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制度的特点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892816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5.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德国法律制度的特点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德国法律制度的特点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德国法律制度的特点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德国法律制度的特点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德国法律制度的特点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德国法律制度的特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德国法律制度的特点(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德国法律制度的特点篇一: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德国法制史的形成与特点25010111彭贝贝一、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二、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

2、系的形成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是 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希特

3、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1)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2)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策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战后西德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4、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制,并根据1949年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为减轻。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但也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若干修改。三、德国法制史特点德国法律的完善程度很高,民主精神也很突出。其实德国法律的历史不算很长,但是“法治”的观念由于种种原因很早就深入人心,致使法律在为民主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的时间比较长(虽然有间断)和作用比较显著。从德国部落社会延续下来的,个人对“荣誉”、“自由”和“正义”的捍卫开始,到部落中民主气氛极其浓烈的“人民法”,经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兰克王国时期的撒利克法典,经帝国议会中封建主同意而公布的“制

5、定法”,到建立资本主义后对民主的实施有着进步意义的魏玛宪法,再到后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既反映了时代发展、社会进步对法律产生的重大影响。早在公元前1世纪日耳曼人的部族生活的时代,部族习惯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到公元1世纪以后,日尔曼人的氏族社会有迹象将要解体,将逐渐形成国家,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也将随着国家的形成而形成。开始走上了形成国家的道路。而真正的法律也伴随着国家的形成而形成。随着日尔曼人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加速了阶级分化,各部落也开始形成阶级联盟。同时适用于不同部族的部族法也逐步形成,但由于部族法是习惯法,是不成文的,口耳相传,所以大都失传。一个国家法律发展

6、的历史不仅是其法律发达的外部表现,透过其中更可以发现其法律发达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探求德国法律发达的原因,必须先了解德国法律的发展史。早期日尔曼人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世纪日尔曼人的部族生活时代,当时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是部族习惯。到公元1世纪以后,但透过一些仅存的记载可知,当时民主气氛极浓,法律的创造大都是基于全体自由人的共同意志之上,而非单个人的权力之上,因此其部族法又被称为“人民法”。到法兰克王国时期,法律的主要渊源仍然是习惯法,但其成文法的比例已大大提高。其中最著名的是撒利克法典,其是从收集、整理习惯法开始,经过当时精通习惯法且文化较高的人士汇集整理,并与当地长老商讨,最终由国王委

7、派的罗马法学家或基督教僧侣进行编纂,并译成拉丁文。尽管其是习惯法的汇编,但在外表上是以立法的形式出现,并经民众大会通过才公布。其中关于“动产追及权”制度的规定更是对现代物权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纠问式的诉讼程序也逐步形成。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成西法兰克王国、东法兰克王国和中王国,东法兰克王国后来就成为了现在的德国。此后历经德意志王国、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德国逐步陷入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状态。其间出现了经帝国议会中封建主同意而公布的制定法,而且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也逐步展开,罗马法的德国化的运动也逐步深入,其间法学家的作用日益突现。直至1862年俾斯麦出任普鲁士首相,以其著名的“铁血政策”才

8、使德国重新走上了统一的道路。在德国走向统一的过程中,其先后制定颁布了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这些宪法为德国统一后的1871年帝国宪法制定奠定了基矗同时一些民商法的颁布也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历史渊源。在德意志帝国时期,德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典,初步形成了其法典化的传统。至魏玛共和国,通过了历史上著名的魏玛宪法,开创了诸如宪法条文数最多,公民权保护最详尽等许多历史之最。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经济法律体系也日趋成熟,并最终定型,从而在世界上形成了一个新的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然而进入法西斯统治时期,德国法律发展进入了最黑暗的阶段

9、,甚至出现了倒退。但随着二战的结束,法西斯战败投降,德国进入了两德并立的时期。西德对1900年德国民法典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并逐步完善发展了经济法律体系。同期间,西德于1957年设立了宪法法院,来处理违宪审查的事项。而东德则效仿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并成立了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来处理较小的法律争端。1990年10月3日两德正式合并,东德地区的法律全部被废止,而西德的法律则继续延用。同时由于欧盟地位的进一步巩固,欧盟的法律也被引入了德国,成为德国地位最高的法律渊源。现代德国的司法体制,既考虑到各州的相对独立,又努力实行某种程度的统一,以提高司法效率。其特点可概括如下:(1)联邦

