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课件破产法破产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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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债权人会议,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把握债权人会议的概念、法律地位、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决规则,掌握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了解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债权人委员会履行职务的情况。,(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说,一、债权人会议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二)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理由,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理由在于: 1、统一债权人意志和行动,保证破产程序的有序化。 2、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

2、益,给债权人提供参与和过问程序进行的机会。 3、实现破产案件处理的程序经济目标。,(三)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关于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有三种学说: (1)债权人团体的机关说。日本旧说。主张全体债权人构成破产债权人团体,债权人会议是该团体的机关。有学者还认为,债权人团体是一个法人,债权人会议是该法人的机关。强调共同利益。 (2)事实上的集合体说。日本现说。债权人会是由法院召集的临时性集合组织。强调不全是共同利益。 (3)自治团体说。台湾地区、大陆部分学者坚持。债权人会议并非法人组织,而是非法人性质的特殊社团组织,是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的一种自治性团体。共同利益与个别利益兼顾。,(四)债权人会议的立法

3、例,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情形: (1)既规定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议事机构,又设立类似债权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德、日、英、美采此体例。 (2)不认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仅设立由部分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意大利采此体例。 (3)不设立由债权人组成的任何机构,而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社会专业性机构中选定所谓的债权人代表,由其代表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如法国1995年新破产法。 (4)只设立债权人会议制度,并不设立诸如债权人委员会或者破产检查人的常设组织。如我国旧法。,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一般地说,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

4、成,所有债权人,无论其债权性质如何、数额多寡,是否申报债权,均为债权人会议的当然成员。 但是有的债权人虽然是债权人会议成员,但却没有表决权:如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和解协议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的表决权,原则上,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但是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

5、先受偿权利的,对和解协议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我国法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

6、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条件,适格的债权人会议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其债权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会议的出席人员享有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参加会议和在会议上发言、询问、表决的权利。 债权人既可以亲自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与否,法律不应加以限制。债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的,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有效授权委托书。,有关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会议可设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是指会议正式成员之外的,不享有表决权的

7、参会人员。按照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人民法院决定的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

8、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三、债权人委员会,为更加有效地实现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并对破产案件的处理实施有效的监督,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 债权人委员会在台湾地区被称为“监查人”,在日本被称为“监察委员”。 按照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债权

9、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的全体利益,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向债权人会议负责。当其决议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一致时,应服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从这一点来看,债权人委员会是附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任意设立机构;应由债权人代表、债务人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人数应在3-9人。),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

10、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破产管理人实施那些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

11、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兼与监事会职权比较),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

12、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13、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实现及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行使为目的,以方便破产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为必要。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精神,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权归属于法院和会议主席,召集的根据包括: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法定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任意召开,对比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其职权,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二)

1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应就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发布公告,此外应当遵守关于召集方法和通知事项的其他规定。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最低出席人数,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以人数和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多数可决来解释,应以一半以上债权人出席为已足。基于出席债权人会议系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故其不出席会议时,不得强制其参加,并不得视其为放弃债权,也不得因其未出席会议而做出损害其利益的决议。,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1、决定破产监督人的设置,选任、撤换其人选 2、调查债权 3、决定营业的继续与否 4、讨论通过和解协议 5、讨论通过

15、重整计划 6、选任、撤换破产管理人人选 7、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 8、听取破产管理人等所做的报告 9、议决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等,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并与股东会职权比较),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

16、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一、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类: 1. 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 2. 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3. 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及决议效力,我国法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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