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867752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7.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篇一: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一、历代监察制度的沿革和职能1、春秋战国:设御史一职,兼著纠察功用,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2、秦:中央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群臣奏章,其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监察郡内。(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3、汉:中央设御史府,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长吏。(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4、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

2、统化。)5、隋: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6、唐: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监察区。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7、宋: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8、元: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9、明: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10、清:中央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二、中国古代监察

3、制度的特点(一)、监察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位高权重。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监察大权,所有的监察机关有监察权,但只是皇权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为了保证监察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二)、单线垂直,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

4、力。(三)、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和素质。监察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既要求监察官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根据政绩对监察官员进行考核,并采取一些量化的方法,这样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假现象。(四)、监察制度以小制大,以内制外 。 监察官员品级不高,但可“风闻奏事”,凡属国家政事,无论大小均可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三、历史局限性(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设计的。在这种制度下,监察机制能否正常运行,与封建君主的治国方略和个人素质密切相关。监察制度就形同虚设了。(二)、中国

5、古代的监察制度为统治者所服务,是维护皇权的工具。不管是在制度上、法律上,皇帝是不受制约的,不受法律控制的,古代的监察制度封建专制的产物。(三)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治。四、作用和意义作用(职责):监督法律的实施;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监督中央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对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意义:中国古代的检察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约束皇帝的无上权力,也不能杜绝官僚队伍中的腐败低效现象.但它作为一种常设的政治制度在整顿吏治,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谏诤皇帝过失,防止决策失误等方面,发挥了

6、重要作用。五、启示和借鉴启示:封建监察出于君王实行专制的目的,社会主义监察则是为扩大人民民主,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然而,如果以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作风,便会摈弃其阶级性局限,看到封建监察机制的许多成功之处,同时,克服其弊端与不足,达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和服务现实、指导工作的目的。借鉴:(一)实行单线管理保证监督机构的高度独立性(二)提高队伍素质提高选拔标准、加强日常考核,采取从重处罚、从厚奖赏的正负激励机制,真正提高监察队伍素质,强化监察作用。(三)统一指挥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元化的监督体系,结果导致监督部门多、监督效率低、监督范围小,多元体系到集中管理转变的过程,起到了减少内部消耗,提高监察

7、效率的作用。(四)提前监督我国一直把监督工作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政行为过程中控制。(五)加速立法 如果缺乏监察立法,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向功能。目前,我国的监督缺乏可供操作的专门监督法规和标准,具体的监督活动无章可循,弹性极大。这就要求我们借鉴封建社会用立法手段规范监察行为的经验,重构行政监督法制化的体系,即制定一系列专门监督法规,对监察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权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监察人员的选拔、考核、奖惩、待遇、升迁,甚至人身保护等予以立法规范(六)完善民主监察封建监察本质上是“以官监官”现代法制意就是,行政权最终受人民的制约。加强公民个

8、人、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社会监督。篇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期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

9、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

10、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

11、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

12、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

13、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

14、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元元

15、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明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