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委培合同的行政起诉状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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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履行委培合同的行政起诉状范本篇一:不履行委培合同引发行政诉讼因教委不履行委托培养合同,福建一大学生将教委告上了法院。近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1996年8月19日,福建省寿宁县教育委员会(当时的县教育局)与杨春秀签订了一份福建省学生与委托单位协议书。双方约定:杨春秀向寿宁县教委或直接向学校交纳培养费6000元,修完全部课程毕业后,由委培单位寿宁县教委负责分配工作,并保证杨春秀专业对口。杨春秀则必须服从工作分配,在见习期和服务期内不得提出工作调动要求。协议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1999年7月,完成学业的杨春秀回到寿宁,找县教委为其安排工作。县教委以财政困难、编制受限

2、、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发生重大变化、师范毕业生分配采用考试方式择优录用等为由,拒绝给杨春秀分配工作。无奈之下,毕业一年仍没得到妥善安置的杨春秀,于20XX年11月一纸诉状把县教委推上被告席,要求县教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全部的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寿宁县教委认为其与杨春秀之间是一种人事任免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被告还主张,教师队伍的编制受县委、县政府的制约,即使协议书是行政合同,县教委也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托代培合同,是被告寿宁县教委根据有关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及省、地教委的指令性招生计划而与原告签订的,目的是为履行国家赋予其的

3、行政管理职能,属行政合同。该合同有国家政策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是合法有效的。寿宁县教委与杨春秀之间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人事上的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仅是依协议书而产生,受其约束故本案不属于人事争议,不能通过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处理。原告因被告不履行义务而无法就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规定,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杨春秀已全面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被告作为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应依法行政以取信于民,维护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力,被告拒绝履行协议是违法的。故判决被告寿宁县教委履行双方签订的委培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后,寿宁县教委不服,

4、上诉至宁德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但原审判决未指定上诉人的履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补正。上诉人不作为的履行期限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上诉人寿宁县教育委员会的履行期限为60日。故判处上诉人寿宁县教委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其与被上诉人杨春秀签订的委培合同。篇二:行政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原告:金栋梁,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XX省东海县向阳乡农民。住XX省东海县向阳乡XX号。委托代理人:李XX,东海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税务局,地址:东海县XX路 XX号。法定代表人:常

5、国宾,系该局局长。第三人:戴永强,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XX省东海县向阳乡农民。住XX省东海县向阳乡XX号。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东海县税务局税罚字【20XX】第57号处罚决定书。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XX年,第三人戴永强与乡政府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作为甲方,讲砖瓦窑发包给第三人,提供厂房场地,制砖机器,第三人为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6000元,承包期一年,自当年1月至12月,第三人承包后,有以发包方的身份与原告签订制砖技术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年,合同规定,原告为乙方,给甲方生产成品砖200万块。每块售价

6、元。合同生效后,原告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8个月,原告生产成品砖68万块,折合人民币万元。其中原告领取3200元。其余由第三人收存。20XX年11月。向阳乡税务所通知原告缴纳制砖产品税。原告根据合同法德规定应该由第三人承担,税务所坚持让原告纳税。否则以砖折抵。并宣布冻结原告生产的砖,不得出售。原告到县税务局上访。县税务局于20XX年8月7日作出东海县税务局税罚字【20XX】第57号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而被告单位没有进行充分调查取证,没有听取原告的申辩的情况下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7、,使原告有理由怀疑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的合法性。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通过冻结原告生产的砖,不得出售,来威胁原告。为此特诉诸桂圆,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东海县税务局税罚字【20XX】第57号处罚决定书。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此致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人:金栋梁二一三年八月十七日附:(1)本诉状副本2份(2)证人证言2份(3)东海县税务局税罚字【20XX】第57号处罚决定书。篇三:行政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原告赖金江,男,1966年5月5日出生,壮族,个体户,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二塘街上第号。被告广西田阳县林业局法定代

