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释义全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90886073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68.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公司法释义全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新公司法释义全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新公司法释义全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新公司法释义全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新公司法释义全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公司法释义全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公司法释义全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中国法律2008-11-16 18:09:55阅读21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份和股票概念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基本的构成单位。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由于一般都不分为等额的份额,在我国公司法中称之为出资额。这和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采用不同称呼的做法是

2、一致的。如日本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称为“持份”,将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份额称为“株式”;我国台湾地区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称为“出资额”,将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称为“股份”。股份作为公司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具有两层含义:(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公司资本的计算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这样,所有股份的总额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2)股份是股东权利义务的产生根据和计算单位。发起人、出资人只有出资缴纳股款,拥有公司股份,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股东在公司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也与其拥有股份直接相关。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额行

3、使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股票概念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作为法律概念的股份在具体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就是股票。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容,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2)股票是证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通过其记载事项表明其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利;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包含有财产权的内容,如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票可以流通并可以设置质押。因此,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证明股东权利的凭证。(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按照本款和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股票必

4、须由公司签发,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同时,股票的形式、记载事项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份发行原则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包括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情况。设立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为了募集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新股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在运营过程中为了增加公司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无论是设立发行还是新股发行,都应当遵守本条所规定的股份发行原则。根据本条

5、第一款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无论任何人,获得相同的股份,应支付相同的对价。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进行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本条关于股份发行原则的规定,同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有两点变化:第一,删除了修订前的公司法关于股份发行必须遵循公开原则的规定。公开原则意味

6、着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必须将与发行有关的资料向社会公布,这对于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而进行股份发行即公募发行是适用的。但是,股份的发行按照本法的规定还包括私募发行,即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而进行的股份发行。对于私募发行,公开原则是不适用的。同时,证券法对公募发行股份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已经做出了规定,因此本条关于股份的发行原则没有规定公开原则。第二,将修订前的公司法中“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修改为“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实际上只是一种文字上的修正。因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说法过于宽泛。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公司运营的需要,有时会针对特定股东发行一些特别股,如在公司股利分派上

7、享有优先权的特别股。这些特别股同普通股东所持有的普通股份相比,无论是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还是所享有的利益方面都是不同的。因此,如果同一次股份发行,既有特别股又有普通股,特别股和普通股实际上不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所以,为了文字表述上的更加准确,本条采用了“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的表述,以免在实际理解上产生歧义。本条第二款实际上是对股份发行中的公平原则更具体的表述。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

8、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释义】本条是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定。关于股票的发行价格,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一般包括三种方式:(1)平价发行,即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价格相同;(2)溢价发行,即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于股票的票面价格;(3)折价发行,即股票的发行价格低于股票的票面价格。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进行股份的发行,来募集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所必须的资本。每一股票的票面价值是相同的,所有发行的股票的票面价值总额就等同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所需要的资本总额。因此,从资本充实的角度出发,股票只有平价发行或者溢价发行,股份发行所募集到

9、盼资金才能够等于或者高于公司所需要的资本。而股票的折价发行,即按照低于股票的票面价值发行股票,即使股份全部得以发行,所筹集到的资金也必然低于公司所需资本总额,这实际上会造成公司资本的虚增,有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也是不利的。因此,各国对于股票的发行,一般要求必须平价发行或者溢价发行,而对于折价发行股票进行限制,如要求折价股份的发行对象只限于公司的原有股东或者公司职工、折价发行股份必须在公司成立一定年限以后等。我国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坚持资本充实原则,不允许股票的折价发行,因此本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同时,按照本法的有关规

10、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用于转增公司资本。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释义】本条是关于股票的形式以及股票记载事项的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采取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传统的股票多采取纸面形式,即实物券式的股票。而当前我国现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大多

11、数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股票一般是采取簿记券式,即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记载股东账户的方式发行股票。随着科技的发展,股票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一定限于纸面形式和簿记券式这两种类型,如磁卡形式、电子形式。只要该种股票形式能够真实准确地记载股票的内容,方便股东持有,方便交易就可以了。股票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只有其形式和记载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才具有法律的效力。根据本条规定,股票的记载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几种:(1)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名称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这些情况对于证明股票持有人或者股票所有人的股东权利是必须的。(2)股票的基本情况。其具体包括:股票的种类,即股票是普通股股票还是特别股股

12、票,如果是特别股股票,是什么样的特别股,是享有分红优先权的特别股,还是其他类型的特别股。股票的票面金额,即股票的票面价值。我国不允许发行没有票面金额的股票,通过知悉股票的票面金额和股票的发行数量,就可以知道本次股份发行所募集资本的总额。股票所代表的股份数,这是表明股东在公司享有多大权利的基本依据。(3)股票的编号。(4)如果是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的字样。这是因为,为了保持公司的稳定性,增强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本法对发起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要求发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为了能够使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得以执行,因此要求在发起人的股票上标

13、明发起人股票的字样,以便于公众了解。股票是一种公司签发的要式证券,因此本条要求股票必须由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代表公司在股票上签名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长或者经理,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释义】本条是关于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规定。实践中,根据股票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将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两种。记名股票,顾名思义,是指股票上记载有股东姓名或者

14、名称的股票;元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未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在法律意义上是有区别的:首先,二者在股东权利的行使上是不同的。记名股票只能由股票上记载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其他人即使合法持有该股票,也不得行使股东权利;而无记名股票,只要是合法持有该股票的人,均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其次,二者在转让方式上是不同的。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以实际交付为要件,只要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就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记名股票的转让,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都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如要求采取股票背书的形式进行转让,或者要求签署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同时,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即要求将受让人

15、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否则受让人不得以该转让来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再次,在具体的股东权利行使上,二者也是有所不同的。对于记名股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进行分红等事项,只需要直接通知股东就可以了;而对于无记名股票,则需要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同时按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无记名股票仅以交付就可以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流动性太大,公司对股东的变化情况不能够及时了解,有时是完全不了解。因此,如果公司发行的元记名股票的比例过大,是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的。因此,有的国家公司法限制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比例,如规定无记名股票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股票总数的12。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正常运营的角度出发,公司可以从自身情况出发,在公司章程中对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数量进行限制。发起人、法人作为公司股票的发行对象,一般都拥有数量较大的股份,为了便于对公司股份构成情况的了解,方便公司的运营,同时也有利于对公司的监管。本条沿用了修订前的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要求股票上必须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发起人、法人的代表人姓名记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