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请假制度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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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请假制度20XX年篇一:公务员请假条例公务员请假条例一、请假的程序机关公务员因事、并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单上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处室分管负责人请假。请假一天以上的,一般须书面请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记录。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先无法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非领导职务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副职负责人请假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局分管

2、领导批准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同意。二、请假期间的待遇公务员并事假、哺乳假等期间其生活性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关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性津贴停发。公务员病假、事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公务员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我市有关部门就公务员请假事宜作了明确规定。事假:事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或事假期满擅自延长的,按旷工处理。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

3、部门副职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科级干部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室领导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因私申请出国出境事假,从严掌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领导研究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事假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本人工资照发;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月工资。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病假: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因情况特

4、殊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如需继续延长假期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病假期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由部门正职批准,部门科级以下人员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婚丧假:婚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3天。职工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3天。婚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产假:产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部门领导批准。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育女职工产假延长30天,丈夫可请护理假10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20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劳动法中关于休息休假的内容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

6、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7、劳动。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公务员法中关于休息休假的内容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探亲假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

8、,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

9、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10、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4 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XX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

11、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

12、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

13、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篇二:请假销假制度请假销假制度一、文联机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二、主席

14、、副主席因公、私外出或开会,需告知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因故中途外出,或不能按作息时间到文联机关的,需向科室负责人请假,外出时间一律保持通讯畅通。三、文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下乡、外出开会或其他原因不在机关内的,报主席批准,并告知办公室和本科室同事。四、文联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非因公外出或休息的,必须请假报经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缺勤的,做旷工处理。1、请假须由本人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填好请假报告单,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并送办公室备案,同时告知科室同事。2、准假权限为:科室人员请假半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副主席审批,1天以上报主席审批。请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均由部门负责人签

15、注审核意见后报主席审批,并送办公室备案;副主席请假由主席审批;主席请假按市管干部管理规定执行。3、因病请假,一般情况下填写请假报告单,准假权限按上述第四条第2款执行。无病假条的按事假处理。病假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3天以上的必须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4、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需续假,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五、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公休假。1、公休假应在年初向部门负责人实行报备,并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公休假计划报备表;2、实行错峰休假,同一部门不能出现两人同时请公休假情况;3、填写请假报告单,告知部门负责人审核,由主席审批;4、特殊情况除外。六、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结束后(3天内)须报办公室销假。七、凡在一年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当年不参加优秀公务员评选。20XX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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