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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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制度篇一:粮食质量安全创新助手报告主题分析报告创新助手平台提供北京万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XX-06-27报告目录报告核心要素. I一、主题简介. 1二、主题相关科研产出总体分析. 1 文献总体产出统计 . 1 学术关注趋势分析 . 2三、主题相关科技论文产出分析. 2 中文期刊论文 . 2 近十年中文期刊论文分布列表 . 2 中文期刊论文增长趋势 . 3 发文较多期刊 . 4 发文较多的机构 . 4 发文较多的人物 . 8 核心期刊分布数量对比 . 8最近相关中文期刊论文 . 11被引较多的相关期刊论文 . 16 学位论文 . 20 近十年学位论文年代分布列表 . 20 学位

2、论文增长趋势 . 21 硕博学位论文数量对比 . 22 发文较多的机构 . 22 发文较多的人物 . 23 最近相关学位论文 . 24 中文会议论文 . 24 近十年中文会议论文年代分布列表 . 24 中文会议论文增长趋势 . 25 中文会议论文主办单位分布 . 26 发文较多的机构 . 26发文较多的人物 . 27最近相关中文会议论文 . 27 外文期刊论文 . 28 近十年外文期刊论文年代分布列表 . 28 外文期刊论文增长趋势 . 29 最近相关外文期刊论文 . 29 外文会议论文. 45 I篇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阳城县东冶粮站粮食质量管理制度一、粮食收购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质量

3、检验,在储存过程中严禁混存,并实行日常质量检测制度。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达到中等以上质量标准,并按照要求合理安排轮换,推陈储新。三、粮食出库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出库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 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五、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六、食用粮食的加工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保证粮食的质量和卫生。七、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工具和包装物。篇三: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

4、度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实现粮食质量的可追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从事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和“放心粮油工程”购销活动的成品粮油质量安全追溯,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烟台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监督管理和行政指导,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和出库检验记录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在收购、储存等各环节如实记录和保存粮食的种类、数量、等级、检验、保管措施、销售去向

5、等信息。粮食质量档案和购销台账不得涂改、伪造,质量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第五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检验粮食质量,并对收购的粮食建立质量档案,如实记录粮食的种类、数量、产地、收获年度、质量状况、收购日期等内容。第六条 粮食经营者入库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在每批粮食入库后3个工作日内建立真实、准确、系统的粮食质量档案。在储存期间,对原粮要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在质量档案上如实记录粮食水分和温度、储存品质变化情况、粮食霉变和虫害发生情况、用药情况(包括施用药剂名称、施药方式、施药量、施药时间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

6、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七条 粮食经营者出库粮食,应按规定出具出库检验报告或由出库企业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中应当如实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状况及检验报告编号、出库日期及购买者相关信息等内容。检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在粮食质量档案中如实记录出库粮食的销售时间、数量、销售对象及粮食的质量指标、卫生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等数据。对超期储存粮食销售出库时要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必须索取随货同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粮食销售者对已销售粮食质量全面负责。第九条 粮食经营者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7、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第十条 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的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也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所经营的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符合规定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第十一条“放心粮油工程”经营企业,在粮食采购、储存、运输、销售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所经营成品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得经营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第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粮食流通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粮食,应先行登记保存,并根据粮食质量档案和质量检验报告等线索,追查粮食及流向,并责令各相关粮食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其他部门通报、移交的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迅速行动,查清事实,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粮食质量档案样本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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