、代理人和承包商带到生产现场的其他所有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并有一定技术要求和难度的作业。特种作业的内容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消防设备维修、水下作业、水上作业(如:港池、航道、航标维护、机动船舶驾驶)、安全门离线校验、金属检验等。专项作业是指在运行维护作业中

11、专业技术特点上具有一定行业垄断性或者独特性,以及对作业者的操作技能或者施工设备有特殊要求的非标准作业项目。如需要设备制造厂完成的现场作业、转动设备轴颈修复、安全门离线校验、用惰性气体检漏仪进行真空系统查漏等。五个关口是指对外委队伍的资质、业绩和履约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好“准入关”;与外委队伍签定项目实施合同的同时,必须签定外委工程安健环协议,明确安全管理流程和责任,把好“责任关”;建立外委队伍安全管理档案,保证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队伍的专业化,把好“稳定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外委队伍安全组织机构建设、施工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落实及现场安全管理等检查力度,把好“监督关”;严格执

12、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评估、一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把好“验收关”。五个统一是指在外委队伍管理上统一推行本安体系,统一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统一推行班组建设,统一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统一进行考核。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发电设备运行承包商管理活动。第五条 发电运行部:(一)负责组织本制度的执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二)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本制度的现象及时制止。(三)监督执行各项已经批准的方案,包括本制度的改进。(四)负责根据本制度编制承包商管控实施细则,并严格进行安全、质量、进度、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五)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的履

13、约情况,并对承包商进行评价。(六)负责对承包商管理进行总结。第六条 经营管理部(一)负责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对承包商准入的执行情况。(二)负责现场抽查各承包商使用单位的承包商安全管控情况,并提出相应的考核和管理意见。第七条 承包商(一)负责履行合同及承包商使用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工作符合本制度的要求。(二)负责提交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措施方案,并确保执行。(三)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涉及合同的人员。(四)负责遵守指定的合同工程范围及其它所有合同条款。(五)负责按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汇报工作。(六)负责配合承包商使用单位组织的对承包商检查、监督和评价工作。第八条 承包商使用管理的主体是使用部门,按照“谁使用

14、,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承包商进行全过程管控,按照公司要求,把好“五个关口”,做到“五个统一”。第九条 承包商使用单位应建立项目组织机构,确定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管控流程。第十条 承包商使用部门应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杜绝“以包代管”和“交钥匙工程”现象的发生。第十一条 承包商使用的机具、测量仪器和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具应完好无损,并检验合格。第十二条 承包商应建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要求和管控流程,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第十三条 承包商使用部门应在承包商进厂前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相应的安全、质量、工作

15、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承包商任何人员未经培训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第十四条 开工前承包商使用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对包括承包商所有人员在内的交底,从安全、质量、进度、管理流程等方面进行讲解和澄清,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认识理解存在偏差的严禁开工。第十五条 承包商不准擅自改动工作范围、安全措施,更不允许擅自操作和改动运行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第十六条 承包商不允许将所承包工程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支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承包商使用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承包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 承包商应严守承包商使用单位的保密制度规定,避免业务信息外漏和知识产权争议等问题的发生。第十八条 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明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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