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原因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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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原因是相同的篇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是完善的 。 A.有限责任制度 B.收入分配制度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

2、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

3、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篇二:有限责任制度内容摘要:由无限责任制度发展到有限责任制度,继而刺破公司面纱是历史的进步,是用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有制度或对一种更有效制度的生产过程,是制度主体解决制度短缺,从而扩大制度供给以获得潜在收益的行为。纵观他的形成与发展,我们能更深的理解他。事物总有两面性,有限责任制度也不例外.关键词:有限责任 适用 制度一、有限责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有限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一方当事人责任范围进行限制的法律手段。”有限责任制度的演进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不断发展进化的结果。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使有限责任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4、与以往任何生产方式不同,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不仅需要大量资本的积累,而且需要资本管理人员的高度专业化,以往靠少数资本所有者的小商式经营已不能应付工业化社会激烈的竞争。在股份公司中,生产和经营的管理活动是由以董事和经理为中心的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的。人数众多的股东只是作为资本的单纯所有者,根据其出资的份额领取相应的股息和红利,很少或根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管理,从而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一般生产方式及其不断发展的趋势。这种权利分离的结果,就自然产生了限制财产所有人责任的法律要求。公司股东除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责外,不再承担更多的责任。 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转变对于股东责任从

5、无限到有限的发展也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中世纪以前,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个人独立经营普遍,个人主义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基本支柱。但近代工业化社会开始之后,小资本的没落、崩溃,大资本的兴起和强化,使团体的地位迅速跃升、日益显赫。团体主义随之产生,其法律后果就是使与个人人格相对的团体人格居于更重要的独立法律地位。一切财产和权力都不再完全及于团体中的个人,这也成为有限责任理论形成的重要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是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6、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对于公司的债务而言,股东不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债务之间的联系仅限于如实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作为公司的独立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有限责任是一种泛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而言的。二是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对公司的责任,不是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公司资产包括多个方面:是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后经过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公司清算时,仅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在公司资产之外主张债权;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第20条规定

7、:“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为一个。股东的身份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四)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35条规定:“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五)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资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设立条件和程序较为简单、灵活。综上所述,虽各国公司法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进程不尽一致,现代公司法均明确了股东有限责

8、任之内容。美国模范公司法第条、第22条明确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个人对公司的行为或债务概不负责;但他可能因自己的行为或活动而承担责任。德国股份法第条第()款规定:“股份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公司,债权人仅以公司财产作为公司债务之担保。”日本商法典第200条第()款也明确规定:“股东的责任以其所有股份的认购价额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则在两种法定的公司形式之前明确冠以“有限”或“股份有限”字样,并在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有限责任制度运行中面临的问题一是法人设立者的有限责任问题。传统计划经济体

9、制下,政府机关直接参与社会资源配臵,直接决定如何运用本行业的资金,审批决定自己发起的或下属单位组建的公司,直接依靠行政权力参与决定这些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下属公司、企业发号施令、平调资产,以各种名目向企业摊派费用,使企业用以偿付债务的财产减少,或者瞎指挥使企业亏损乃至破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中虽对企业法人做出了规定,但是对法人设立者的有限责任问题却未提及。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法律不仅应当对法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财产范围作出规定,更应对法人设立者的有限责任作出制度性的规定。二是独资公司的责任问题。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

10、特殊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旨在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把国家财产交由公司管理经营,从而充分发挥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作用。但前提是必须遵循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以防止对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应当看到,国有独资公司这种特殊类型的公司形态具有阶段性,国有企业公司化应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从长远并符合真正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看,还应建立一个于内拥有严谨的内在规范,于外在市场环境中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秩序与保障交易主体安全的法律制度。三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联责任问题。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单一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种规定极易将法人有限责任推向极端。众所周知,法人的独立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

