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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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巡查制度篇一:工商所户外广告巡查监管制度工商所户外广告巡查监管制度一、工商所职责1、负责受理本辖区广告违法行为的投(申)诉、举报和一般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2、负责本辖区内广告、招牌用语用字的监督管理。3、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广告的监督管理,建立广告监测制度,将户外广告和店牌店招、印刷品广告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落实段(片)长责任制和广告专管员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或纠正广告违法违章行为。二、八项配套制度(一)广告管理责任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县局商广科对广告登记工作及大众媒体、流动载体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基层工商所对除县局商广科负责的广告以外的其他广告的巡查、监测、

2、监管工作负责。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县局决定实行“广告专管员”制度,各工商所每个段(片)区设一个广告专管员,原则上由段(片)长兼任。广告专管员负责履行工商所广告监管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催办登记,开展行政指导,汇总工作情况,发现违法违章行为需要立案查处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及时向所领导汇报,由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二)广告登记、查询制度广告登记按受理、审查、核审、发证四个流程进行。受理:受理人员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并提交科室负责人

3、审查。审查:负责人根据广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县政府对户外广告的有关规划对拟发布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分管领导审核。核审:分管领导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户外广告申请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发证:受理人员应于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分管领导的决定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将有关申请登记材料装订归档。对不予核准登记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对全所范围内已登记的各类广告在OA网上公布,内容包括广告主、广告形式、发布地点、发布期限、广告内容等,供各单位查询未列入以上两类公布内容的广告均属未经登记的广告。(三)广告巡查、监管制度工商所对本辖区内的广告市场进行

4、巡查,针对不同性质的广告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1、登记督促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但未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对当事人发出催办登记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到商标广告科补办登记审批手续;逾期未登记的,依法立案查处。对虽已登记但已超出登记期限的户外广告应督促广告主进行变更登记或拆除。2、违章广告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违章发布的横幅、布幅应于发现当天予以拆除,属于商业性广告的依法立案查处。对违章占用公共空间(含占道、墙体、屋顶、广场、绿化带、小区公共用地及其他占用公共空间)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牌)一经发现应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拆除,逾期拆除的,予以立案查处、强制拆除

5、。对设置符合规划,但内容违法的户外广告一经发现应立案查处,广告内容与广告牌可以分离的,责令发布单位改正;不能分离的,责令设置单位予以拆除。3、广告维护工作辖区内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破损失修的,应及时责令发布单位限期修复或拆除,逾期不修复、拆除的强制拆除;属于无主广告的,应及时组织力量拆除。4、墙体刷写、张贴广告管理工作公路两侧及建筑物墙体禁止乱刷写、乱张贴户外广告。实行目标责任制以后,发现新刷写、新张贴的户外广告应立案查处,并责令消除、恢复原状。本条所称“登记条件”是指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县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的发布的形式、地段制定的规划。广告专管员应加强本辖区内

6、广告市场巡查,建立广告监管档案,全面掌握本辖区广告市场动态。在日常巡查中要灵活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对广告监管工作提前介入,变被动为主动。在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的初期要提前向广告主宣传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指导广告主正确进行广告设置和登记,将违章设置广告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减少广告主不必要的损失,体现人性化的监管和服务。篇二: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管理办法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办法(草拟稿)(陈仓分局供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行为,全面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促进农贸市场“综合监管、日常监管、有效监管”落实到位,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7、依据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宝鸡市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交易的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市场。第三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派出机构(基层工商分局、工商所)依据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巡查的方式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市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

8、机关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1管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适时组织效能督查。基层工商所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监管责任。第三章 监管内容第五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内容按监管职责分为监管事项和抄告事项。第六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事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查处的行为。具体包括:1、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是否合法;2、市场内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亮照经营、悬挂整齐;3、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格,是否明确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履行报告制度;4、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严把进货关,是否落实了“两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

9、了“票证通”及台账粘贴、记录制度。5、对初级农产品是否实行了备案登记制度。6、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销售食品;7、市场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法定事项;8、市场内或食品包装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法及商标法等相关规定。9、 市场内是否存在“三无”、过期、变质食品;210、 市场内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物品和禁止性行为;11、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事项。第七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抄告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发生在农贸市场内的行为和事项。具体包括:1、 市场门前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管理;2、 市场设施安全管理;3、

10、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4、 市场内商品明码标价管理;5、 市场公平秤的设立与管理;6、 市场内计量器具及计量行为的管理;7、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8、市场内肉类及其制品、禽类及其制品的检疫防疫;9、 市场内治安纠纷处置;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第八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应以监管事项为重点,巡查人员巡查时如发现市场内存在监管事项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存在抄告事项,则应及时履行抄告义务,由监管巡查人员所在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市场监管抄告函的形式告知同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食安委)。3第九条 监管 巡查人员监管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件,按程序执法。第十条巡查人员巡查时对违法事

11、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违章行为,可当场告知当事人如何接受处理。第十一条市场巡查人员巡查时,对发现的须立案查处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置。第四章 监管方式及范围第十二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巡查应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各县(区)工商局应根据市场信用等级和实际管理需要综合确定市场的监管巡查频率,原则上A级市场一年不少于2次;B级市场一年不少于4次;C级市场一年不少于12次;D级市场每周一次。市场监管巡查数据应在巡查后2个工作日录入监管网络系统。发现问题应生成行政提示书,送达市场主办单位。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或

12、指示,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第十四条对重点、热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信用为D的农贸市场可实施重点监管,必要时可实施驻场管理。重、热点市场由市局认定。具体驻场管理方案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报市局备案。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对象为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市场内交易行为。监管巡查的重点是市场主办者,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工4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明确市场主办者的管理责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场管理、部门监管、经营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第十六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网格化监管体系,责任到人,各工商所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安排监管巡查人员,明确岗位和职责,监管

13、巡查人员必须由正式工作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工商所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管巡查小组。各工商所长为落实市场监管巡查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安排本分所辖区内农贸市场监管巡查方案的制定、政策的宣传、工作的实施、情况的处置、汇总及上报等工作。岗区管理干部为执行岗区农贸市场食品监管巡查的直接责任人,在所长或分管所长的指导下开展监管巡查工作。第十七条全市实行监管巡查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监管巡查人员照片、姓名、工号、岗位职责、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实行痕迹管理。在巡查过程中要做好巡查记录,落实“双签字”,发现问题可根据情况向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户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当场处

14、罚或立案查处。第十九条 日常巡查或专项检查必须由两人以上正式巡查人员担任,巡查记录由所长或分管所长补签确认。第二十条 所长应定期对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户及监管巡查人员进行检查。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的督查,严明5篇三: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制度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制度为加强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经营者自律制度,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放心优质的食品消费环境,制定本制度。一、食品安全巡查的对象是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加工厂、种植养殖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批发企业、食品配

15、送中心、食品店、早点店、餐饮企业、食品摊贩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食品安全巡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立巡查小组、每组人员不少于二人。三、食品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一)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二)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各类食品,查处过期、变质和不合格产品。(三)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销发票及台帐的执行情况。(四)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的执行情况。(五)清查上级部门下达及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六)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的违法广告。四、巡查检查时,应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并建立完整规范的巡查监管档案。五、各村居主任为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辖区食品安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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