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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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制度的意义篇一: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的意义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的意义当今时代的诸多企业形态中,有限责任公司占据着主导地位。同时,以有限责任界定也成为所有企业形态中最为核心的依据。鉴于有限责任制的某些缺欠,有人主张公司股东应对公司的侵权债务负无限责任;也有学者提出,为避免有限责任制度造成的严重投机行为,也为了减少无限责任的成本,可以在股份有限公司用“比例无限责任制”,它是指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由股东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代替“连带无限责任制”);另有学者主张在少数人持股的封闭公司,公司股东应对公司的侵权债务负无限责任。本文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固然存在其无法克服的弊端,但仍有其存在的必要。

2、首先,制度的出现通常以解决某种利益冲突为目的,这种出现也随之带来新的利益冲突。企业自中世纪产生至今,已历时几百年。组织形式经历了以无限责任为特点的家长制个人独资企业、家族合伙企业到兼具两合特色的“康孟达组织”,以及今天只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进程,反映了经营者希望降低自己的风险,由负无限责任的状态转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的趋势。但这种转变是在以向债权人增加负担和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的,这导致他们丧失了在向企业追偿不足的情况下,可再向投资人寻求补充偿还的救济机会,明显与企业债权人的目的和利益不符,从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是这一制度先天铸就的。换言之,有限责任设立之初

3、,就孕育了其缺陷的种子。但有限责任作为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实际运作的经验总结,更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它在鼓励投资、降低交易成本、聚集资本、实现有效监督、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构建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功不可没。其负面影响尽管客观存在,例如,它是牺牲公平换取效率得到的制度,也是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设计,这些都使得债权人的利益被削弱、受害人的诉求难以得到满足。但是,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有限责任制度是规模经济的产物,优先考虑效率才能够使分配公正有前提基础,否则,公平就会落空。其次,有限责任制作为一种经实践确定下来的现代公司制的基石,是社会发展和法律进化的结果,是法律政策考量下的产物。如

4、无存在之必要,也同样有解除的可能,例如:1、股东有限化之后,仍无法促使资本集中时;2、即使有资本集中的必要性,但因企业活动规模很小,企业危险和损失并不存在,有限责任也可以得到限制;3、虽然企业活动规模很大,且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但可利用保险或子公司转嫁其危险,致使企业互动没有过大危险或损失时,同样可限制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采取“有限责任”的理由,主要是公司为筹措资本方便。而股东负有限责任,将有助于资本的集聚。从国外和我国近年的实践结果看,有限责任制度无论对于现代西方经济的发展,还是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都可谓功不可没。尽管它有诸多的缺陷,但这些缺陷并非在其他制度下就荡然无存,因为极不谨慎的

5、投资过度行为,使得公司或其股东不能偿付其所负债务的事件也常有发生,一旦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而股东资产也有限时,所谓的无限责任也就名存实亡了。也就是说,无限责任制也未必就能消灭这种对债权人的不公平。因此,有限责任制虽非十全十美,但有其客观存在的价值。第三,今日之有限责任制度已由静态转为动态。公司人格否认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有限责任制度的动态实现过程,也是出于对人的不信任和对人的不得不利用的二律背反。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和对公司人格的否认,能够使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不同权利主张在互相磨砺碰撞中达到一种法律关系的反思性平衡,从而使法律的正义价值得到完整的、动态的实现。任何“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6、用静止的眼光、机械照搬制度本身的做法和选择都不可能解决本质问题。笔者认为,“动态有限责任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基本具备。在宏观方面:改革开放日益深化;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意识、做法已成共识;鼓励创新,对国际惯例的维护和遵守已成为近乎一致的选择。在微观领域:一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在经济生活中表现得日渐突出,也更为容易适用,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体现鲜有的灵活性;二是法官队伍素质已有很大提高;三是实践中大量出现的一人公司的问题,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已得到了解决;四是公众的观念已有明显转变,对有限责任风险的承受力也得以提高。第四,解决有限责任制度问题不能脱离国情,不应从有限责任制度存

7、在的缺陷中得出取消该制度的结论。有限责任制度是人为的制度,当选取一种制度的同时,可能就意味着对另一有价值制度的舍弃。最优方案常常只能获得廉价的、理论意义上的喝彩而为现实所拒斥。次优的但现实的方案才具有真正的价值。有限责任实际上处于这样的一种困境中:既鼓励“坏的风险”,也鼓励“好的风险”。前者是一种坏的“软预算约束”,而后者则是一种好的“软预算约束”。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解,一项制度的确立是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在有限责任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出资人和债权人作为博弈的两方,各自的利益是不同的。对出资人而言,他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对债权人来说,他的利益是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债权的安全。从表

