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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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篇一:第四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第四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条件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应当具备履责、合法、必要和适当等必要条件。1、履责:必须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2、合法:必须遵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主体、对象、条件和种类均需合法。3、必要:应当尽量少用或不用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措施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这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4、适当:在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种类和方式。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主体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主体、职权具有明确的授权

2、。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授权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授权;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三、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是指将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具体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从原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由具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集中行使后,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相应的行

3、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1、行政执法主体的程序:内部审批程序,两人执法程序,表明身

4、份程序。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当事人有到场权、知情权、陈述申辩权。3、制作现场笔录的程序。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五、即时强制措施特别程序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当时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有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难以达到行政目的,为了实现行政上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直接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行为。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紧急情况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当场处置的必要性原则;2、必须遵循法定程序;3、行政负责人具有实质审查义务。六、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1、告知家属程序2、即时强制程序3、严禁超期

5、强制4、即时解除强制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篇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七)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

6、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八)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二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律师在线咨询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XX年12月15日 : 中国工商报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了4项原则,即法定原

7、则、适当原则、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和不得谋利原则。一、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当然,这里的“法律”可作广义的理解,并不单指行政强制法。尽管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主要法律,但它并不是唯一法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只要其内容涉及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都是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包括以下4个方面:第一,权限法定。即没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必须在自己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否则就要承

8、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二,范围法定。即对于应采取行政强制的事项,法律事先规定了范围,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第三,条件法定。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时,才能采取行政强制。第四,程序法定。即采取行政强制,不仅要实体合法,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不越权、不滥用权,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的依据、主体资格、实施前审批、告知当事人权利、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决定文书和财务清单等规定了一套严谨的程序。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改变以往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不注意收集和固定证

9、据、不注意为当事人保留必要生活用品等做法。二、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是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运用,不仅适用于行政强制的设定,还适用于行政强制的实施。适当原则强调行政强制应当作为行政执法的最后手段,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换言之,只有在采取其他任何手段都无法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都必须满足“最后手段”的标准,任何有权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时均应受到适当原则的约束。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

10、段,不是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能通过指导、鼓励、协商等手段实现管理目标,就不应采用强制手段。这与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三、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告诫当事人,通过说服教育工作,给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既要保持严肃性、权威性,又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后当事人仍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说理、讲解、宣传、鼓励,也可以是批评、督导。教

11、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仅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的目的,也可以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并不意味着说服教育是所有行政强制的前置条件,更不能理解为可以以教育来替代行政强制。应当说,教育与强制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行政强制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四、不得谋利原则行政强制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行政强制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存在和行使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不能实现利益与行政强制权的分离,行政强制权必然会被滥用,成为“寻租”的工具,既损害

12、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也会对公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包括不得为单位谋取利益和不得为个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单位和个人不限于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本身,运用行政强制权为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谋取利益都是被禁止的。这就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过程中,不得掺杂部门目的或个人目的,不得徇私枉法。行政强制执法不能与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挂钩。篇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常用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常用的法律依据一、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

13、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五)、(六)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责

14、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四)、(五)项: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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