10、法院和州法院属于一个系统。除宪法法院外,各州法院均为联邦法院的低级法院,任何不服州法院的案件,均可上诉于联邦法院,这是其司法单一化的地方。(2)行政审判权分属各专门法院。德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不同于法国,德国行政法院并非受理全部行政案件的唯一法院。(3)司法审级多样化。德国六种主要法院的组成,体制不同,内部结构各异。有的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有的实行三级一审终审制,也有实行一级一审终审制的。这是德国司法制度复杂性的一面。参考文献:1 金志成;德国科学中心形成的若干历史经验的思考D;华中师范大学;20XX年2黄群;德国科技体制的历史沿革及特点D,科学学研究;1996篇二:德国法律制度德国法律制度德国的

11、法律,就传统而论,属于大陆法系,不论在公法和私法方面都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但也保存了若干日耳曼法的特点。它的全部法律以制定法为主,不仅有体系严整的各种法典,也有大量的单行法规和比较完备的司法制度。一、 公法(1)宪法 现行宪法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宪法的某些原则,而且有些条文直接来自魏玛宪法,例如第14条中就包含有魏玛宪法第153条的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所有权的行使应该符合公众福利。”但是基本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又与魏玛宪法有所不同。基本法除前言外,共146条,分为11章,分别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 联邦制度、 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关于基本权利, 第1条宣

12、布:“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对这种尊严加以尊重和保护是国家的义务。”第26条规定,凡扰乱世界和平、特别是准备发动侵略战争的行为是违宪的。基本法还规定了联邦和各州都有立法权,联邦设立总统和两院制的议会,建立责任内阁制。 根据基本法,各州法律不得与联邦法律抵触。州和联邦的法律都不得违反联邦宪法。为此,根据基本法第93、94条和197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主要审理法律违宪问题。根据基本法,各州还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宪法法院。各州也有普通法院,但最高审判权属联邦。为实施基本法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有关于调整公共结社权利的法律(1964)、集会与游行法、政党法、联邦选举法、联邦政府成员法律关

13、系法等。(2)行政法 由联邦和州分别制定、执行。其中一个重要部门是公务员法,规定联邦和州的各级官员、雇员的任免、 升迁和俸给。 主要有联邦公务员法、联邦公务员俸给法,这些法律是德国文官制度赖以建立的法律基础。(3)财政法 规定国家财政活动和金融管理。联邦和州的财政法原则法是这方面最主要的法律。(4)刑法 联邦共和国成立后,仍继续适用1871年帝国时期的刑法典,1969年作了全面修改,先后公布了总则、分则,1975年合并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于1月1日生效。这部刑法典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对各种犯罪行为规定得极为详尽。废除死刑,无期徒刑只适用于发动侵略战争、谋杀、以灭绝种族为目的的杀人等几种个别

14、的罪行。对6个月以下短期自由刑,要求尽量用罚金代替,采取“日数罚金制”。即在法典中不规定罚金数额,法官判决时在法定范围内宣告被告应纳罚金的日数,再根据犯人的情况决定他每日应纳罚金的数额。对于青少年的犯罪,制定了专门的青少年法院法,1975年1月1日施行。在确定犯罪、采取措施和处理程序各方面都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总的精神是对青少年注重教育,原则上不适用自由刑和罚金。作为刑法典的特别法的还有军事刑法和经济刑法简化法等。对于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违警法规定,由联邦和各州的行政官署(包括警察)处理。(5)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1975)实行公诉主义;民事诉讼法实行当事人处分主义。刑罚执行法于19

15、76年公布,1977年1月1日生效,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仍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例如休假、接见亲属、通信、宗教礼拜等。罪犯还可根据情况定期回家,与社会保持接触,以有助于罪犯将来重返社会。二、私法(1)民法 1900年生效的民法典仍然有效。虽然其中许多条文经过多次修改,但法典的整体没有改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基本法规定的一些原则包括男女平权、提高妻子的地位、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地位等, 对民法典,特别是第4、5两编作了重大修改,清除了这部民法典中最落后的部分。(2)商法 1900年生效的商法典也沿用至今,没有重大改变。另外订立的一些单行法,如1889年的关于营业和经济合作社的法律、1892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法(1980年修订)和1965年的股份法等,其中有商法典里未规定的企业形式。关于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的一些单行法,规定了一些无过失责任的制度。1976年的共同经营条件权利调整法对民法典第 242条里的诚信原则的运用作了补充。民法典施行法中有一部分是有关涉外法律适用的规定,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法规。(3)社会法、劳动法、经济法 德国法律中,除了传统的公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