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级储备稻谷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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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辽宁省省级储备稻谷招标采购交 易 细 则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2010年12月2010年辽宁省省级储备稻谷招标采购交易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下达省级储备大豆油和稻谷计划的通知(辽农【2010】240号)精神,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连市场”)承担本次辽宁省省级储备稻谷招标采购交易业务的组织任务。为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制定本交易细则。第二条 本次辽宁省省级储备稻谷招标采购单位(买方)为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卖方单位要求为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东北地区企业。详细批次见2010年辽宁省省级储备稻谷招标采购交易清单。第三条 大连市场按照“公开、

2、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招标采购交易。交易当事人及大连市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交易准备第四条 买方须提前向大连市场提供交易委托书,以及采购品种、数量、承储库、交货站点、质量要求等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由大连市场据此编印2010年辽宁省省级储备稻谷招标采购交易清单。第五条 参加交易的双方交易代表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买卖双方单位须在报到时间内预交10万元资格保证金并按欲买卖数量预交15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以取得交易资格(收款单位: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开户行:交通银行大连北粮支行;帐 号:212060260018000013

3、704。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0321029900100000043561)。交易当天不办理报到、交款等事宜。第六条 大连市场确认交易资格后,当场向卖方交易代表发放交易代表证和交易号牌。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第七条 交易及报到地点设在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交易厅(良运大酒店5楼)。第八条 交易时间为2010年12月28日上午10:1511:30。交易入场时间为2010年12月28日上午10:00。报到时间为2010年12月27日8:3017:00。第九条 交易时间如有临时变更,大连市场提前公告。第四章 交易秩序第十条 取得交易资格后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第十

4、一条 交易代表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在交易大厅里不得有抽烟、喧哗以及打电话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第十二条 严禁恶意串通交易,杜绝欺行霸市,干扰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者送交执法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第五章 交易程序第十四条 本次辽宁省省级储备稻谷招标采购交易会采取现场投标的方式进行。第十五条 本次招标采购稻谷质量要求如下:稻谷:2010年生产的东北粳稻谷 (产地: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 ,质量符合GB13502009国标二等以上(含二等)要求,具体质

5、量标准如下: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谷外糙米,互混率,色泽,气味79.058.01.014.51.02.05.0正常国标二等以下拒收,水分超过15%拒收,杂质超过1.5%拒收。被拒收的货物,卖方要在15天内运出,超过期限发生的存储费用和库内必要搬倒费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将按0.3元/吨天的标准收取保管费。第十六条 成交价格为买方承储库内火(汽)车车板交货价,交货方式为买方承储库内火(汽)车车板交货(辽宁盘锦新开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只接受汽车交货)。火车车板交货只接收包粮,铁路取送车费用由卖方承担。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采用书面填写标书方式。单一批次标的只能填写唯一数量和唯一价格。单一批

6、次标的投标数量最低为2000吨,投标价格应为5元/吨的整数倍。第十八条 填写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投标,凡填写不规范、字迹模糊、漏(错)写项目、投标数量价格不符合要求、投标总数量大于其交纳的保证金相应数量,整份标书均作为废标予以剔除。第十九条 每批次标的接受的有效投标不得低于三笔,如达不到三笔的,投标作废,本批次标的视为流标。本次招标采购交易有最高限价,如所有投标价格高于最高限价,视为流标。第二十条 标书封箱后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监督开箱。交易主持人当场进行唱标,同时将按照交易主持人唱标的顺序在大屏幕上显示。第二十一条 评标标准为:价格低者优先;同等价格,数量大者优先;同等价格、同等数量,平分成

7、交。第二十二条 交易主持人当场宣布中标结果,中标结果显示在大屏幕上。买卖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合同。第二十三条 大连市场按成交金额的2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从资格保证金中扣缴,扣缴不足的,须在合同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本次招标采购的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第二十六条 进入交货期后,卖方应积极备货,并向大连市场报送备货情况报告(样本由大连市场提供),报送时间必须保证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款汇到大连市场账户后,卖方能在交割期内完成履约。大连

