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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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27 目 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21.4 工作原则21.5 事故分级31.6 预案体系4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52.1 风险分级管控52.2 预警62.3 隐患排查治理7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83.1 事故信息报告83.2 先期处置104 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104.1 应急响应分级104.2 一级应急响应114.3 二级应急响应134.4 三级应急响应154.5 四级应急响应165 其他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175.1 应急响应分级175.2 一级应急响应175.3

2、二级应急响应195.4 三级应急响应205.5 四级应急响应.216 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226.1 信息发布226.2舆情应对227 后期处置227.1 善后处置227.2 应急处置总结228 保障措施238.1 信息与通信保障238.2 人力资源保障238.3 应急经费保障238.4 物资与装备保障249 培训与演练249.1 预案培训249.2 预案演练2410 附则2510.1 预案管理2510.2 施行日期25附录1 水利厅有关处室、单位专业(专项)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方案清单26附录2 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流程图和应急组织体系图1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1 总 则

3、1.1 编制目的为规范我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影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行业实际,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7年);(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4、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8)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安监2016220号);(9)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9年);(10)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水安监2016443号);(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3 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区水利行业建设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或减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

5、失以及社会危害,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2)属地为主,部门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水利厅发挥指导、协调、督促和配合作用。(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水利厅安全监督处负责统筹协调,水利厅各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协同处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内核实,按程序适时启动应

6、急预案,统筹利用行业资源,协调水利应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正常情况下的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1.5 事故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I、II、III、IV四级。(1)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7、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II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III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IV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事故分级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6 预案体系本预案与以下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方案共同构成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1)水利厅直属单

8、位针对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水利厅直属单位针对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水利厅有关处室、单位针对各自业务领域组织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处局(单位)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见附录1。应急预案及应急工作方案编制可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编制。上述预案、工作方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评审备案工作,并按要求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有关厅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急工作

9、方案应向水利厅安全监督处备案,并应在本预案启动时相应启动。(1)综合应急预案: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自治区水利厅及各市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总纲及指导预案,是自治区水利厅应急处置全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由自治区水利厅制定并公布实施,抄送自治区安委办和水利部备案。(2)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区水利厅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有关单位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3)现场处置方案:自治区水利厅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有关单位按照不同事故类型,根据事故现场特点制定的方案。2

10、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2.1 风险分级管控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水利行业特点和多年工作实际,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的相关规定,分析事故风险易发领域和事故风险类型,及时对各类风险分级并加强管控。水利厅各相关职能处室(单位)应督促、指导各地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应当报备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水利厅有关职能处室(单位)应加强直属单位(工程)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

11、风险动态。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相关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水利安全生产风险动态。2.2 预警2.2.1 发布预警水利厅直属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各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预警信息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2.2.2 预警行动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密切监控事故险情发展变化,加强相关重要设施设备检查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1)各级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生产的特点和范

12、围,加强对现场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2)对可能导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险情,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按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3)水利企事业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同时,按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自治区水利厅接到可能导致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将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事故等级

13、,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2.2.3 预警终止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2.3 隐患排查治理水利厅直属单位和各地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工程设施巡查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水利厅安全监督处和有关业务部门应督促厅直属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3.

14、1 事故信息报告3.1.1 报告方式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3.1.2 报告程序和时限发生重特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厅直属单位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等事故信息报告单位应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厅;水利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快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总值班室。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其他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水利厅安全监督处。接到水利部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各单位接到水利厅要求核报的信息,应

15、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除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外,各单位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事故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3.1.3 报告内容和要求(1)快报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2)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发生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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