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环综合整治(秀灵-友爱立交)改造工程项目(一期)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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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快环综合整治(秀灵-友爱立交)改造工程项目(一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需对快环综合整治(秀灵-友爱立交) 改造工程项目(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南宁市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 号)、南宁市人 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规201620 号)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 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 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一、项项目概况目概况 快环综合整治(秀灵-友

2、爱立交)改造工程项目(一期)土地级 别属于商业三级、住宅三级、工业三级地段。 经调查,项目(一期)总用地面积约 1.58 亩;被征收房屋面积 约 4735.11,其中住宅面积约 2526.81,非住宅面积约 2208.30;涉及被征收总户数 36 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二、房屋征收范围围 安吉大道 7 号(原安吉路 3-3 号)恒安公寓 1 号楼。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 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蓝线图范围为准。蓝线 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征收范围张贴公布(张贴地点:安吉大道 7 号),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

3、地拆迁办 公室(联系方式:0771-2236615)查询。 三、房屋征收部三、房屋征收部门门 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 - 征收实施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 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四、评评估机构确定和救估机构确定和救济济途径途径 (一)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 知(建房201177 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 商选定,被征收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 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

4、,出具 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 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 起 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 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 申请人。 (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 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房 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五、五、评评估与估与补偿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5、,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 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 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 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 - 3 - 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 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市 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 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 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

6、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 议的约定进行搬迁。 六、住宅房屋的六、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货币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 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可按本方案第六点 第(二)项规定给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获 得以下奖励: (1)补足被征收房屋(有权属登记证)分户评估

7、单价与同区位、 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之间差价,即奖励金 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分户评估单价)房屋面积。 (2)手续不全房屋符合本方案第八条的规定可获房屋征收补 偿的,可获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房屋征收 - 4 - 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对应比例房屋面积。 (3)增加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前款规定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由房地产估价 机构按本项目分户估价时点进行评估,对平均销售单价评估时, 需选取被征收房屋项目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作 为参考交易案例。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装房、保障性住 房、政策性住房、别墅

8、、建筑面积超过 144 平方米的住房。 (4)还可获得南府规201620 号规定的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交房,但在政府作出房屋征 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 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 30%给 予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有证房屋套 内面积 1:1 调换或者选择按照建筑面积 1:1.3 调换,也可选择货 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1)按照套内面积 1:1 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 征收有证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应结算差价,超 出

9、的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内(含 10 平方米)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 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 价;超出的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 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 结算差价。 (2)选择按照有证房屋建筑面积 1:1.3 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 面积超出的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 - 5 - 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3)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被征收房屋面积 可分为产权调换面积和货币补偿面积, 双方协商补偿在签订协议 中确定。 选择套内面积 1:1 进行产权调换的

10、,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 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套内面积及其对应公摊面积; 选择建筑面积 1:1.3 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 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应得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部 门以货币补偿面积按房屋估价报告房屋单价计算出货币补偿款给 予补偿,对于货币补偿面积的房屋按货币补偿面积估价价值的 30%给 予奖励。 2. 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 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房屋。 3. 被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在按地段调换比例调换 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且被 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的,按套内面积

11、 50 平 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积。超出应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在 50 平方米内 (含 5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 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应置换套内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部 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 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以签 订补偿协议为准,原则上先签约和搬迁交房的,先选房;同时完成 签约和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 6 - 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房源为西乡塘区统筹建设的金水 湾花园(拆迁安

12、置小区),具体房源面积、户型、楼层、位置等信息 以项目现场办公室公布的为准,供被征收人选择。 6.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 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 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估价时点,结清被征收房 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如逾期申 请的不予受理。 7.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去世的,对提供能确定被征收房屋所 有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有关规定的所有 权人,给予办理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手续。 七、非住宅房屋的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偿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被征收非住宅不具备在拆迁安置小区 内进

13、行产权调换的条件,因此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 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机构出 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已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 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的,以项目房屋 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评估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 八、八、审审批手批手续续不全、无房屋所有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权证房屋的房屋的认认定及定及补偿补偿 (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1984 年 1 月 5 日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 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

14、项目 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 100%给予补偿。 (三)1984 年 1 月 5 日至 2004 年 8 月 15 日前建成的单位自 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 - 7 - 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 估价价格的 85%给予补偿。 (四)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该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 95% 补偿。 对上述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按上述 规定确定应补偿的面积后,再按照套内面积 1:1 或建筑面积 1:1.3 进行产权调换换算。超出的面积,以折算后的建筑面

15、积,按征收决 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 价。 (五)2004 年 8 月 15 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权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六)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 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 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 认,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政府(开 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 (七)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 认。 2.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房产测绘单位出具

16、的测绘成果确认。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 3 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 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 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 - 8 - 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 以认定,按认定结果处理。 九、九、对对改改变变用途房屋的用途房屋的补偿补偿 (一)2004 年 1 月 1 日前,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房屋 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直 管公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 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 价价格的 70%给予货币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项目相应经 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 60%给予货币补偿。 办公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 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商业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商业 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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