8、市场接到备货情况报告后,向买方下达交款通知单,通知买方准备接卸货物。 第二十七条 买方在接到交款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货款汇到大连市场账户(收款单位: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开户行:交通银行大连北粮支行;帐 号:212060260018000013704。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0321029900100000043561。汇款单用途栏上务必标明“101228货款”, 101228 表示2010年12月28日交易会,防止无法确定汇款用途)。大连市场确认资金到账后,立即向卖方下达发货通知单通知卖方发货。第二十八条 货物到达买方承储库后,卖方及承储库双方现场验货。验收

9、数量以买方承储库地磅数量为准;质量应符合买方所提出的质量要求。验收无异议后,买卖双方及承储库签署验收确认单,每批次验收确认单数量不低于2000吨(最后一批次除外)。买方将其传真至大连市场(传真:041182589061,电话:041182589251、82589922)。如对买方承储库的地磅有异议,应立即向大连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由大连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对地磅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对验收质量有异议的,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卖方可采取散粮或者包粮方式交货,火车车板交货只接收包粮。包装物为编织袋,质量要求为验收时不破不漏,编织袋每条扣重0.1公斤。

10、包装物不计价、不返回。对于包装破损造成洒漏,承储库需要整理散粮灌袋的,将按照20元/吨向卖方收取包装灌袋整理费。第三十条 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14.5%、杂质1%作为结算标准,实际入库粮食水分、杂质超过规定标准,但未超过拒收标准的,要在实际入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扣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验收确认单中需注明实际入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具体折算办法如下:1水分:以14.5%的水分指标为基础,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2杂质:以1%的杂质指标为基础,高0.5个百分点扣

11、量1.5%;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第三十一条 交割结束后,卖方须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向大连市场提交拨款申请单和收据,经大连市场审核无误的,将最后一批次货款划拨给卖方。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约完成后,大连市场返还买卖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第三十三条 买卖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应于3日内书面申请大连市场调解。由大连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检验粮油质量,粮油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作为处理质量纠纷的最终依据,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第三十四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书面申请大连市场调解。调解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12、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按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前预交到大连市场的资格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处理办法:交易会期间有成交合同的,在扣除中介服务费和实际交易保证金后,买方的剩余资金直接抵顶货款,卖方剩余资金全部退回;交易会期间未达成交易合同的,在交易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回。第七章 违约处理第三十六条 大连市场打印出交易合同后,买卖双方须当场签订,否则视为违约。大连市场将违约方相应的交易保证金视为违约金划拨给守约方,合同终止。第三十七条 交易合同不可转让,合同转让视为违约,守约方可追究违约方责任。大连市场

13、将违约方相应的交易保证金视为违约金划拨给守约方,合同终止。第三十八条 在货物完全验收后,在向卖方支付最后一笔货款前,卖方须向买方开具全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开具发票视为违约,守约方可追究违约方责任。大连市场将违约方相应的交易保证金视为违约金划拨给守约方,合同终止。第三十九条 买方未在细则规定时间内把货款汇入大连市场指定帐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卖方可拒绝发货,大连市场将买方相应部分交易保证金划拨给卖方。第四十条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完成交割。卖方将货物在交货期限内运至买方承储库的,买方应积极组织接卸货物。由于买方承储库原因未能及时接卸货物或拒不接货,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买方承担。第四十一条 卖方未及时向大连市场报送“备货情况报告”,造成买方在最后交货日期前不能及时将货款汇入大连市场账户,致使合同不能按时完成交割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数量和质量将货物发送到买方承储库的(因买方责任及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视为卖方违约。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在交易、交割、结算及违约处理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以及商务纠纷等,由大连市场与买卖双方协商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交易细则由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负责解释。 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 二一年十二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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