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两孩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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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独两孩审批制度篇一:湖南省“单独两孩”再生育证审批办法湖南省“单独两孩”再生育证审批办法为了确保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XX?15号)、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湘人口发?20XX?11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单独两孩”再生育证审批办法规定如下:一、受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或乡镇(街道)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的政务大厅。二、发证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具体办理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二)女方系省内其

2、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属省内婚嫁的,在婚入地办理;(三)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属婚嫁省外但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办理;(四)女方系外省嫁入的非国有单位职工,在婚入地办理。婚入地在农村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但男到女方落户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婚入地;在城市区,男方是国有单位职工的,婚入地是指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男方是其他单位职工或者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的,婚入地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方是空挂户的,婚入地是指男方现居住地。三、办证条件 夫妻合法结婚且符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XX?9

3、号)规定的“单独两孩”生育条件。四、审批程序(一)申请。认为自己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首先到所在单位(村、社区)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或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或在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官方网站的“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打印再生育审批表(含“申请再生育证相关情况声明”),如实填写相关申请登记事项,并就双方婚育、流动情况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作出声明。然后由申请人持再生育审批表在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单位或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申请人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流动情况。再由申请人自行或由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代申请人向乡镇(街道)计

4、生办提交下列办证材料:1.再生育证审批表;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张;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5.夫妻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5、提交如下证明:(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2)独生子女一方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以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独生子女一方系与养父母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养父母

6、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证明。(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不需要提供父母户口本及生育情况证明。除上述材料外,乡镇(街道)计生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7、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经手人应将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条形章(注明核对人姓名),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或由村级专干代为当场更正。申请人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三)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父母的婚育情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向县级发证机关递交再生育证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双方或一方、或者独生子女一方的父母是省内流动人口的,

8、受理单位应根据申请人的声明,通过全员信息系统向涉及到的流入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发出协查函,流入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或者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流入期间的婚育情况并反馈给受理地,没有反馈的,视为无异议。流入外省的,受理单位应向流入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发出书面协查函。流入地7个工作日内不反馈情况的,受理单位应就协查情况写出说明。流入地的反馈函或受理单位的协查情况说明应纳入办证材料。(四)审批。发证机关应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意见,报发证机关再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统计信息机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

9、。公示期内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统计信息机构填写再生育证和给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夫妻的告知书,委托乡镇(街道)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的期限及其理由,同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篇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卫20XX28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 自20XX年3月27日

10、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单独两孩”政策落地实施,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肯定。各地要在确保“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再生育申请的有关要求(一)申请对象。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XX20号),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

11、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二)申请材料。“单独”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三)申请受理地点。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是受理审批“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的主体。为方便群众办理申请,审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上报申请材料。1.“单独”夫妇双方为我省同一乡镇(街道)或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户籍的,由夫妇双方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2.“单独”夫妇双方为省内同一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

12、农林场的,由夫妇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3.“单独”夫妇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地的,可由夫妇双方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4.“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由夫妇双方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二、关于审批流程和信息核查的有关要求(一)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双方只需携带上述证件到规定的审批机构领取并填写“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即可一站式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全部手续。(二)审批时间。审批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1.“单独”夫妇为省内同一地级以上市户籍

13、的,审批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单独”夫妇为省内不同地级以上市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单独”夫妇为跨省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三)信息核查。1.审批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应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主要核查申请人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情况)核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即时办理审批手续。2.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无法核实、申请人填报资料与计划生育档案信息不一致或有群众举报的,应通过联系或实地走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进一步核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应密切配合审批机构,按

14、要求认真核查,并及时出具“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信息核查证明(见附件2)。3.审批机构既无法通过上述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应依据申请人签署的“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承诺书(见附件3)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事后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其签署的承诺书,及时对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4.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户籍跨县、跨市或跨省“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信息核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督导、帮助基层卫生计生部门互相支持配合做好信息核查及信息反馈工作。三、关于再生育审批的有关要求(一)关于审核标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

15、作的通知(粤卫20XX20号)所明确的政策口径是经省委、省政府审核通过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意的,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衔接标准,严把政策审核关。(二)关于办理时限。各审批机构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限要求,对核实无误的即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审批完结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三)关于绿色通道。对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的“单独”夫妇,各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应尽量缩减审核时间,切实做到快接、快审、快批,有效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四)关于承诺制。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对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实行承诺制。按照“谁承诺、谁担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请人对其提供证件材料及所填报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审批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进行核实。(五)关于公示制。加强计生系统内部信息核查工作,取消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XX20号)所要求的15天公示。(六)关于信息核查。各级卫生计生机构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核查工作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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