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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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制度研究篇一: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媒体管理,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升京高速公路整 、 、体形象。根据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 、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高速 、 、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段内匝道、收费广场、服务区、立交桥、管理所、收费站等建筑物及构造物,公路用地范围内发布的立柱式广告、跨线桥广告、灯箱广告、看板广告等户外广告牌适用于本

2、办法。 第三条 经营管理科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经营和日常监督管理。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行政审批。 第二章 广告经营 第四条 取得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只能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广告点位的变更必须及时上报,并经得管理处批准后方能实施,广告经营单位不得私自更改调整。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经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经营者,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管理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经营,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章 设置标准及规范 第六条 禁止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 (一)跨线桥前后和主要交通标识前后 500 米; (二)弯道妨碍行车安全视距区域内; (三)影

3、响沿线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四)禁止在匝道设置跨线式高架广告牌;(五)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上; (六)收费站顶棚; 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七)特别规定的。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和形式: (一)高速公路沿线区域可设置单立柱双面体或三面体广告。 (二)高速公路互通区域防撞护栏外依地形可设置单立柱双面或三面体广告。 (三)收费站广场区域内,广场两边可设置看板广告。 (四)服务区区域内,可设置单立柱双面体或三面体广告;楼顶、墙面可设置看板广告;广场可设置宣传栏式看板、灯箱、LED 电子广告;公共设施门前可设置 POP 吊旗等广告形式。 (五)高速公路沿线跨

4、线桥广告设置按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格要求: (一)主线广告设置单向间距不得小于 1000 米。互通、匝道、服务区前后三公里广告设置单向间距不得小于 200 米。 (二)单立柱式广告设施的外缘滴水线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防撞护栏以内。 (三)单立柱式广告,柱身直径不得小于 米,以公路路面为基准,广告牌底部距公路路面不得低于 12 米,单牌面宽 18 米、高 6 米。 (四)收费站广场广告看板,单版面规格宽不得大于 20米、高不得大于 8 米。 (五)灯箱广告牌:画面尺寸宜为高 米、长 米,下部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米。 (六)服务区楼顶、墙面广告看板,应

5、与该建筑风格、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广告的行政审批应到路政管理部门办理。 (一)广告经营单位向路政支队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纸。申请书内容包括:经营者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代码证书;如委托办理申请,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设计图纸包括:广告规划位(桩号)、标志标牌的颜色、尺寸、结构图、效果图、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安全预案等; (二)路政大队到拟设置位置进行现场勘察; (三)填写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四)路政支队将勘察情况和申请书等资料一并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核发许可证,并与广告经营单位签订协定,广告经营单位按照

6、占利用补偿费标准 ;交纳占利用补偿费(公益性广告牌不收取) (六)取得许可证后,广告经营单位到相关路政大队办理施工审批手续。涉及占道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要到所辖路政大队及交警大队办理路警联合审批手续; (七)经营管理科对广告经营单位的上报资料进行备案,广告经营单位到经营管理科填写开工申请单后进入施工。 第五章 广告施工 第十条 每个广告牌的设计图纸必须由有资质单位出具安全性技术咨询评估,合格后方能开展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完成相关材质检测、结构安全检测和施工验收,合格后方能发布广告。 第十一条 根据审批认可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广告经营单位要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完工后向路政部门和经营管

7、理部门上报每处广告牌的安全性检测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保持施工区域的整洁,不得破坏绿化、排水沟等路基设施,不得损坏路产,如有损坏须及时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按照高速公路路产设施赔补偿标准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第六章 广告发布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广告的发布要符合国家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在广告经营单位取得当地工商部门审查后,上报管理处备案,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广告的发布应与道路通行环境协调一致,符合道路通行安全法规。 第十三条 规划的公益广告位,不得用做任何商业用途,未经管理单位审批的公益广告,一律不得发布。 第七章 广告维护 第十四条 广

8、告经营单位自行承担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并对广告牌的安全性能负全责。广告经营单位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巡检,做好检查记录。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大风、大雨、冰冻等特殊季节中,应对广告牌进行专项检查,应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加固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将巡查表交由管理处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的右上角应标明行政审批许可证编号,并办理责任保险,相关资料报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广告牌的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用电安全,对灯光照明应做到即坏即修。有灯光照明的广告牌,出现损坏后应在 48 个小时内修复。 第十七条 设置喷绘画面的广告牌以及设置在地面或者建筑物上的灯箱,

9、应保证广告版面的整洁、齐全和结构、基础的完好,及时进行更新、维护和保养。 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科每月定期对广告牌进行一次巡查,每年进行 2 次专项检查,年底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科负责组织开展户外广告安全的抽查工作,并通报检查结果。路政管理部门和养护管理部门在路巡时如发现广告牌出现任何问题,及时告知经营管理科,由经营管理科通知广告经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解释。篇二: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容园林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0、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实际,对20XX年5月25日印发的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望依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广告牌、牌匾、霓虹灯

11、、灯箱、标识牌、招牌、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电子显示牌(屏)、布标幔帐、橱窗、阅报栏、画廊、指示牌、标语、条幅等设施。第四条 下列行政许可申请,由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轻轨、地铁车站及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高速公路天津段及国道两侧200米及延长线和出入口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海河两岸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天津大道两侧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设置的,由所在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第五条

12、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广告发布经营许可证明; 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须提供租赁合同); 户外广告设施拟设位置平面图及原貌实景彩色照片(5吋四张); 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A4纸型,昼、夜景各四张); 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 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保证书; 与经营户外广告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 利用市政、公交、园林等设施设置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利用其设施的证明; 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在墙体、楼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提交施工工程监理协议;(十一) 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的

13、,申请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准予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按照下列程序: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第七条 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和服务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 市容

14、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3条的规定,对占用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申请,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属于允许设置的范围及载体;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 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在市、区政府机关所在地、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和保护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音乐厅、展览馆、图

15、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泰安道(台儿庄道至新华路)、成都道(南京路至昆明路)、解放北路(曲阜道至解放桥)、五大道风貌建筑保护区(成都道以南,马场道以北,西康路以东,马场道、南京路以西范围内)、天津大礼堂周边;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户外广告设施; 影响公共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 侵占有损公共绿地,或影响市容景观的户外广告设施; 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 各类涵洞、行架、桥梁(不含人行过街天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顶或影响道路两侧建筑物天际线的户外广告设施;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篇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编号第一联行 政 许 可 机 关 存 档编号第二联申 请 人 留 存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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