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对中小型旅行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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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旅游法对中小型旅行社的影响2013年10月1日,新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中国旅游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中国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的转变。这一法律对绝大多数中小型旅行社影响很大。一、中小旅行社发展现状目前,中国大大小小旅行社近4万家,再加上近三四千家的相关代理机构,我国旅行社行业的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从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行业利润却因激烈的竞争在逐年下降,数据显示在20世纪末旅行社的利润还在8%左右,但到了21世纪的最近几年

2、旅行社的利润率已经跌到了2%左右,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一)低水平重复旅游线路创新产品开发的欠缺,一直是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其中那些实力较弱的中小旅行社来讲,更乐于充当市场跟随者而不是市场领导者的角色,更舍不得投资开发新产品,大家互相克隆别人的旅游线路,一旦发现备受欢迎的旅游线路,许多旅行社都会争相模仿,在各自的领域内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产品没特色,只能在价格上做文章,而价格战的结果只会是多败俱伤。久而久之,形成了旅游线路单一、老化的普遍情况,无法满足游客的需求。同时也滋长了旅游市场中的许多不规范行为,恶性竞争加剧,严重影响旅游接待地产品的形象。(二)

3、 品牌吸引力明显不足伴随着旅游者消费意识的成熟、品位的提高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旅行社的企业运作方式正逐步由大众化转变为特色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因为, 旅行社之间基本不存在垄断经营的产品,消费者面对众多的旅行社和旅游产品, 选择的空间和自由度很大。在这种产业背景下, 旅行社特别是中小旅行社必须树立和强化品牌意识。除了能为旅社创造竞争优势, 对于旅游者来说,品牌也能有效降低购买风险及决策成本。但目前的状况是:中小旅行社仿似一支庞大的杂牌军, 打着花花绿绿的旗号, 让旅游者摸不着头脑,许多名字好像听过却又没什么深刻的印象,想要省心又安心地出游一趟还真不容易, 最后只好选择大名鼎鼎的旅行社。产品普

4、通单一、规模资金有限, 许多时候甚至为了节约经营成本而降低服务质量。(三)内部管理能力差,专业化分工体系不完善大旅行社集团普遍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运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内部管理水平较高,能充分激励企业各级从业人员,吸引大量优秀而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管理人才。而大多数中小旅行社是由家族式企业发展而来,企业核心人员通常都是家族的人,缺乏现代管理知识及财务制度,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较多不规范行为,经营手段相对落后,经营成本较高。由于在业务数量上无法与大旅行社相比,在票务、住宿、餐饮等方面所取得的优惠也不及大旅行社,因而成本价格要高于大旅行社。在人事机制上也不完善,不能科学合

5、理安排工作,一人分饰多角或几人兼顾多种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内部信息不通畅及服务缺陷,而且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工作环境较差及福利待遇较低,导致员工流动率大,工作效率因而受到限制,无法保持良好的服务品质。同时,我国的旅行社包括中小旅行社总体上说目前仍在实行水平分工体系,即各旅行社基本从开发踩线到外联接待全方位出击,彼此之间很少存在业务链接,自己做自己买卖。这种经营的多环节一方面加大了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造成旅行社每一项目经营深度的不足,浅层次的产品开发弱化了其对旅游者的吸引力。(四)信用危机面对旅行社业白热化竞争局面, 为了生存, 中小旅行社在组团市场拼命地降价以揽到游客, 而后向地接社拼命压价

6、, 而地接中小旅行社面对竞争压力有的降低地接价格, 有的甚至承诺垫付资金, 但在业务操作时为了生存则暗地降低服务标准, 或者加大购物行程, 最终导致回程旅客对组团社反感、甚至发生纠纷, 组团社面对游客的投诉和不满又对地接社施压, 甚至不结算地接款。如此的恶性循环, 导致游客、组团社、地接社三方互相埋怨和不信任。旅行社业为此面临着严重的信用危机, 尤其是中小旅行社。这种恶性循环的局面势必严重影响到中小旅行社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二、新旅游法对中小型旅行社的影响(一)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

7、约零负团费现象。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 限制不合理低价,要求旅行社以合理的计价方式定价。如果旅游法得以切实遵守,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意味着旅行社将在同一合理的价格区间内竞争,经营者搏的是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而不用去搏良心的底线,不用在更低利润和不可思议的低价之间做取舍。 (二)有利于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消费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同 我特别注意到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这一规定与此前行业规章中禁止“收受”小费不同,为超值服务的导游获取合法收入提供了路径。 市场的现状是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只关心找旅行社是

8、否比自己预订交通工具和食宿便宜,很少考虑旅游产品设计中所包含的经验、预订服务以及售前售后服务的价值。旅游法指引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为价值审视提供了可能。旅游产品即服务,旅行社的产品价格其实就是服务价值的体现。 在服务提供与价值认同的因果链中,经营者先提供良好服务,之后,才可能获得消费者的价值认同。然而,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只有旅游服务本身的价值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消费者才能得到更为优质的服务。 (三)有利于旅行社降低经营风险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对景区景点的分类和不同类型门票涨价程序和提前量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对社会效益的关注和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另一方面看也降低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旅行

9、社与客户报价签约后产生的价格波动通常只能由报价的旅行社承担。这个问题在入境旅游中尤为突出,海外来华游客的计划性较强,提前量较大。关于“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旅行社经营成本不可控的风险。 旅游法第五十、五十三和五十四条对景区安全性和最大承载量的规定。旅游法对景区安全性的规定,旅游者是直接受益方,旅行社也是间接受益方,可间接规避或有的潜在风险。(四)有助于树立行业新风,扭转行业形象 在旅游法草案中我注意到原来草案中关于公民旅行权利的内容被修改了,但是也欣喜地看到保留了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和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

10、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的内容。 相信旅游法将引领更多的人关注弱势群体,让他们和我们一起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繁荣成果。相信更多的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公益活动也将有助于扭转行业形象。三、旅游法发布后,中小旅行社如何面对(一)首先是抓紧时间学习新法,把规则吃透,加强和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一起来了解旅游法,从我做起,率先垂范,严格遵守法律。(二)旅游法将改变一部分旅行社的作业方式, 这种作业方式的转变不仅会调整市场秩序,还必将引起旅行社增长方式的转变,将市场各方主体对价格的关注引导到对服务的关注上。消费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同和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提升将引发旅游行业的升级转

11、型。中小旅行社应注重以下模式:1、依托于在线旅游的大鳄平台开网店 一开始,中小型旅行社网站因没有知名度,在热门搜索引擎中的竞价排名不高,很容易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世界中被淹没。因此旅行社可以选择一个流量、用户质量等好的平台开店,这样可以借助平台的影响力迅速打开市场并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这时借助平台巨大的流量,旅行社搜索排名靠前了,就能带来可观的消费。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开发周期短,能够快速实现,而且投入低、流量高、快速享受平台红利,较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转化情况比较理想。缺点是品牌独立性不强,各种平台有各种平台的进入门槛和规则限制。2、 新的社会化媒体应用和移动互联网应用 代表是微博、微信、移动APP等社会化媒体,一直以来旅行社网络口碑营销都不怎么好做,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会媒体营销渠道的出现,这些之前的困扰,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这些新的社会化媒体应用和移动互联网应用可以说是我们旅行社企业资讯和品牌信息的有效传播渠道,不过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前期难度大,还在摸索的路上,需要持续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才能有不错的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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