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休假管理制度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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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休假管理制度产假篇一:公务员假期规定现将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第二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第三条 病假 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第四条 事假 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第五条 公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二)公务员的住

2、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第六条 婚假 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第七条 丧葬假 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第八条 探亲假 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

3、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第九条 出境探亲假 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第十条 路程假 公务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条 生育假(一)婚前检查假: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二)产前检查假:女性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三)产假: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

4、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四)晚育奖励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务员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五)抚育独生子女假:育龄女性公务员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六)怀孕流产假:女性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1女性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至三十天。2女性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七)哺乳假:女性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

5、,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十二条 工伤假 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第十三条 搬迁假 公务员因住房搬迁,给假三天。第十四条 出差假 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给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两天。对于出差的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的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享受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时间。第十五条 值班假 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第十六条 出国准备假 派驻

6、使领馆常驻人员出国前,给假三十天,准备出国事宜。第十七条 驻外回国休假 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结束回国后,给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内休假的,给假六十天,中间休假超假的不再给假。第十八条 带薪年休假 公务员(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一)参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二)参加工作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三)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第十九条 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公伤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驻外回国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值班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第三章 各类假

7、期的待遇第二十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第二十一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二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第二十三条 出境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出境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批准续假期间内待遇,按事假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生育假期间的待遇(一)生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二)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

8、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以上(一)、(二)项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第二十五条 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有关规定。第四章 请 假 程 序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请假单(附件一),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附件一略。第二十七条 凡请病假或工伤假两天以上的,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司局审核批准。第二十八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公务员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

9、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第二十九条 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第三十条 公务员请假,假期在一周之内的由直接行政首长审批,超过一周的应由上一级行政首长审批。司局长请假,由主管部长批准并报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备案。司局长的考勤由各司局办公室负责。第五章 旷工及其行政处理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第

10、三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各司局应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处(室)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登记表(附件二),定期公布公务员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汇总后,于每月十日前,将考勤登记表报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资变动、年度奖金和行政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承办。 附件二略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

11、,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

12、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2、津贴补贴

13、和绩效工资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3、补助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4、其他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二、事假(一)

14、请假手续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二)事假待遇1、基本工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

15、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3、补助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4、其他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三、其他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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