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民诉法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民诉法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篇一:新民诉法视角下对检察监督制度的改进浅析新民诉法视角下对检察监督制度的改进浅析摘 要我国民诉法修改后,对检察院在检察监督方面做出了改动,不仅扩大了监督的范围,而且在执法程序上也做了调整。文章首先对检察监督制度在新民诉法改动背景下最新情形进行梳理,并就如何更好地使用检察监督提出自己的建议。关键词新民诉法;检察院;检察监督一、新民事诉讼法视角下民事检察监督的定位(一)作为诉前引起诉讼的重要原因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但在某些情形下,存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法提起诉讼请求的可能性,如当事人死亡、利害关系人无法寻到、而涉及的纠纷关乎社会公益,或弱势群体由于自
2、身能量有限、对司法机关不够信任,或缺乏法制意识而怠于提起诉讼请求、且这样的请求不提出容易积累社会矛盾。一言蔽之,要求原告方的主体严格限定在平等主体的情况,显得苛求,不利于保障社会的稳定。此时,作为审判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如果不适当代为提起诉讼请求,不仅不能体现自身担负监督职责,1也是不作为的体现。因而新民事诉讼法下,赋予检察院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是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设置了又一道保底的防线。(二)作为诉中监管整个流程的重要手段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就程序违法的改动值得关注,具体指新民事诉讼法的第208条第三款。由于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学界对该条款的解读存有争议。主要分为三种,2第一种认为程序违法监督
3、效力及于审判和执行,第二种认为包含审判但不包含执行,第三种认为检察监督包含在除了审监程序意外的审判活动中,可以说范围从一向三逐步缩小。笔者认为,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倾向,就是增强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从这个出发点考虑,应当采第一种理论。(三)作为诉后监管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又一防线检察监督放在诉后,体现的是抗诉制度。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作为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诉后监督需要有3个注意的地方。第一,非穷尽程序不得启动抗诉。检察院作为审监机关,履行的是监督职能,过早地介入审判阶段,迫使审判停止,有以监代审的嫌疑。这里还需要注意,就是抗诉应当对应的是终局裁判,而不是生效裁判。篇二: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龙源期刊网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