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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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刑假释制度篇一:浅议假释制度的完善浅议假释制度之完善以检察监督为视角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假释制度尚需完善,本文试图从假释制度的改革中找到检察监督的切入点,最终保障假释这一刑罚执行制度良性、高效、人道化的运行。关键词:假释 检察监督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对罪犯教育改造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对假释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有利于罪犯的改造质量,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一、假释制度的源起及功效:假释制度的创制和发展,是国际刑事立法与理论研究带来的积极成果,是刑罚发展史的理性选择。19世纪中后期,世

2、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单行法形式或在刑法典中实现了近代假释制度的创制。1929年伦敦万国监狱会议后,假释制度便成为各国例行采用的行刑制度。1950年海牙国际刑法会议上,与会者给予假释制度较高评价,认为它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世界各国,虽然对假释制度的称谓、规定不尽相同,但普遍实行了这一制度。我国自清代1911年颁布大清刑律起,以后各类刑法典皆规定为假释。现行刑法典第81条对假释作如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刑罚发展史上,假释制度

3、与缓刑制度被誉为近代刑罚的宠儿。假释制度的适用,以行刑合理化及合目的化为其宗旨,蕴涵着多方面的功能和效用。(一)假释制度的适用有利于罪犯自新。追求自由是服刑罪犯心理需求结构中最突出的需求,对自由的渴望可以刺激罪犯改造的决心、信心和责任心,走自新的道路,以争取早日获得假释。同时假释制度兼具刑罚的威慑性与执行的灵活性,罪犯倘若在假释考验期间故态复萌,将被撤消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从而约束了罪犯的行为。(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据调查,罪犯回归社会的第一年是重新犯罪的危险期、高峰期,约占三年重新犯罪的50% 。i 而假释制度的适用为罪犯从完全监禁到完全自由提供了心理和行为过渡所必需

4、的缓冲期,使罪犯与外界社会的发展逐步适应,以顺利回归社会。(三)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提高行刑效益。自由刑是一种高消耗刑,监狱作为行刑部门,为保障改造罪犯需要大量经费。监狱经济普遍效益不好,这使得自由刑的执行成为国家财政沉重的经济负担。而假释作为非监禁措施之一,通过将改造好的罪犯或者老弱病残无犯罪能力的罪犯放到社会上继续改造,集中有限资源改造顽危罪犯,从而降低了刑罚运作的成本,提高了行刑效益.(四)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救济自由刑之量刑失当。 犯罪现象千姿百态,导致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复杂多变。在司法实践中,受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可能发生量刑失当的问题。在目前审判监督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假释制度不失为

5、一剂救济某些量刑失当案件的良药。由于假释制度的上述功效,在国际上,假释制度日益被寄予厚望而广泛适用。二、我国关于假释制度的法律规定及运行现状:法律规定:我国监狱对罪犯适用假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条件)。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6、狱法。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条,是不得减刑、假释限制及人民检察院抗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从三法(刑法、刑诉法、监狱法)有关假释条的内容看,假释程序过于简单、粗

7、糙。(二)、运行现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假释的运作程序包括如下阶段:首先由监狱机关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提出假释建议;其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该项建议予以审核裁定;再次由公安机关对于假释罪犯在假释期间内的表现进行考察监督;发现假释罪犯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则由公安机关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对于该建议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整个假释制度运作过程由人民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1、关于假释提请:传统的假释理论认为,假释是一种特殊的“恩典”,它可以赋予罪犯,也可以不赋予罪犯。因此,假释提请权一直由监狱机关垄断。现在理论界有一种共识:假释不仅仅是一种奖励措施,它更应是一种权利、一种处遇。按照“

8、权利本位”的法理思想,假释制度应该是赋予了罪犯通过自己积极改造而早日获得自由的一种法定权利。事实上,有些国家,如瑞典规定:刑期已过六分之五者,应无条件假释。我国也在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中指出: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有获得依法减刑假释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罪犯虽然享有假释权利,却无法律制度保障其行使该权利,形同虚设。2、关于假释审批:我国法律规定的立法意图在于以人民法院的裁判权为核心构建对假释的司法审查和法律监督机制。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在行刑法律实践却出现了严重走形。通过实地考察,可以发现:我国行刑实践中却运行着另外一套假释机制。具体表现为:对罪犯的假释,经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法院仅仅对假

9、释建议进行书面的和形式上的审查,而并不提审罪篇二:20XX法硕考研重难点全面解析:假释制度20XX法硕考研重难点全面解析:假释制度一、假释的概述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而附条件地将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与缓刑的联系与区别1.相同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限,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2.区别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

10、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假释与减刑的区别两者虽然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但仍在许多方面有所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

11、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3.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4.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3.

12、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二、假释的条件对象条件:无期徒刑犯与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为死缓犯执行2年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限度条件: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者,可适用假释。禁止性条件:一是累犯;二是因“八类重罪”

13、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三、假释的考验期以及考察考验期有期徒刑犯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而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统一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考察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对假释犯实行社区矫正。假释犯、管制犯和缓刑犯之比较:这三者都是放在社区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刑罚,都是非监禁状态,共同遵守的义务规范基本上都是一致的: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三者主要区别:1.法院可以

14、对管制犯和缓刑犯适用三项禁止令,但对假释犯不可以适用禁止令;2.刑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管制多了一个义务: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四、假释的法律后果成功的假释。假释考验期间没有被发现依法应撤销假释的情形,考验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失败的假释。撤消假释的法定情形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有三种:1.在假释考验期限再犯新罪;2.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在假释期间发现漏罪和犯有新罪的,分别按刑法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撤消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

15、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五、假释的程序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XX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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