8、面上看,前者必然为利所驱,不断冒险;后者必然为保债权而排斥过度投机。实际上,二者间并非纯粹的非合作博弈的过程。某种程度上,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债权人的债权安全与出资人的经营收益都统一在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有限责任制度能够在各国公司法中被普遍接受,一定程度上也说明该制度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达到了均衡。篇二: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的意义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的意义经过本学期对公司法的学习我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作为其责任形式。从历史上看,有限责任制的产生曾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奠定了基础,它象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制

9、度也居于核心地位,并被一些学者称为公司法的传统的奠基石,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有限责任制度决定的。所以,按照一般的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乃是有限责任制度,鉴于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性,下面特就此谈几点看法。一、对债权人不公正。债权人通常无权介入公司的管理过程,甚至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一无所知,而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蒙受损失最大的还是债权人。如果股东负有限责任,则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从法律上看,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他享有管理公司的权利,不管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沦上,股东是有权管理公司的。然而,股东却仅以其出资负责,这显然与其享有的权利是不相称的。也有些学者认为

10、,既然股东已经意识到其投资是有风险的,那么他为什么要将其经营风险转移给外部的债权人?还有学者认为,股东获得股息、红利等会超出其全部投资颤,而债权人却可能因为有限责任而变得两手空空,所以,有限责任制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二、为股东特别是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公司的运作是靠人来实现的,每一个公司背后站立的都是个人,在某些情况下,董事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并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而即使出现此种情况,由于有限责任的存在,阻碍了债权人要求董事负责的请求。还有一些董事常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等行为。在集团公司也可能出现此种情况:集团

11、公司中的附属公司可能并没有财产,面只是被母公司用来作为欺诈他人、规避法律的工具。而有限责任的存在,阻止了债权人对董事直接提出的请求。三、对侵权责任的规避。许多学者将合同之债中的债权人称为自愿的债权人,而将侵权之债中的债权人称为非自愿的债权人。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为公司的侵权行为面遭受损害,成为非自愿的债权人。特别是现在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已日益普遍,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也在增加。但是,由于有限责任的存在,使得这些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情况下,常常不可能获得过多的赔偿。因此一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保护是不够的,它只是保护了投资者,而不利于保护广大的消

12、费者。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制度阻碍了侵权行为制度的作用的发挥。不过,这些学者也建议,为保护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法律应对公司提出最低资本数额要求、实行强制性保险、增加无过失责任等等,通过上述措施以弥补有限责任制度的不足。在公司内部,若公司的雇员因公司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因有限责任的存在,使得雇主难以对股东提出请求,尤其是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工人因不能对股东提出请求,其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股东应对工人未支付的工资负责,加拿大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正因为有限责任制度被一些学者认为具有上述缺陷,因此这些学者在肯定有限责任制度在历史上曾经起到过的作用的

13、同时,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已不适应现代市插经济社会的发晨需要,有限责任与自由市场行为是不协调的。据此,许多学者主张应改变责任形式,塑造新的公司类型。这些学者提出了三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应选择无限责任形式,使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此种观点认为,无限责任在市场竞争中应扮演重要作用。无限责任制度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鼓励了谨慎的投资和市场行为,并且与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是协调一致的。因此应鼓励无限责任公司的发展。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取双重责任并存的模式,即在一个公司中使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股东同时并存,负有限责任者则不参与管理,无限责任的股东直接管理公司。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有限合伙制度。

14、在有限合伙中,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并存,既可保护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负担。又能对债权人有所保障。第三种观点认为,应采取按比例分担责任制度。即股东各依其投资比例对债权人直接负责。美国加里福尼亚州自1853年开始就采用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1931年。最初,法律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但最高限颠为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份。以后这一制度得到了发展,股东可根据其股份比例直接对各债权人负责。这一制度虽然已停止使用,但许多美国学者认为,试制度既可避免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缺点,亦可发挥有限责任的优点,应在实践中采用。上述各种观点均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用其他的责任形式取代它。诚然,有限

15、责任制度具有明显的缺陷,但是否应废除呢?我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的筹集资金,分散风险、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作用是不可否认的,而现在这一制度继续在发挥这些作用。有限责任制度是民商法领域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被喻为公司法的一块传统基石。有限责任制度有其一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有限责任制度的社会经济价值包括: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克服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发展的束缚;减少交易费用和降低管理成本,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经营和发展壮大。但有限责任制度存在滥用有限责任的危险。公司人格否认是克服有限责任缺陷的方法,有偿责任的引入,是我国立法的必然选择。篇三: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的意义有限责任制度对公

16、司的意义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作为其责任形式。从历史上看,有限责任制的产生曾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奠定了基础,它象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制度也居于核心地位,并被一些学者称为公司法的传统的奠基石1,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有限责任制度决定的。所以,按照一般的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乃是有限责任制度,2鉴于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性,下面特就此谈几点看法。一、 有限责任的概念 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应为的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责任是以债务为前提的,无债务即无责任,存在着债务才有可能发生责任问题。一般来说,任伺债务人均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因此,债务人的责任都是无限的、独立的。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此项以财产负其责任,在现行法上,已与债务互相结合,一般言之,并属无限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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