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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公示制度篇一: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在建设单位领导下全面负责相应监理合同标段的监理工作。第九条 本工程实行施工现场公示牌管理。公示牌应标明工程概况,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现场还应设立整齐、明显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序、施工工艺现场指导牌以及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牌。安全施工牌应标明应急救援组织体系,说明紧急情况下通讯联系途径、方法和联系人名单。第十条 本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
2、量管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质量责任制,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要求和质量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设计管理,在全桥整个设计过程采用设计、咨询“两院制”,主桥实行设计监理制度,确保泰州大桥工程设计合理、规范,既节省投资又能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和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审批,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开工报告,不符合合同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准开工。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运用
3、各种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工地巡视、检查核实、抽样试验、测量旁站、工地会议、指令文件、质量评定等),对施工过程的各环节、各部位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各从业单位严格执行现行规范、标准、设计文件。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泰州大桥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工程变更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泰州大桥建设物资采供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物资采供管理,推行材料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工程材料质量源头关。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泰州大桥建设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与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配合或参与泰州大桥项目建设期间一般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立中心试验室,负责跨江桥梁工程
4、建设及监理单位平行试验、标准试验和抽检试验的试验操作以及对现场监理机构抽检试验抽样频率的监督,负责对各施工标段工地试验室的监督和管理。所有试验检测都必须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检测结果符合泰州大桥工程专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立测量中心,负责跨江桥梁工程各标段施工控制网的建立与复核、协调组织各标段间的联测工作以及重要工序的测量检查,指导、检查各标段测量工作,解决测量技术难题。首件分项工程开工,必须由测量中心独立复核并签认后才准施工。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各从业单位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及时编制、整理交、竣工资料档案。工程完工后,组织各从业单位编写工程总结报告,及时组织
5、交工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当期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的统计汇总、分析与评价;主要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等。第二十二条 在缺陷责任期期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项目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督促施工单位对交工验收提出的问题和检查中所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及时维修,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质量回访。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与所委托勘察、设计任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设计总承包单位对所委托设计的项目负有总体筹划、制定标准、控制投资、组织协调和
6、设计审查的责任,对被委托设计的质量负最终责任。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篇二:渝北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渝北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
7、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渝北区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渝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汇总。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示:、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或上访的;、房屋质量问题经群众多次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保修义务或处理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8、未建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将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交付业主的; 、各质量责任主体在处理投诉时推诿、敷衍、拖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房屋存在严重结构及使用功能问题的;、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投诉数量、投诉类别,投诉状况等。第七条 处罚措施、将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投诉处理的不良记录通过工程建设信息网予以公布,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要撤销公示记录的须经原公布机关批准,同时也定期在媒体进行公示; 、一年内凡被公示3次(含3次)以上的质量责任主体,当年不予推荐评选各类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工程质
9、量责任主体连续两年受到公示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招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当年资质年审等处罚;、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连续三年受到公示的,除半年内不得在我区参加招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必须参加相关法律、法规的考核。第八条有关记录机构和人员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第九条渝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已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汇总,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当事方认为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不当的,可以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渝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篇三:质监站重要分部工程验收规定关于实行 “重要
10、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等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连建质监20XX04号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规字20XX2号)的规定,为有效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各责任主体单位认真履行质量行为,充分发挥企业质保体系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决定从20XX年4月1日起,我站将对新受监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实行抽查、抽测监督方式(即:以抽查、抽测为主,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巡查、处罚)。因此要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单位在完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质量节点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的内容告知质监站相应监督抽
11、查科室责任监督员进行备案审查,责任监督员根据工程的实时进度和实际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复核工作(告知验收备案分部(子分部)工程内容详见附录)。现将具体要求的通知如下:第一部分 参建各方工程质量行为要求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1、 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2、建设单位设立项目专职质量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建立建全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如: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等)。3、无明示或者
12、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二、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书中相一致。1、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2、在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应细化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如:见证取样和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3、严格履行与建设
13、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相应质量控制权利,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4、监理人员应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5、严格按照审图机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进行精心监管;加强对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过程检查验收;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均应严格进行检查;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2
14、、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3、项目经理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设立独立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制定相应的
15、质量管理制度,对于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合格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四、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设计任务, 对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检测,试验规程,按合同委托要求及内容,对试验或结构检测承担责任。检测机构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应及时上传或报告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