11、任,或母公司的有限责任与子公司的独立责任,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公司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在巨型公司日益增多的今天,尤其在我国的企业集团中,一旦出现控制因素使从属公司丧失了独立性,那么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平衡关系便被打破,这便需要重新寻找一种机制、理论来求得三者的平衡。我国目前的企业集团从概念到内容都有待统一认识,企业集团内部权利义务关系混乱,外部责任范围也模糊不清。现行公司法虽然可以作为企业集团与单个成员企业调整和规范的依据,但并没有关于调整企业集团的组织、管理和成员企业相互关系的法律条文。这是目前企业集团内部层次不清、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权利、义务不明确,核心企业管理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鉴于

12、企业集团结构组织上的层次性和责任体系上的复杂性,更易产生公司人格否认之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对从属公司设臵两种机制事前保护机制和事后赔偿机制。因此,防止有限责任被滥用,仅凭形式要件是不够的,还需要具备实质要件。对上述实践中存在的,我国的有关立法规范却并未到位。三、有限责任制度的反思有限责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伟大发现,西方学者曾指出,“即使蒸汽机和电力也远不能与其相媲美,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4有限责任制度通过设立一个法律拟制的公司法人来承担原来的出资人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从根本上突破了民法中投资者风险自担的责任原则;同时,它让公司在保证其利益需求的前提下,将出资人的风险限定在

13、一个可以预先设定的范围内,从根本上突破了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对价的法律公平原则。有限责任制度虽然没有改变公司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之间因合同而产生的债的关系,但由于公司的债务不但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还涉及到出资人的利益,有限责任制度在有利益冲突的债权人和出资人之间筑起了一道债权人无法逾越的高墙,使得传统债法中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很大程度上被出资人所取代。因此,反思有限责任制度,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有限责任制对于限制投资风险,刺激投资积极性,促进股份自由流转及形成规模经济功不可没。首先,有限责任制有利于建立现代公司,发展规模经济。无限责任要求股东或合伙人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4、这种巨大的风险不仅限制企业的发展、扩大,而且,对富有实力的投资者还可能造成不公平。有限责任制克服了无限责任制的弊端,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分散了风险,股东投资安全得到了保障。因而有利于大规模吸收社会资金,使得公司拥有众多股东,筹集到巨额资本,有利于发展规模经济。其次,有限责任制降低了专业化管理的成本。社会大生产要求现代企业实现投资者的股东权与公司的法人所有权相分离,促进公司管理适应专业化的需要,提高公司经营资产的效率。而有限责任制在许多方面降低了这种职能分离与专业化管理的成本,5因此,更能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其消极因素也不容忽视。首先,对债权人而言,有限责任制有失公平。

15、股东有权经营管理公司,一旦经营不善,公司亏损或破产,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足清偿的债权额的损失,将由那些对公司经营不善完全无过错的外部债权人承担,这显失公平;股东相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公司中总占有利地位。有限责任制的实施,可能使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导致公司不能合理地存续下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再次,在公司集团,母公司利用其在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可以无视子公司的利益。既可非法获取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又可利用子公司逃避法律责任,如利用子公司避税港之地位偷、漏税款,转移定价等。其次,对受害人而言,有限责任制使得受害人的请求无法得以满足。现代社会存在许多社会问题,因产品致损、环

16、境污染、医疗事故等问题导致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2而作为这些危险的制造者公司来说理应负相应的责任,但由于一个公司拥有的经济实力在与之造成巨大危害面前非常有限,使得公司难以承受巨额赔偿,而有限责任制又使得受害人在公司之外再无请求的对象,因而对受害人而言,有限责任制的消极面在此问题上凸现也是不争之事实。有鉴于有限责任制的消极功能,人们对公司类型的选择有三种主张:一种认为,应选用无限责任以代替有限责任,主张当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权人的请求时,为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有权直接从股东处按照股东在公司中出资额比例得到赔偿,即对公司侵权按比例分摊股东责任原则。另有观点认为,可采用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形式,以此代替有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不参与公司经营等管理,而负无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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