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最新修改版法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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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行为规范1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 11 月 4 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 2005 年 11 月 4 日发布试行,2010 年 12 月 6 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为大力弘扬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忠诚坚定。

2、坚持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 党中央 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第二条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 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 ,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第三条高效办案。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第四条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

3、不当协助。法官行为规范2第五条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第六条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第七条敬业奉献。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第八条加强修养。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

4、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二、立案第九条基本要求(一 )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二 ) 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三 ) 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第十条当事人来法院起诉(一 ) 加强诉讼引导,提供诉讼指导材料;(二 ) 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三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四 ) 已经立案的,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五 ) 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准许。第十一条当事人口头起诉(一 )

5、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二 )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一 ) 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上门接收起诉材料 ;(二 ) 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法官行为规范3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三 )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到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接受起诉

6、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第十四条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一 ) 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二 )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明主管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三 ) 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得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第十五条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提起自诉(一 ) 应当在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当事人;(二 ) 情况紧急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一 ) 告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要求(二) 不得因法定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第十七条起诉材料中证据不足原则上

7、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第十八条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一 ) 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二 ) 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第十九条发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第二十条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一 ) 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二 ) 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案件处理流程或时间告知案件处理流程和法定期限,不得以与立案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回答。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预交诉讼费(一 ) 严格按

8、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二 ) 需要到指定银行交费的,及时告知账号及地点;(三 ) 确需人民法庭自行收取的,应当按规定出具收据。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未及时交纳诉讼费法官行为规范4(一 ) 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诉讼费;(二 ) 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诉讼费的,将按撤诉处理。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一 ) 严格审查申请的条件和理由,及时依法作出裁定;(二 ) 裁定采取保全等措施的,及时依法执行;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耐心解释原因;(三 ) 不得滥用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9、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一 ) 当事人协商一致自行委托的,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情况,对程序合法、结论公正的鉴定意见应当采信;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意见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并说明理由;(二 )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的,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准许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三、庭审第二十六条基本要求(一 ) 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二 ) 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三 ) 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四 ) 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第二十七条开庭前的准备(一 )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

10、间和地点;(二 ) 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公告;(三 )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四 ) 需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应当及时提醒,并主动告知举证时限;(五 )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如确属当事人无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调查收集,不得拖延;证据调取不到的,应当主动告知原因 ;如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告知其自行收集;(六 ) 自觉遵守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回避请求不予同意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七 )审理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应当在庭前做好工作预案

11、,防止发生恶性事件。第二十八条原定开庭时间需要更改(一 ) 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二 )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三 ) 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法官行为规范5讼参加人解释。第二十九条出庭时注意事项(一 ) 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二 ) 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三 ) 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四 ) 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五 )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

12、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六 )严禁酒后出庭。第三十条庭审中的言行(一 ) 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二 ) 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三 ) 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四 ) 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五 ) 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六 ) 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七 )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第三十一条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一 ) 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

13、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二 ) 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三 )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要适当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一 ) 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懂方言的人用普通话进行复述,复述应当准确无误;(二 )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喊冤或者鸣不平(一 ) 重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法庭将会依法给其陈述时间;(二 ) 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制止;(三 ) 制止无效的,依照有关规

14、定作出适当处置。第三十四条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进行人身攻击(一 ) 及时制止,并对各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法官行为规范6(二 ) 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三 ) 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一 ) 应当告知当事人庭审笔录的法律效力,将庭审笔录交其阅读; 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捺印;(二 ) 当事人指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经核实后要当场补正并要求当事人在补正处签字、捺印;无遗漏或者差错不应当补正的,应当将其申请记录在案 ;(三 ) 未经当事人阅读核对,不得要求其签字、捺印;(四 ) 当事人放弃阅读核对的,应当

15、要求其签字、捺印; 当事人不阅读又不签字、捺印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三十六条宣判时注意事项(一 )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二 ) 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准确无误;(三 ) 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简要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四 )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文书;(五 ) 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诉讼各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第三十七条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一 ) 需要延长审限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 ) 应当在审限届满或者转换程序前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将不能审结的原因告知

16、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一 ) 依法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二 ) 应当为检察人员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复印卷宗材料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四、诉讼调解第三十九条基本要求(一 ) 树立调解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二 ) 切实遵循合法、自愿原则,防止不当调解、片面追求调解率;(三 ) 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调解能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第四十条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一 ) 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二 )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三 ) 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保持公平,避免他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法官行为规范7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第四十一条只有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一 )认真审查代理人是否有特别授权,有特别授权的,可以由其直接参加调解;(二 )未经特别授权的,可以参与调解,达成调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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