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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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篇一:15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全县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或者云南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四、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五、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本单位应在10日内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

2、一、按一般程序立案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的机构与审核决定的机构分开。二、县政府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法制办审核后,报县领导签批。三、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由其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然后报单位领导签批。未设法制机构的,指定本单位不具有处罚职能的机构承担审核任务;四、法制机构(或指定机构)要对审核的案件逐一进行登记,设臵登记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一、对下列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实行备案制度: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5、

3、国家或省系统对重大行政处罚有其他规定的。 二、县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县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三、各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法制机构(或指定机构)报县法制办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该组织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的重大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四、上报备案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7日内进行,并提交规定样式的备案登记表,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及主要证据复印件。五、县法制办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一、凡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都应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统计、

4、汇总、上报本单位、本系统的行政处罚情况。 二、按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的要求,逐项填写,每年10月上报一次,在报县政府法制办同时,还要上报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报表起止日期为上年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三、各乡镇政府法制部门和中、省直、县属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汇总本辖区、本单位、系统的报表,报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办。违法行政处罚举报受理制度一、县政府实行对违法行政处罚的举报受理制度。主管部门为县政府法制办。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各种方式向县政府法制办投诉或举报。三、县政府法制办对举报案件按规定进行办理,办理结果,按渠道进行反馈。四、对举报受理案件进行登记,设

5、臵登记簿。篇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全办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持有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二、凡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资格培训考试。经市法制办确认培训考试合格,即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才能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

6、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法制办公室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三、未参加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不得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原已取得的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属于无效行政执法证件,应由市法制办收回。凡是未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执法。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出示的行政执法证件已失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执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其执法,并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篇三: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

7、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制度。现将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称授权组织)以及行政

8、执法人员。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管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定期对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第二章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二)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四)已经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五)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行政执法人员条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负责审查认定。第七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专项行政执法资格的类别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确定。第八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内容为:(一)行政执法基础理论;(二)行政执法专业知识;(三)综合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能力。第九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十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授予专项行政执法

10、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认证。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本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行政执法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证件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第十二条 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三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个人书面申请;(二)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签署意见;(三)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的,需报送行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四)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

11、法制工作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具体事务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办理。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变动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应及时将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上交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并按照原申领程序办理证件注销手续。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经登报声明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每年应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一)泄露行政

12、执法资格考试试题的;(二)随意增减考生考试分数的;(三)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资格证书、行政执法证件或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年审手续的;(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发证的;(五)利用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工作徇私舞弊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暂行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阻碍行政执法

13、监督的;(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或者未将行政执法证件报送审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追究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其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和收回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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