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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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案号管理制度篇一:病案管理制度全套病 案 管 理目 录一、管理组织二、医院各部门对病案和病案管理的职责 三、病案保管制度四、病案归档、借阅和复印管理制度 五、病案管理奖惩制度 六、病案质控标准 七、病案管理工作流程图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3、出院病历内容排序 九、相关表格 1、移交病历登记表2、病案借阅登记表(附:示踪卡) 3、病案复印登记表深红医务字?20XX?05 号关于成立病案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各科室:为了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成立深圳红十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一)成员如下: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二)职责(

2、1)对病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2)定期抽取病案室对各病案管理情况的报告。 (3)监督病案管理制度及医院解决的实施情况。 (4)审核申请新病案内容、项目、格式的报告。 (5)组织与病历书写有关的教育培训。(6)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病案委员会的工作。 (三)会议制度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星期四下午5:00召开 参加人员:全体委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主持:主任委员 召集:医务科内容:研究讨论病案质量、病案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或改进操作的措施。附:1、各科室(部门)病案管理相关责任2、病历保管制度 3、病历查阅及复制制度二九年一月一日各科室(部门)病案管理相关责任病案管理工作

3、不是一个科室或一个部门的工作,必须全院各部门各科室共同努力,履行职责,齐抓共管。病案管理应实行分级责任管理,即分院级、病案管理委员会和科室三级;由科室、病案室(医务科兼)具体实施。 (1)挂号、住院、收费处和病案室责任准确使用病案号。认真填写和仔细检查病案首页及病案各项内容是否准确。严格住院病人病案的传递。按病案整理要求收集和整理资料。按病案归档存贮、供应借阅制度和管理方法进行系统的管理。对收集整理好的病案进行疾病编码、分类。开展随访工作。(2)门诊、急诊、留观和住院科室责任1)住院医师的责任:仔细询问病史,注意收集与诊疗有关的各种记录。认真书写(记录)病案。爱护保管好病案。 2)护士的责任:

4、按操作常规填写护理记录。保管好科室内病案和其它影像等资料。负责转交出院病案。篇二:病案管理工作制度及流程榆林市第一医院病案管理工作制度及流程一、病案管理工作制度1、病历是国家档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医院必须高度重视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办法对全院住院病历进行编码并集中保存和管理(门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2、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各临床科室负责保管,病历应保持整洁、排列有序、符合要求,科室应对住院病历严格管理,严防丢失、毁损,未经批准住院病历不允许查询、复印或复制。3、病案室负责全院出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4、各临床科室设立病历质量管理小组,由住院医师、

5、主治医师、科主任组成。住院医师每周检查一次管辖病区现住院病历,并有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平时由各临床治疗小组主治医师重点把关,出院时治疗小组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医师)最后把关。患者出院时科室质控医师、质控护士应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价,按照规定格式、次序、时间整理病案。5、出院病历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2-3日内归回病案室,病案室回收病案时对病案内容进行核对,发现填写不全者不予归档;病案室与科室移交病历时要签字,以便明确责任。当患者出院时尚未发出检查报告的,其报告单要做登记,待取得报告结果后应及时归档并按归定对号粘贴到患者病历中。6、病案室要认真做好病历质量的初查工作,重点把格式、项目、文字“三关”;积极配

6、合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做好病历质量的全面检查工作,发现有缺陷病历及时反馈临床科室,临床科室必须在质控人员通知3日内将病历根据规范修改并评价等级,及时送交病案室,杜绝有严重缺陷的病历归档,确保“A级病案率”在90%以上。病案室按月统计病案审核及返修情况报质控办兑现奖惩。医务科、质控办应不定期检查住院病历及出院病历书写质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7、病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病案室工作制度,做到病案不丢失、不涂改、不损坏、不泄露,特别是确认有纠纷或差错事故的“特殊病历”,更应专人专柜保管,并严格执行“特殊病历”登记制度。(1)特殊病历是指因公伤、车祸、打架斗殴、医患纠纷等引发当事人与第二人或单位形成了经济

7、责任关系的病历。(2)凡是特殊病历,在病人出院时,主管医师必须在其封面的右上角注明“特殊”字样,并由科主任签字。科室出入院病历登记本也需标注“特殊”二字。(3)归档特殊病历,也要在病历袋上标注“特殊”二字并由专人、专柜保管。(4)住院医师在收治怀疑有纠纷的患者时,应请科主任同时进行病情检查,并在首次病程记录中双签字。住院治疗期间必须全面而详实地书写病历。患者出院时,住院医师需填写与住院病历诊疗情况相一致的门诊病历交付患者,以便复诊时查阅。8、病案实行个人唯一编码制,每个住院患者每次住院使用同一编码,如办理入院手续时出现两个编码,病案归档时应合并为一个编码。病案室按照国际疾病分类对每份病案进行及

8、时编码及电脑录入,并将病案装订成册后集中保管。9、出院病历原则上永久保存,至少不低于30年。10、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需借阅、复印病案者严格按照病案借阅制度(附一)和病历复印管理制度(附二)执行。二、病案管理流程图附一病案借阅制度1、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除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质控、医保合疗部门及涉及患者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外,其他组织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外借。2、因科研教学、晋升确需借调病历时,必须由信息科签注意见,但跨科或专业查阅者,首先要征得所属科室主任的同意,并经信息科批准,阅后即时归档。3、本院正式医务人员一次借阅不得超过50份;进修生经科主任同意后,报请医务科批准,方可借阅,一

9、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0天,限期不还,催收无效者,按丢失病历论处。4、借调病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要求逐份填写患者姓名、病历号、签字并注明借调时间和借阅目的。5、所借阅病历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并且应按时归还。病案室管理人员应核清归还病案的完整性。6、所借阅或查阅的病历应保存整洁完好。借阅的病历如有缺页、污损或涂改等,视其程度给予10-100元的处罚。造成病历丢失者,每份罚责任人500元,特殊病历丢失者,每份罚责任人1000元。由此引发的纠纷造成医院经济损失者,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执行。附二病历复印管理制度一、医院应当受

10、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检法人员。二、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审批程序审批后复印: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

11、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由医务科核定签字盖章后,到病案室复印。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篇三:病案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及程序病案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及程序为了更好的为医院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人员提供病案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病案服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服务规范与服务程序

12、。一、 服务对象病案服务限于相关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二、病案服务管理制度(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法机关和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提供病案服务,履行借阅、复印或复制申请核查与病案信息核查。具体细则参照我院病案借阅复印制度。(二)制定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具体细则参照我院病案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病案服务登记信息必须完整,包括借阅人、借阅与归还时间、借阅目的以及复印或复制的内容,保留相关借阅、复印或复制人的申请、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等资料。(四)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

13、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三、病案服务规范与程序(一)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的代理人或其近亲属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关(二)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具体操作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复印申请人缴费医务科盖章(三)由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4、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四)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在病案室,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五)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医务科加盖证明印记。(六)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七)病案室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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