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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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制度篇一:大全村党支部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4、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5、负责村、

2、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民主评议党员制度1、村党支部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2、抓好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党内外群众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处理等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解决党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评议时,要充分听取党员本人的自评议,然后其他党员对其自我评议情况分别评议。4、党组织将民主测评情况及时通知每个党员,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党员要落实好整改,对不合格党员,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严肃处臵。5、评议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民主生活会制度1、党支部和党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的

3、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安排并主持召开,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并安排召开,主要是对照党章,汇报思想,交换意见,开展认真地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情况,以便增进团结,改进工作,以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更好地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2、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求与会人员做到不请假,不缺席,支部应指定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3、每次民主生活会情况,党小组要及时向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向党委书面汇报。4、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党员学习活动制度1、坚持“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制度。原则上,每月十五日为党员活动日,每季度上党课一次。2、活动内容:学习

4、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学习上级文件,讨论问题,布臵工作等。3、每个党员必须按时参加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要经党支部批准,对无故缺席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过来。4、讨论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民主评议党员等。5、建立党员活动记录和党课记录、考勤登记本,及时将党员活动和上党课情况向党委汇报。“三会一课”制度1、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和决定支部其他重大问题。2、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意见;安排支部工作计划,过好民主生活

5、会等。3、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上一次党课,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党的基本知识,进行时事政策教育,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篇二:村委会工作制度村委会工作制度一、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二、村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村内日常事务,村主任要事先主动向村党支部报告经党支部同意后,可提交村委会讨论,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自觉接受党支部

6、和群众监督。三、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监督。四、村民委员会成员应遵宁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法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自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监督。五、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村委会成员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责任,也是村级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除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外,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每个月、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执行村民会议决定的情况,报告依法协助园区完成辖区内行政管理事务情况和本

7、村村民自治的阶段性工作情况,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需要改进的,村委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公布于众认真执行。村委会应当在每年年终向村民会议作年终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报告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及成败得失,认真听取村民群众的评议,根据村民群众的意见制定一年的工作目标。村民委员会议事决策制度村民委员会在党支部领导下,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工作,议事决策时,村党支部书记必须参加,根据内容也可以召集相关人员参加。议事内容有: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研究讨论需要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村级重大问题,如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

8、,财务预决算等;研究讨论需要请党支部会议决定的村级重要工作:如土地、计生、干部报酬以及处理违反村规民约的事件等;研究决定本村重要行政工作。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第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第三条 村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编制好财务收支预算,送办事处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审核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四条 每年年终,根据本年实际收支情况,详细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张榜公

9、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五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货币资金由村报帐员专人负责管理。第六条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现金、存款日记帐,对发生的经济事项逐笔随时进行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并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票据抵现,不准未批先付。第七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5000元以下,超过5000元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信用社),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一次支出超过5000元额的一般要通过银行结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额现金支付的,要说明原因并经办事处服务中心批准,方可提取现金。第八条 严格控制资金借入借出。资金借入和借出的审

10、批,按财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凡擅自借入款项的,村集体不得支付利息;擅自出借款项的,除要立即追回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九条 要定期和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核对现金、存款日记帐。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第十条 村干部因公外出需预领现金,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返村后,其预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严格坚持帐、款及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原则,支票由村报账员保管,印鉴分别由办事处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村财务负责人、村报账员保管。第十二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

11、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经过摧收又故意不还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确因无法收回的欠款,要由村两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报办事处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 第十三条 村报账员对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无故拒付。对违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及擅自收付款项所造成的罚款和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三章 财务审批第十四条 村财务实行村财务负责人“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并且凭证有注明经手人、证明人、用途说明,财务负责人方可审批。对

12、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和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费用,财务负责人不得审批,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不得拒批。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非生产性支出在1000元以下(包含1000元)或已有经批准的预算方案、合同、规定、决定的支出由财务负责人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包含10000元),须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授权村财务负责人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授权村财务负责人审批。第十六条 村干部报酬及通讯费用支出。村干部月工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报销。如无急事包

13、乘出租车的费用不得报销,村财务负责人的差旅费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村接待费支出,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 第十九条 支出发生后2个月内报销票据。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擅自批付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审批人负责赔偿。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一、公章的使用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2、凡涉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

14、章。3、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二、公章的保管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会计(文书)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村委会工作职责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镇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 在兴办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与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或劳务中进行认真的“一事一议”的组织和引导工作

15、。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财务公开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防止出现以强迫命令的方式或以“一事一议”之名搞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加重农民负担。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第五条 发动和依靠群众,制定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并认真检查落实。做好健全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完善村规民约;积极协调配合政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特别要大力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第六条 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村委会干部参加的村务办公会,研究处理重要村务工作。对急需处理的村务工作,村委会应及时开会研究处理。第七条 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每半年和年终召开一次村委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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