8、表人:黄建西第三人:田阳县那坡镇百峰村第四组代表人:周润勇(组长)案由:侵犯财产权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XX年度、20XX年度的退耕还林补助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10月25日,原告与第三人田阳县百峰乡(现为那坡镇)百峰村第四组签订山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归其小组所有的地名为六塔坡的山地540亩发包给原告承包经营。经营年限30年,从1998年10月25日到2028年10月25日止。从1998年到20XX年,原告在承包的山地上种植玉米、猫豆、剑麻、药材、木薯等作物。20XX年11月1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把1998年

9、与第三人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书所承包的540亩中的294亩退耕还林。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退耕还林的面积部分,“如果能享受国家有关退耕还林补助,与甲方(第三人)无关”。20XX年3月10日,原告与田阳县百峰乡(现为那坡镇)政府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合同(合同编号:3902020XX01)。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从20XX年到20XX年,原告都能够如期获得国家政策规定的退耕还林补助。20XX年,原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XX25号)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按程序办理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手续后,被告拒绝发放退耕还林补助,理由是: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关于退耕还林政策的复函(桂

10、林函20XX49号)“一、关于租赁、承包农户坡耕地退耕还林的利益分配问题”第三段的规定,“在完善政策补助期(即第二个补助期),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必须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或者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户、退耕者),不能补助给非退耕农户,也就是租赁、承包退耕农户退耕土地的还林者不能享受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原告不是退耕农户,所以不发放。原告不服,不断向被告的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解决。20XX年2月3日,被告的下属机构那坡镇林业站才作答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XX)25号文件和自治区林业厅关于退耕还林政策的复函(桂林函20XX49号)文件精神,第二轮补助资金必须直

11、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因此,补助对象必须是农户,原告是外来承包大户,还没有与农户另签第二轮补助金分配协议,所以20XX、20XX年度暂不发放补助。”原告认为,被告不发放退耕还林补助给原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首先,原告是退耕还林条例实施前已经承包土地的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土地退耕还林的大户,应当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检会20XX1号)(以下简称“桂检会20XX1号”)的规定。根据桂检会20XX1号文件的规定,原告可享受退耕还林钱粮政策补助。原告与第三人是1998年10月25日签订山地承包合同书,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是20XX年1月20日起施行

12、,原告承包土地在前。国家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在后。根据桂检会20XX1号“二、关于大户承包退耕还林的问题”的规定,原告“可享受退耕还林钱粮政策补助”;其次,原告不是退耕还林条例实施后才租赁、承包退耕农户退耕土地还林的农村造林专业户,不能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退耕还林政策的复函(桂林涵20XX49号)(以下简称“桂林涵20XX49号”)“一、关于租赁、承包农户坡耕地退耕还林的利益分配问题”第三段的规定。原告不是在退耕还林条例实施后与退耕农户签订租赁、承包还林合同的农村造林专业户,而是在退耕还林条例实施前已经和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退耕还林条例实施后将自己承包的土地退耕还林的承包大户。原告是否

13、把承包的土地退耕还林,是原告的权利,原告已经把自己承包的土地退耕还林,就应当获得国家政策规定的钱粮补助。第三,被告要求原告履行与农户另签第二轮补助金分配协议的义务后才能发放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第三人只有村民小组,没有农户。被告要原告“与农户另签第二轮补助金分配协议”,这一“农户”是谁?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是公民,被告要求原告“与农户另签第二轮补助金分配协议”的行为是要求原告履行义务的行为,被告要求原告履行义务必须有法律依据。被告要求原告履行“与农户另签第二轮补助金分配协议”这一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综上所述,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XX25号)(四)、桂检会20XX1号“二、关于大户承包退耕还林的问题”的规定,原告有权获得退耕还林补助。退耕还林补助是原告的财产,因为被告不履行政策规定的义务,已经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此致田阳县人民法院具状人:赖金江20XX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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