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用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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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用车管理制度篇一:执法车辆管理制度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加强支队公务车辆的有效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工作需要和行车安全,本着“提高效能、节约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一、车辆管理(一)支队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驾驶员出车一律实行派车制,车辆加油实行加油卡定点加油制,车辆维修保养审验实行申报审批制,车辆安全行驶实行责任追究制。(二)支队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加油、维修、保养、安全、审验以及驾驶员日常考勤考核工作统一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管理。二、车辆调度(三)派车范围及程序。支队公务车辆是为了保证支队日常务公活动的需要。干部职工用车实行派车制,由办公室通知司机按规定时间出车;特殊情况

2、下领导用车,办公室主任可直接派遣。(四)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未经安排出车的,均视为违规出车,单位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不予承担出车中的一切责任,并追究驾驶员的相关责任。(五)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无论工作还是双休日、节假日,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保证随叫随到。因事、因病请假的要将车辆交回保管,不允许驾驶员私自带车或将车辆停在其他地点。三、车辆加油(六)车辆加油一律使用IC卡,由支队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数量与派车地点、行车路线有机结合。原则上不允许驾驶员私自用现金加油,因在外地出差需加油的,要提前电话告知支队办公室,回单位后及时审核报销。(七)加油卡为有价凭证,由办公室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3、车辆需加油时,由办公室派人随同驾驶员到指定地点加油。(八)每张加油小票上必须有驾驶员签名确认,加油小票作为车辆燃油统计依据,每月底由办公室进行汇总,经办公室主任逐张审核后交财务室作为正式加油票据所附清单。四、车辆维修保养(九)实行定点维修、定期保养。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维修保养,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其他地点维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必须定期保养,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对车辆进行保养,以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十)车辆维修程序。驾驶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支队长审批后方可维修保养。维修时办公室、驾驶员两人共同参与,驾驶员须在现场监督,确保维修保养过程真实,维修保

4、养结束二人共同在单据上签字确认。五、驾驶员管理(十二)驾驶员要加强学习。注重学习道路交通法规知识,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驾驶技术。(十三)驾驶员平时要加强车辆保养。随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车前应及时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病上路,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要严格按照车辆技术规范操作,爱惜车辆,小毛病及时报修,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驾驶员要承担一定责任。(十四)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交换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车辆停放要注意安全,防止丢失或受损,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篇二:城管执法车辆管理制度城管执法车辆管理制

5、度1、执法车辆必须由持相应车型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要加强对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车辆的年审、车辆维修、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大队办公室车辆专管人员报主管领导后办理和负责。2、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未经派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3、城管执法车驾驶员要做到一专多能,在保证安全行车的前提下,协助执法,做到既是驾驶员又是执法员。所有车辆及随车所有证件和工具由驾驶员妥善管理,如遇车辆交换,驾驶员必须将钥匙及证件和工具全部移交,并说明该车现状。4、驾驶员必须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按时上

6、下班,有事需请假。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驾驶,因违章驾驶而被交警部门(包括电子警察)处罚的,自行负责。严禁酒后驾驶和带故障行驶。6、严格做到禁止公车私用,严禁使用公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落实“谁出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定人驾驶,定期保修,定期清洗,并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保障执法工作。7、为保证车辆安全,除工作用车需要外,所有车辆晚上须停放在车库。因特殊情况确需将车辆停放在其它地方的,需报大队长并报经大队长批准。8、驾驶员必须按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保养,经常保持车容整洁

7、,并按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发现故障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篇三: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执法大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执法单位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

8、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

9、志灯具。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

10、员的责任。(四)除执行特殊任务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和使用审批制度。根据各类执法执勤用车的特点,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五)建立健全本单位警车的各类档案,本单位所使用的警车应与交警部门注册登记的警车信息内容一致。(六)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用车费用的核算和奖罚制度。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以各种名义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二)严禁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或车牌证。( 三)严禁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

11、部固定用车。( 四)严禁将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臵或豪华内饰。 (五)严禁非执法执勤任务或人员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六)严禁非执法执勤任务使用警灯和警报器。 (七)严禁酒后驾驶执法执勤用车。(八)严禁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娱乐场所和风景区。 (九)严禁闯红灯和闯单行线、禁行线,更不得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逆行。(十)严禁公车私用或参加各种宴会等活动。 (十一)严禁违反其他执法执勤用车的行为。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警车使用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警车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和警车驾驶人员须严格执行警车管理各项规定,并列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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