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贷款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883599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4.7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发放贷款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发放贷款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发放贷款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发放贷款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发放贷款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发放贷款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发放贷款制度(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发放贷款制度篇一: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指小额贷款公司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个人贷款。第三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第四条 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实行审贷岗位分离与“双签”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

2、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目前暂不具备审贷分离条件的,必须实行信贷人员“双签”制度,必须明确 “双签”信贷人员的职责以及相应的贷款责任(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发放的贷款除外)。第五条 除农户小额贷款(指纯农业的农户贷款)外,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实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公司发放的个人贷款由贷款责任人负责管理和收回。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责任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 贷款对象: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第七条 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3、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分支机构的服务辖区内。(四)借款人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五)公司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第八条 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条款:(一)一户家庭不得有二个或以上的借款人。(二)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四)公司不得为股东个人提供担保。(五)不得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第三章授权授信管理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所辖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管理水平等以书面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总

4、经理及其他信贷人员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不得越权办理。超授权范围要上报审批。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贷审批小组。对信贷审批小组工作规范的,可对信用良好的个人贷款户实行授信,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不得超授权办理信贷业务。第十一条 向个人借款户授信应当防止变相为法人企业融资。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用途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期限应当根据经济金融政策法规、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信贷人员应当在真实了解借款用途的前提下确定贷款期限。第十三条 采取保证方式的,一般贷款期限在半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1年。个人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对确需展期的贷款应当实行审

5、批。个人汽车、住房等贷款期限应当执行人行有关文件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贷款利率确定应当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着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制定各类个人贷款利率。要按照贷款期限、贷款类别确定利率。第十五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解决个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及其他合理资金的需求。第五章 贷款方式第十六条 个人贷款应当以抵质押贷款方式为主,控制保证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采用信用方式。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应当为具有中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65周岁)或企业法人,具有较强的代偿能力。对大额保证贷款,原则上要实行多人保证。采用抵押方式的,抵押物应当限于产权明晰的

6、个人住房、营业用房(商铺或写字楼)。变现能力差的房地产、权属不清的房地产不得抵押。公司应当对允许办理抵押贷款的房地产的地段、位置坐落、街道名称等作出规定。发放个人抵押贷款,应当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抵押物的作价应当经有关评估机构或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议确定。抵押率应当根据当地房产市场风险评价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采用质押方式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一般为存单、国债、增值保险单等,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值的90%。办理动产质押的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按权限上报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六章 业务操作基本规定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贷前调查有关程序和要求,并对调查的真实性负责。贷款调查人

7、员应当对每一笔个人贷款申请做好内部信息的查询,了解借款人在金融系统的贷款、存款及信用情况,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关信息,并要做好书面记录。第十八条 贷款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对贷款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借款人以及担保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保证质量。必要时应当到实地核实有关资料情况的真实性。第十九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与个人客户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的借款人、担保人、信贷员要实行“三见面”,依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信贷调查岗和信贷审批岗应当有签署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的贷款意见。第二十条 对超过个人贷款审批权限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并由最

8、终有权贷款审批人员确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个人贷款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明确的贷款意见。第二十一条 每笔个人贷款到期前,有关经办信贷人员必须发送到期贷款书面通知书,并留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签收的存档。对个人不良贷款信贷经办人员应当加强催收并取得催收回执,确需起诉的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实施,但必须注意确保诉讼时效。第二十二条 个人贷款户应当按照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个人贷款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信贷人员应当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关生产经营、信用状况、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情况按规定要求做好记录;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更新,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

9、第二十三条 余额3万元(含3万元)以内小额农户贷款由公司篇二:信贷业务管理制度信贷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10、公司贷款规定。坚持 “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第二章 基本制度第七条 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一)严格准入对象。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1、“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2、一般客户。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4、个人消费客户。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

11、求客户。5、重点项目。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7、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二)严格准入条件。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1、基本条件:(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4)用途合规合法。(5)第一还款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

12、准入条件。(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落实可靠。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设资金落实可靠。(3)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四)

13、严格准入权限。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第八条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是公司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第九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一)贷款调查。贷款调查由公司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负责,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信贷人员受理贷款业务申请,要依据信用风险等级,

14、对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品行、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信贷人员要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二)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由公司信贷部门和风险部门负责,信贷部门对受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市场风险负责,风险部门对贷款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负责。信贷部门在接收到的贷款资料或公司自身营销的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查后,将贷款资料、审查结果提交风险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贷款风险程度是否可控制,贷款(

15、担保)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等。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三)贷款审批。贷款审批由公司贷款审批岗负责,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决策。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贷款审批部门和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1、基层贷审组由分管业务副总、信贷部经理、会计主管及职工代表、农民代表组成。贷审会(贷咨会)成员由总经理、分管副总、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贷审会(含贷审组、贷咨会,下同)必须由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但没有表决权。2、贷审会审批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1)集体审批原则。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与审批人员中70%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3)集体负责原则。每位参与审批的成员,审批讨论研究结束,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发放”、“不同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